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權證據怎樣保全??

計算機軟體一般以電磁形式儲存資訊,變更和毀滅相當方便,且不易察覺,因此它作為證據具有較大的脆弱性和隱蔽性。另外,大量的軟體侵權複製在企業內部完成,並在企業內部使用,這給證據的收集和儲存帶來了相當大的難度。侵權當事人大多也不會如實承認其實施侵權行為或主動披露侵權證據以及表明複製數量的有關財務帳冊等證據。

計算機軟體侵權證據保全程式:保全計算機軟體源程式、目標程式。原則上,保全人員多采用快閃記憶體、行動硬碟等介質現場複製。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證據保全申請條件

(一)提供權利證明並說明其基本情況,以證明自己是軟體著作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

(二)提交初步的證據或材料。一般情況下,申請人很難取得終端使用者是否為軟體非法複製者的直接證據,但至少要向法庭提交以下初步證據或材料:

1、申請人授權使用者或者比較大的授權使用者中不包括被申請人;

2、已經收集到的關於被申請人實施侵權行為的詳細線索;

3、被申請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具體地點和使用裝置;

4、申請保全證據的具體內容、主要特徵以及證據鑑別的基本方法。

(三)提交證據表明,在向法院提出申請以前,為獲取相應證據,已經採取了其他措施並付出了努力。

(四)按法庭要求的方式和數額,提供相應擔保。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權證據怎樣保全?

注意事項

訴前證據保全制度對軟體權利人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但該制度同時也是一把雙刃劍,如果使用不當,也會嚴重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積極並且慎重地採取計算機軟體侵權訴前證據保全已經成為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任務。

保全人員首先監督被申請方或被告方人員操作電腦,同時要求申請方人員現場指認,申請方人員要求檢視具體文件內容或者其他與案件無關內容的,一般不予准許。被申請方或被告方故意刪除相關文件的,保全人員會當場制止並要求其恢復文件。雙方當事人對某檔案是否屬於應保全的內容有爭議的,保全人員一般都會先予以保全,再擇日組織雙方到法院,在合議庭法官的指揮下決定是否需要最終封存。

在保全現場,當遇有被申請方或被告方拒絕開啟電腦予以配合的情形,保全人員首先依法對當事人作勸導工作。經勸導不聽從的,保全人員經請示,可將存有爭議內容的主機當場封存,並告知被申請方或被告方在指定期日前往法院,在法官監督下開啟電腦,接受法官詢問,最終確定哪些文件屬於與案件有關的資料,再作最終固定,並記入筆錄。被申請方或被告方在保全現場以“被查封的資料屬於其商業祕密”為由拒絕配合的,保全人員可將其要求保密的範圍記錄在保全筆錄上,但不影響保全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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