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篇介紹了關於:【涉外婚姻登記具備哪些證件,留學生結婚登記需哪】,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涉港、澳、臺、華僑婚姻登記所需證件
1、國內公民:⑴本人身份證、戶口簿;⑵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2、港澳同胞:⑴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或海員證;⑵我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律師辨認的香港婚姻註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經該律師證明的由申請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宣告書(此證明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⑶澳門民事登記局出具的“結婚資格證明書”或“無結婚登記證明書”(此證明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⑷職業或可靠經濟來源證明;⑸不在原籍登記結婚的從內地去港澳時已達法定婚齡的港澳同胞,還須持有原籍(原駐地、原工作單位)出具的赴港澳前的婚姻狀況證明,或內地兩個瞭解情況的親友為其出具的無配偶保證(此保證須經公證);⑹離過婚的須持離婚證件;喪偶的持配偶死亡證明,有過同居關係的持脫離同居關係協議書。
3、臺灣同胞:⑴《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⑵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境入境證件;⑶有效期為三個月的婚姻狀況證明(即臺灣地方法院以戶籍登記底冊為依據所公證的切結書一式三份)。臺灣居民在香港、澳門地區連續停留6個月以上來大陸的,還應當提交香港婚姻註冊處或澳門民事登記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臺灣居民在外國連續停留6個月以上來大陸的,還應當提交居住國公證機關出具的經該國外交部授權機關認證的,並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無配偶證明。無法取得上述證明的、應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無配偶證明或經公證的兩個知情者的證明和經大陸公證機關公證的本人無配偶宣告書;⑷離過婚的須持離婚證件,喪偶的須持配偶死亡證明,離婚證件如系外國法院的判決書,還須經婚姻登記機關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在香港、澳門地區離婚的,須提供經公證的香港、澳門地區的離婚證件;⑸臺灣同胞系大陸居民赴臺定居的,還須提供經公證的赴臺前的無配偶或配偶離異、死亡的證明。無法出具上述證明的、須有經公證的兩個知情者的證明。
4、華僑:⑴我駐該國使、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⑵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⑶職業或可靠的經濟來源證明;⑷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離過婚的須持有離婚證件,喪偶的須持配偶死亡證明,有過同居關係的,須持有脫離同居關係的協議書。
二、留學生結婚登記所需證件
1、中國自費留學生,持本人護照和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2、中國公費留學生,持教育部出國人員集訓部出具的出國留學生結婚證明和本人護照;3、外國留學生中的中專、大專和本科學生在校期間一般不得結婚,其他學生(進修生、研究生等)要求與中國公民結婚而又符合《婚姻法》及有關規定,且持有所在院校就讀證明的,可予以辦理結婚登記(此規定也適用於在大陸學習的臺灣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