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立遺囑才有效合法?

遺囑一般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等4種。此外,遺囑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為公證遺囑。

方法/步驟

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統稱為書面遺囑。書面遺囑應由立遺囑人親自書寫,但因為立遺囑本人病重或者文化水平低下不能自己書寫時,也可以委託其他人代寫,這就是代書遺囑。

訂立書面遺囑應當做到:遺囑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以免產生歧義,或使人對遺囑的內容產生誤解。例如遺產是房屋,不能籠統寫“將房屋兩間留給我的女兒”,而要寫明該房屋“坐落在什麼省什麼縣什麼村什麼門牌房產兩間留給我的女兒某某。”還要寫明遺囑執行人是誰。遺囑有什麼人保管,是本人保管還是委託他人保管,遺囑共有分數,分別保存於何人之處,訂立遺囑的時間、地點,並由本人簽名。

如果是代書遺囑,則應有兩個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有證明單位的,還應由單位蓋章。擔任遺囑見證人依法必須具備一定條件,無行為能力的人,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人均不可作為見證人。

錄音遺囑,是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用錄音帶錄下來加以儲存。它和書面遺囑一樣,也應當由兩個見證人以上在場見證。

口頭遺囑容易產生矛盾,不宜多采用,因此我國繼承法規定,只有在立遺囑人處於危急情況下才可以運用,並且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舉個例子來說,立遺囑人以為病危,立了口頭遺囑,病情好轉以後,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時,不管他本人是否重立,原來的口頭遺囑自行失效。

公證遺囑由於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其效力優於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任何人不得以上述幾種遺囑來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再發生遺產糾紛時,也因為已經過公證,法院不需要再加以認定即可確認其有效性。

遺囑訂立後,如果立遺囑人要求變更或撤銷,只要從新另立一份即可。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但公證遺囑只有通過公證程式,才能予以撤銷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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