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女職工勞動產假規定?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那麼上海女職工產假如何規定?找法小編為您廣大勞動者整理以下內容,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四條)

產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第一、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八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後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難產假。剖腹產、[1]Ⅲ度會陰破裂增加15天;吸引產、鉗產、臀位產增加15天;

第三、 晚育假增加15天;

第四、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產假需提供的證件

身份證、結婚證、準生證、出生證和獨生子女證(獨生子女證全稱為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

按國家規定正常生產的女職工有權力享受產假、哺乳假,應視為正常出勤,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苛扣其工資、福利、補貼以及考勤獎金,不影響晉級、調工資,並計算其工齡,反之則違反國家勞動法,侵害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可到相關部門舉報並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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