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罪犯怎樣申請假釋、減刑?

未成年罪犯認罪服判,遵守教育改造規範,積極學習文化和生產技能,可以視為“確有悔改表現”。未成年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予以減刑;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未成年罪犯,認罪悔罪,並有真誠悔罪的實際行動,也可予以減刑,同時相應地縮減緩刑考驗期。

步驟/方法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有期徒刑。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一般一次可以減一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一般一次可以減二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對確有悔改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期限的限制。對未成年罪犯減刑時,原判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可以一併酌減,但酌減後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於六個月。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一般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一般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以間隔六個月以上為宜。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規定時間的限制。對未成年罪犯減刑後,符合假釋條件的,可予以假釋。

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接受教育改造表現突出的,可以適用刑法第七十三條關於“特殊情節”的規定予以假釋。但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主犯、慣犯、累犯和罪行特別嚴重的未成年罪犯假釋,應當從嚴掌握。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間已成年,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因餘刑不滿二年繼續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的,對其減刑、假釋,仍然可以適用對未成年罪犯的從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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