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須注意哪些事項,起訴離婚須提供哪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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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訴訟須注意哪些事項

1、原、被告的姓名、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及地址、家庭住址。

2、請求事項,包括離婚要求、受撫養子女的姓名、年齡、由何方撫養及撫養費分擔的具體金額,對家庭財產的分割意見並離婚後住房安排的意見等。

3、要求離婚的事實和理由(可按下列要點陳述):

(1)何時何地相識戀愛、何時在何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何時起共同生活、住在何處、生育子女,包括現有子女的姓名、年齡、生活、學習或工作情況。

(2)婚後夫妻感情發展變化情況、引起離婚的主要原因及事實依據、雙方的經濟收入,有無債僅、債務、夫妻關係的現狀、是否進行過離婚協商,夫妻有無和好的可能等等。

(3)如以前曾提出過離婚訴訟的,應寫明何時起訴於何法院、何時處理結束的、處理結果如何、如有書面結論的,應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的影印件。

(4)訴狀須用鋼筆書寫,字跡要清楚,訴狀內容不得有謾罵和侮辱對方的言辭,更改處應加蓋印章(簽字)。

二、起訴離婚須提供哪些證據

舉證要求,起訴離婚的當事人應同時提供下列證據:

1、提供家庭財產清單,註明財產的品名和數量,其中屬男方或女方的婚姻前財產部分和屬雙方婚後的共同財產部分應予分列,並註明財產現在何處,對共同財產如有分割要求,必須加予明確。

如有銀行存款、國庫券等,應提供開戶銀行的賬號、種類、金額等有關證據。

2、應提供結婚住房的有關材料,註明是公房還是私房,如系單位自管公房的,應提供單位對安置住房的意見。

3、提供其它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或取證線索。

4、以上應提供的證據可以是書證、物證(包括照片)證人證言,視聽資料,以及當事人的承認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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