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
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案件受理費包括:
第一審案件受理費;
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
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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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7]訴訟費用交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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