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強制執行封閉貸?

能否強制執行封閉貸款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月10日釋出的《關於執行 <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和 <外經貿企業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指出,1999年7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行[1999]261號),同年8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計委、財政部、外經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又聯合下發了《外經貿企業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行[1999]285號),根據這兩個辦法的有關規定,封閉貸款是商業銀行根據國家政策向特定企業發放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貸款。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不得對債務人的封閉貸款結算專戶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或者先予執行。

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時,不得執行被執行人的封閉貸款結算專戶中的款項。

如果又證據證明債務人為逃避債務將其他款項打入封閉貸款結算專戶的,人民法院可以僅就所打入的款項採取執行措施。

如果債權人從債務人的封閉貸款結算專戶中扣取了老的貸款和欠息,或者扣收老的欠稅及各種費用,債務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按照《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14條的規定處理。債務人屬於外經貿企業的,則按照《外經貿企業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21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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