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可以不舉證嗎,離婚訴訟的原告應舉哪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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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可以不舉證嗎?

對以下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自然規律及定理;

(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一)、(三)、(四)、(五)、(六)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份關係的案件除外。

二、離婚訴訟的原告應舉哪些證據

離婚訴訟的原告,在離婚訴訟中應提交其提起離婚訴訟理由成立的證據,即原告負有舉證責任。這一規定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做出的。

那麼,離婚訴訟的原告應舉哪些證據呢?

1、證明夫妻關係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達二年,一方外出多年無音信或宣告失蹤、死亡,一方不履行撫育、贍養義務,虐待、遺棄等等。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範圍的證據.

3、財產分割的理由,如其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等。

4、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

5、要求婚姻損害賠償的證據等等。

如果舉不出證據或證據不足等,應承擔不利判決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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