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送情人財物能要回嗎,怎麼要,不離婚能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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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餐時代,出軌也成為了大眾消費品,不少已婚男士由於婚內生活的平淡,會挑選一個情人共度良宵。本案中丈夫出軌,且送了情人一輛汽車,妻子怒而向法院起訴。這送出的財物能否要回,不離婚能否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呢?

案情:丈夫出軌送情人財物,妻子起訴奪回財產

已婚男子譚某看上了年輕漂亮的洪某,經過一段時間的相處,二人開始在外同居。同居期間,譚某多次為洪某購買衣服首飾等用品,後,譚某出資16萬為洪某購買一輛上海大眾小汽車,並登記在洪某名下。不久,譚某妻子萬某發現,萬某多次找到被告洪某,二人被迫終止同居關係。同時,萬某要求洪某將車輛返還,遭到洪某拒絕,洪某認為譚某包養她,她付出了青春,且車輛登記在自己名下,所有權屬於自己,拒不返還。為此,萬某一紙訴狀將洪某告上法庭。

結果:情人返還所收財物,婚姻期間一方處理財物的行為無效

法院最後依法判決被告洪某將價值16萬元的上海大眾小汽車返還原告萬某。

律師說法:

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譚某送給洪某的小汽車,屬於譚某、萬某的夫妻共同財產,譚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不可能取得妻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該行為無效。洪某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取得財物,嚴重侵害了財產共有人的合法財產權益,並非善意取得,雖已登記在其名下,仍屬違法所得,應予返還。

根據我國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以下兩種情形下向法院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法院將會支援: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因此,如果有上述兩種行為,且又不想離婚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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