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指什麼,誰能提起離婚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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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損害賠償指什麼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係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修正後的婚姻法增設了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制度,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第三,實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離婚損害賠償,是修改後的婚姻法增加的一個新規定,它既是婚姻關係民法屬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護離婚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

二、誰能提起離婚損害賠償

(一)承擔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只能是實施法定違法行為並導致離婚的過錯配偶。

關於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程式,新《婚姻法》無明文規定。我們認為,離婚損害賠償既適用於行政登記,也適用於訴訟離婚程式。因為,基於婚姻法的私法性質,在夫妻雙方同意行政離婚的情形下,如果雙方就離婚損害賠償問題已達成協議,法律應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不必進行干預;如果雙方就離婚損害賠償問題不能達成協議,則可以通過訴訟離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二)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僅限於無過錯配偶。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時間,筆者贊成,既可以在離婚時提出,也可以在離婚後提出,但時效以1年為限。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0條之規定,在現實中行使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應區分以下具體情況:

第一、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損害賠償請求必須與提起同時提出,也就是在訴訟請求中要明確提出,由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時一併作出裁決。由於人民法院在受理離婚案件時已將與當事人相關的權利義務書面告知了當事人,原告不提出請求的,視為為對權利的放棄,並喪失請求損害賠償權。原告在離婚訴訟中即使提出了損害賠償請求,但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則當事人的請求權因喪失了存在基礎而不能得到支援。

第二、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同意離婚,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損害賠償;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第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未基於《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而在二審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在離婚後1年內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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