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託理財與其他理財產品的區別?

  (1)主要區別

  1.資金門檻較其他理財產品高。信託資金門檻為100萬。

  2.所有權與利益權相分離。即受託人享有信託財產的所有權,而受益人享有受託人經營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利益。

  3.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信託一經有效成立,信託財產即從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而成為一獨立運作的財產。

  (2)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信託財產與受託人(信託機構)的固有財產相區別。因此,受託人解散、被撤消或破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或破產的財產。

  2.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或收益人的其他財產相區別。受益人(可以是委託人自己)對信託財產的享有不因委託人破產或發生債務而失去,同時信託財產也不因受益人的債務而被處理掉。

  3.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或同一委託人的不同類別的信託財產相區別。這是為了保障每一個委託人的利益,不致使一委託人獲得不當之利而使其他委託人蒙受損失,保障同一委託人的不同類別的信託財產的利益,不致使一種信託財產受損失而危及他的其他信託財產。

  (3)信託管理的連續性信託一經設立,信託人除事先保留撤消權外不得廢止、撤銷信託;受託人接受信託後,不得隨意辭任;信託的存續不因受託人一方的更迭而中斷。

  (4)信託有一定的避稅功能。

由於信託收益否有交所得稅,國家沒明確規定;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避稅的效果。

  (5)信託資金運用靈活。

信託資金可以橫跨貨幣、資本和實業三大市場,可以股權、貸款等多種方式進行靈活運作,這是其他金融機構無法比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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