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的法律特徵,如何正確行使婚姻自由權??

現實生活中,公民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都是自己的自由,法律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權利。那麼,到底什麼是婚姻自由?為了更好地行使這項權利,我們需要了解婚姻自由有哪些法律特徵?又該如何正確行使婚姻自由權?下文將一一解答。

一、婚姻自由有哪些法律特徵

(一)首先,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都必須由當事人自己個人決定。婚姻自由是對封建社會包辦買賣婚姻鬥爭的產物,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表現,也是憲法規定的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

(二)其次,婚姻自由權利的行使應當在法律規定範圍內行使,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自覺接受法律和道德的約束。任何權利都不是絕對,他必然要受到相應的限制。同樣對婚姻自由,婚姻法也規定了相應的限制條款,如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人結婚等。

(三)最後,婚姻自由即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離婚自由與結婚自由密不可分,是婚姻自由的基本組成部分。不過婚姻自由主要方面還是結婚自由,每一個人都會面臨結婚的問題,都有行使結婚自由權的時候。離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次要方面,但如果沒有離婚自由,就不符合婚姻自由的本質。

二、如何正確行使婚姻自由權

(一)婚姻自由權利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結婚的同意權只能由當事人親自行使。婚姻合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1、當事人合格。未達法定婚齡的人同意結婚的表示,因患精神病等而喪失行為能力的人、臨時處於精神錯亂中的人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都屬無效。2、意思表示真實。出於受欺詐、威嚇、脅迫和重大誤解等原因所作的同意結婚的表示,屬無效。3、意思表示須符合法定方式。男女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申請,婚姻合意由登記機關依法予以確認。(二)婚姻自由是一項人身權利,而非財產權利。這項權利只能由公民本人行使,不得轉讓、繼承,當然也無法轉讓和繼承。公民有權決定自己與他人結婚或不結婚,任何人都不得妨礙公民行使這項權利。

以上就是有關婚姻自由有哪些法律特徵以及如何正確行使婚姻自由權這兩個問題的解答。婚姻自由權利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只能由本人行使,且行使時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充分了解婚姻自由的相關知識,有助於提升您的維權意識。實踐中,如果您對婚姻自由權問題還有任何疑問,例如如何到法院起訴等,可以向律師諮詢,他們專業的知識以及豐富的辦案經驗一定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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