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人員登記結婚需要的材料,出國人員怎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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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國人員登記結婚需要的材料

出國人員同居在國內的中國公民、以及出國人員之間辦理結婚登記須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居住在國內的中國公民

1、身份證和戶口證明;

2、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二)出國人員

1、有效的護照。

2、所在單位(國內縣級以上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我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

3、持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且出國前已達法定婚齡的,還須提供出國前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出國前的婚姻狀況證明。在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的,須提供國內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公證。婚姻狀況公證的有效期為六個月。

4、居住在國內的中國公民同出國人員在國內登記結婚的還須出具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離過婚的,須提供有效的離婚證件。喪偶者,須提供配偶死亡證明。

二、出國人員怎樣登記結婚

(一)出國人員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指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和我駐外使、領館。

(二)出國人員中的現役軍人、公安人員、武裝警察、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國家機密的人員不得在我駐外使、領館和居住國辦理婚姻登記。

(三)出國人員中婚姻登記應符合國家有關婚姻法律、法規的規定。

(四)出國人員在我境內辦理結婚登記,男女雙方須共同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出國前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出國人員在境外辦理結婚登記,男女雙方須共同到我駐外使、領館提出申請。出國人員居住國不承認外國使、領館辦理的結婚登記的,可回國內辦理;在居住國辦理的結婚登記,符合我國《婚姻法》基本原則和有關結婚和實質要件的,予以承認。

(五)已辦理出國護照、簽證並以登出戶口尚未出國的人員,應持護照和所在單位或村(民)民委員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到登出戶口前的戶籍所在地或對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六)出國六個月以上,現已回國的人員,應按本辦法第七條的有關規定提供本人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回國一年以上確實無法取得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的,須提供經現住所地公證機關公證的未婚或者未再婚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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