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有什麼用,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怎麼辦??

協議離婚作為一種相對較為平和的解除婚姻關係的方式,在現實中經常被採用。其中訂立離婚協議是協議離婚的重要程式,但離婚協議並不被大眾所熟知。有些人在訂立離婚協議之後覺得自己吃了悶虧,隨即反悔,另一方眼看對方反悔卻束手無策。離婚協議到底有什麼用,如果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另一方應該怎麼辦?下文將作出解答。

一、離婚協議有什麼用?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出於自願解除婚姻關係,而在確定要離婚的事實、子女由誰撫養、財產如何分割、債務如何處理等問題上達成一致而簽署的協議。離婚協議要在當事人雙方自願、平等的環境下訂立,存在欺詐、脅迫或其他不法目的等情形都會影響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

(一)離婚協議有什麼用?

離婚協議是當事人雙方到民政部門登記離婚必須要具備的法律檔案,憑藉離婚協議才可以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同時,通過簽署離婚協議,可以處理夫妻財產債務分配問題,約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以及撫養費的具體金額、未撫養子女一方的探視權如何行使等內容。藉以理順因婚姻關係的終結而產生的諸多遺留問題。在離婚協議生效的時候,當事人雙方就應當按照之前離婚協議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離婚協議什麼時候起作用?

離婚協議在當事人雙方簽字以後,經當事人雙方到原婚姻登記地或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才開始起作用,離婚協議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如果沒有到民政部門辦理相應的離婚手續,離婚協議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在離婚協議上所約定的事項也無法得到法律上的支援。

二、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怎麼辦

在我們現實的日常生活中,往往會有部分人覺得離婚協議是私底下訂立的,並沒有代表真正的法律權威,只要覺得離婚協議的條款不利於自身的利益就不予履行,單方地撕毀原先訂立的離婚協議,不履行原本應該承擔的義務。當我們遇到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時候應該怎麼辦?這時候應該怎麼做才能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根據我國法律的具體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理。男女雙方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如果一方當事人不按離婚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另一方有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離婚協議合法有效,並依法判決有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責任

通過以上的闡述,大家可能對“離婚協議有什麼用,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怎麼辦”已經有了大致上瞭解,知道該何去何從。但是,在現實訂立離婚協議過程中可能存在各種各樣的風險,比如約定“淨身出戶”等排除一方權利的條款會被認定無效,當訂立離婚協議的時候如果存在欺詐、協議等問題同樣會產生不利的法律後果,因此在訂立過程中建議諮詢專業的律師,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規避風險,減少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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