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推定及清償?

   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維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為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具有兩個基本特徵:(1)須產生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離婚時止的期間。但婚前為結婚後共同生活購罝物品所負的憤務,應當為夫妻共同債務。(2)須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符合上述條件,不論是以夫婁一方或者雙方的名義所負的債務,都屬於共同債務。反之,如果債務不是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者雖然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不是用於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的,都不屬共同債務,而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包括因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開支所負的債務;修建、購買、裝修房屋所負的偵務;為履行撫養教育子女、蹐養扶助父母等義務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在常家庭生活中發生的債務。為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個體工商業、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雙方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證券交易活動所負的債務;經雙方同意由一方經營且收入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以個人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雖由一方獨自籌資但收益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等。  夫妻共同債務的推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憤務是否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債權人難以知曉。為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基於夫妻婚姻關係的連帶性,應當推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厲於《婚姻法》第 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應注意把握以下問題:  1.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雙方名義所負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或者能夠證明債權人在債權債務關係成立時知道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即債權人明知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其個人債務,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淸償。  3,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   夫妻共同財產,在性質上屬於連帶債務,即夫妻雙方各自對同一債務負全部給付義務。對此,《婚姻法》第41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即表明夫妻共同僨務為法定連帶責任。就對外效力(債權人的權利)而言,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或雙方可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部分給付,非因清償或者債務免除或者連帶之免除,夫妻雙方的連帶責任並不因夫妻離婚而消滅。  婚姻當事人雙方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負有連帶責任,這是因為:  1.夫妻雙方本來就是同一債權的共同債務人, 不論債務人之間的內部關係如何變化,對債權而言,他們都必須共同承擔債務的淸償責任。  2。債務人婚姻的風險是債權人不可能預知的危險。離婚只是債務人內部關係的變化,就整個民事活動環境而言,這是相對方無法預料也不應該知道的事。因此,夫妻雙方對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並不因離婚而改變。  3。夫妻財產是共同債務的全部擔保。由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是債務的擔保,對夫妻共同債務而言,不論是夫妻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均應是債務的財產從而構成對該債務的擔保。因此,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要求夫妻對共同債務負擔連帶清償責任。 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現行《婚姻法》 第41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僨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由於夫妻共同債務為法定連帶債務,在司法實踐中必須明確離婚時共同債務清償的效力,以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對此應注意把捤以下幾點:  1.離婚時雙方有夫妻共同財產的,對於已屆清償期的共同債務應由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清償債務後剩下的部分,由雙方分割。在此情形 ,夫妻共同債務因清償而消滅。   2.雙方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或離婚時尚未到期的共同債務,一方或雙方不願意提前淸償,則由雙方協議確定各自所應承擔共同偵務的份額。在此情形下,雙方的債務清償協議除經債權人同意並免除其連帶責任外,僅具有對內的效力,不過是雙方約定各自分擔的債務份額,並+因此而產生對外的效力。離婚後,對債權人而言,該項債務仍為連帶債務,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3,雙方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法院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經濟能力及照顧女方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原則,判決雙方按一定比例承擔債務或者讓具有較強經濟能力的一方單獨承擔債務。在此情形下,法院判決確定的是雙方各自分枏的債務的份額,也僅具有對內效力,並不能因此而認為法院的判決具有將連帶債務變更為按份債務的確定力。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4,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有權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離婚後,一方因清償超過自己分擔部分的給付額,致另一方對僨權人的清償責任消滅的,有權向另一方請求償還其各自分擔的部分。此即連帶債務人間的求償權。  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婚姻當事人假借離婚而轉移財產,以逃避債務的履行的情況。例如,雙方在離婚時將全部或主要夫妻共同財產歸一方,另一方承擔全部或大部分共同債務,當債權人主張債權時,承擔債務一方即以無清償能力為由拒絕給付。值得注意的是,這樣的債務淸償協議未經債權人同意,連帶債務人間有關債務承擔的約定對債權人不生效力,離婚協議不能成為免除 帶責任的事由。即離婚引起的身份關係的解除並不影響當事人在這一連帶債務關係中的地位,離婚協議中關於共同債務清償的約定只具有確定連 帶債務人內部清償份額的效力,對債權人並不發生效力。 參考法條   最離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 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第二十六條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 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原作者: 深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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