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招聘考試之工作經歷界定?

教師招聘考試之工作經歷界定。

“工作經歷”如何界定?

招聘崗位明確有工作經歷要求的,應聘人員必須提供相應的工作經歷證明。工作經歷,是指具有在行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群)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畢業離校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專案研究的經歷,可視為工作經歷。在軍隊單位工作的經歷,可視為工作經歷。畢業生畢業前的社會實踐、實習、兼職等不能作為工作經歷。

“工作經歷起始時間”如何界定?

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的人員,工作經歷起始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參加“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三支一扶”(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等中央和地方基層就業專案人員,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到基層特定公益崗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初次就業的人員,工作經歷時間從工作協議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畢業離校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專案研究的,視同具有工作經歷,自報到之日算起。到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工作的人員,工作經歷時間以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自主創業並辦理工商註冊手續的人員,其工作經歷時間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算起。以靈活就業形式初次就業人員,其工作經歷時間從登記靈活就業並經審批確認的起始時間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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