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起股東知情權糾紛訴訟?

股東知情權糾紛

工具/原料

公司法

方法/步驟

【釋義】

  股東知情權是指法律賦予公司股東瞭解公司資訊的權利。股東知情權包括股東瞭解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以及其他與股東利益存在密切關係的公司情況的權利。從形式上看,股東知情權主要表現為股東査閱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等相關檔案材料的權利。更實質地看,股東知情權不僅指單純地瞭解公司有關資訊,而且包含著對公司進行檢査監督的權利,如對公司提出建議或者質詢。如,根據《公司法》第98條規定,股份公司的股東不但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還有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股東知情權是法律規定的股東享有的一項重要、獨立的權利,不依附於其他股東權利而單獨存在,也是股東實現其他股東權的基礎性權利,是股東參與公司管理的前提和基礎,公司不得限制或者剝奪股東此項權利。另一方面,為了維護公司的合法利益,限制股東濫用知情權損害公司利益,《公司法》還對股東知情權的行使作出一定限制:(1)對於諸如會計賬簿等公司檔案,沒有賦予股東複製權。(2)股東對公司會計賬簿行使査閱權時,除了須向公司遞交書面申請外,還必須說明查閱的目的。當公司認為此目的不正當時,有權拒絕提供査閱。(3)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僅享有對公司相關檔案的查閱權,卻沒有複製權。

  在股東知情權法律關係中,權利主體是公司股東,義務主體是公司,因此,涉及股東知情權糾紛的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

【管轄】

  因股東知情權糾紛提起的訴訟,原則上以《民事訴訟法》中管轄的相關規定為基礎,但要綜合考慮公司所在地等因素來確定管轄法院。

【法律適用】

  處理股東知情權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公司法》第34條、第97條、第98條、第117條、第166條的規定。

【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

  實踐中,可能出現行使知情權的股東同時又是公司董事的情況。根據《公司法》第55條的規定,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因此,監事也享有知情權。但是,監事的知情權與股東的知情權在權利性質、權利內容、行使方式等各方面均不相同。因此,如果提起知情權訴訟的股東同時具備公司監事的身份,應當以股東名義提起知情權訴訟。

  此外,股東請求委託他人查閱公司有關檔案材料的,或者公司未依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建立相關檔案材料、公司建立的相關檔案材料虛假或者丟失,股東起訴請求公司依法或者公司章程之規定重新建立並提供給股東查閱的,也屬於此案由糾紛。但公司不具備依法或者公司章程之規定建立相關檔案材料條件,股東主張公司相關人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不屬於該案由糾紛,股東應當另行提起訴訟。

相關問題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