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幾年可以自動離婚,感情破裂的標準是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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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夫妻起訴離婚被駁回 丈夫外出打工鬧分居

原告唐某與被告付某於2002年8月登記結婚,婚後雙方即經常因家庭瑣事吵打,關係不睦,2003年9月原告唐某獨自外出打工。2009年唐某訴與付某離婚,本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原告唐某又獨自外出打工,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未生育子女,無共同財產。

結果:夫妻分居不算自動離婚 感情破裂為離婚標準

法院認為,原、被告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婚姻關係依法受法律保護。原、被告雖結婚多年,但婚後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吵打,關係不睦,經本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夫妻關係名存實亡,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為維護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切實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一百三十條之規定,遂判決准予原告唐某與被告付某離婚。

一、分居多久都不是自動離婚

夫妻雙方因為吵架等家庭瑣事的原因,一方從家中搬出滿兩年的,是否就算自動離婚呢?答案是否定的。

事實上在我國,解除婚姻關係的合法途徑一般有三種:

1、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由登記機關收繳結婚證,頒發離婚證,結婚證或離婚證均是公民個人婚姻狀態的法律憑證

2、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即通過訴訟途徑解除當事人的婚姻關係

3、這是一種是非常態的,即婚姻一方當事人死亡或是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則婚姻關係自然終止。

二、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是什麼

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在確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除法律有明文規定外,一般按以下四個標準予以確認:

1、婚前基礎:男女雙方如何認識,什麼時間認識,通過什麼方式認識,雙方

1、婚前基礎:男女雙方如何認識,什麼時間認識,通過什麼方式認識,雙方認識的時間長短。

2、婚後感情:男女雙方結婚以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男女雙方的喜好

2、婚後感情:男女雙方結婚以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男女雙方的喜好,性格,相互之間的是否瞭解,是否經常存在吵架,鬥氣,或生理上的原因等。

3、看離婚原因:男女雙方結婚後,難免有生活、工作上的事情,使其本來感

3、看離婚原因:男女雙方結婚後,難免有生活、工作上的事情,使其本來感情很好雙方,因某一件事如:雙方父母原因、第三者插足導致婚外戀、因性格不和、男女雙方異性朋友交往方面等。

4、有無和好可能:根據以上三個標準,綜合判斷,因什麼事情導致雙方感情

4、有無和好可能:根據以上三個標準,綜合判斷,因什麼事情導致雙方感情破裂,選擇適當方式,促成男女雙方有和好可能,經過調解無效,應當認定男女雙方感情已破裂。婚姻是人一生中重要的事情之一。有人說婚姻是愛情的墳墓,有人認為婚姻是依靠,有人認為婚姻是束縛,但是無論怎樣理解,草率結婚都不是可取的。因為一個成熟的婚姻需要雙方有處理婚姻的能力,處理雙方家庭的責任心,以及經濟上的獨立性。從心理學角度說,雙方要有比較穩定的感情基礎,能夠用合適的溝通模式來處理差距和分歧才具備結婚的條件,也才具有經營婚姻的能力,畢竟人生苦短,在能把握自己幸福的時候別讓自己走入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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