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期間一般是兩年時間,但如果法律另有特別規定的,則適用特別訴訟時效期間。(詳細內容請參見我的經驗《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一般從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論知道與否,都不予保護。
訴訟時效開始計算的時間
定有清償期限或者能夠確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當事人約定債務分期履行的,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但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債務的,從債務人第一次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開始計算。
因債務不履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從債務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因人身受到傷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傷害明顯的,從受到傷害之日起開始計算;傷害當時未發現,後經檢查確診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開始計算。
其他侵權損害賠償,從權利人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的事實及侵害人為誰時起開始計算。
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從當事人一方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的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開始計算。
無因管理中給付管理費用等的請求權,從無因管理行為結束並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開始計算;本人因無因管理行為受到損害的請求權,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及損害事實之日起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