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涉外婚姻日漸增多的同時離婚的也不少,如果是訴訟離婚的,在辦理涉外離婚訴訟過程中,需向法院提交哪些證據、證明材料呢?本文將為你答疑解惑。
一、涉外離婚訴訟中,臺灣法院離婚判決如何在內地申請承認?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內地一方當事人要申請認可臺灣地區離婚判決的,應向其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申請。(一)
應當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及證據
通常當事人在向法院申請認可之前應當準備下列材料和證據:
1.申請人需提交申請書
申請書應當記明下列事項:(1)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件號碼和住址(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記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2) 當事人受傳喚和應訴情況及證明檔案;(3) 請求和理由。(4)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2.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包括內地申請人一方的身份證、結婚證。如果申請人為臺灣一方當事人,那麼需提供《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入境證件。
3.臺灣地區法院的判決書及生效證明
當事人應當向法院提供臺灣地區法院的判決書正本,提供正本有困難的也可以提供證明無誤的判決書副本或者相應的證明檔案。此外,當事人還應向法院提交判決已經生效的證據。生效證明需要當事人與做出判決的臺灣法院聯絡,法院會出具該證明,並通過海基會寄交國內法院或當事人。我國臺灣地區的送達判決時間為兩個月左右,當事人收到判決後20日內不上訴的,應為生效判決。當事人收到判決時簽收的送達回證,須經45日到達我國臺灣地區當地。因此,法院依當事人申請作出生效證明的時間距判決作出之日差不多要四個月左右。4.
內地一方當事人受傳喚和應訴情況的證明檔案
通常臺灣地區法院的出庭通知(傳票)以及判決書都是通過海峽兩岸交流基金會(海基會)傳送的, 因此當事人應當向法院提供臺灣地區法院的出庭通知以及海基會的書函。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如果被告未經合法傳喚而缺席判決的,人民法院不承認和認可此類外國或港澳臺地區法院做出的判決。申請人須提交內地一方當事人受傳喚和應訴情況的證明檔案。因為未經合法傳喚就缺席判決的,我國法院不予承認。我國臺灣地區的出庭通知及判決通常是通過海峽兩岸交流基金會傳送。上述生效證明及傳喚證明原則上應在當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再交由公證員協會進行核證。但是考慮到如申請人為被告,且為居住在內地的,則無須進行公證及核證。如果申請人為原告的,則必須提交公證、核證手續。如果材料齊全並符合規定程式的,中級人民法院會在7日內作出接受或不接受申請的通知。受理申請後,會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具體審查專案和對外國判決的審查內容一致。
5. 內地管轄法院
申請由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申請人向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可的,應當提供被執行財產存在的相關證據。如申請人不能親自到庭,國內居民可提交由其本人簽名的授權委託書;境外人士可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國內親友為訴訟代理人,其授權委託書須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才具有效力。二、
涉外離婚訴訟中,法院接受申請後的處理
人民法院收到申請書後依法予以初步審查,如果經審查,材料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會在7日內做出受理決定;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受理,並在7日內通知申請人,同時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請後,會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實質審查。如果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會裁定不予認可:1.申請承認的民事判決的效力未確定。2.申請承認的民事判決,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經合法傳喚或者在被告無訴訟行為能力又未得到適當代理人的情況下作出的。3.案件系人民法院專屬管轄。4.案件的雙方當事人訂有仲裁協議。5.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決,或者外國、境外地區法院作出判決或者境外仲裁機構作出仲裁判決已為人民法院所承認的。6.申請承認的民事判決具有違反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形的。7.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在認為臺灣地區判決書並未違反一箇中國的前提下通常會予以認可,從而賦予臺灣地區法院判決書在內地的法律效力。
三、涉外離婚訴訟中,其他需要當事人注意的事項
1.時效的限制
申請承認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應當在該判決發生效力後一年內提出。
2.申請的撤回
在人民法院受理認可申請後,作出裁定前,申請人可以要求撤回申請。申請認可臺灣地區判決之訴與內地一方當事人就同一事實在內地法院提起訴訟衝突的處理(1)如果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了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申請,當事人又就同一案件事實起訴,則法院會不受理當事人的同一案件事實訴訟。(2)如果當事人未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判決,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予以受理。(3)對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的臺灣地區相關法院民事判決,申請人不得再提出申請,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4)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決前,一方當事人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實作出判決的,應當中止訴訟,對申請進行審查。經審查,如果申請符合認可條件,法院會予以認可,並終結訴訟;反之,則恢復訴訟。如果在涉外離婚訴訟中,臺灣法院離婚判決如何在內地申請承認?等問題上還有疑問,不妨諮詢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他們都精通專業的法律知識,擁有豐富的辦案經驗,能為你排憂解難,解決在涉外婚姻方面的各種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