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離婚有哪些限制,軍人離婚需要哪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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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軍人離婚有哪些限制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到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錯誤的除外。根據相關的規定,現役軍人提出離婚,須經團以上政治機關批准並出具證明。

離婚是夫妻雙方以登記或訴訟方式依法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由於離婚涉及夫妻身份關係的解除、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養等一系列重大法律和社會問題,《婚姻法》對其程式、條件和後果等均作了明確規定。其中,對軍人離婚作出特別規定的,主要是現役軍人的配偶(限定為非現役軍人)對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情形。

《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現役軍人,是指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的,具有軍籍和軍銜的軍官、士兵。現役軍人還有兩種:一是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警官、警士長、專業警士、警士;二是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的文職幹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進一步規定,婚姻法第33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這裡所說的“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具體指的是: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軍人離婚需要哪些證明

《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11條:“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

《規定》第12條:“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式、許可權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這裡的“同意離婚”,是指同意現役軍人申請離婚或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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