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篇介紹了關於:【結婚彩禮的含義是什麼,結婚彩禮錢是什麼?】,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結婚彩禮的含義
結婚彩禮,也有的地方稱為聘禮、納彩等,是中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風俗。按照這種風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為妻時,應當向女方家下聘禮或彩禮。彩禮的多少,隨當地情況、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數額一般不在少數。目前,在我國廣大農村,結婚給付彩禮現象仍然比較普遍。在不少地方,許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為了給付彩禮而舉家債臺高築,造成了極其沉重的經濟負擔。
從這個意義上講,可以把婚姻關係看成是一種契約關係。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屬於要約和反要約階段,從訂婚時起到辦理結婚登記前,可以看作是承諾階段,也就是契約成立階段。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後,可以看作是合同生效階段。從契約的角度來看,給與和收受結婚彩禮的行為是發生在婚姻契約成立階段。由於有了給與和收受結婚彩禮的行為,才使得婚姻關係由成立階段向生效階段過渡有了一定的保證。此後,如果婚姻關係沒有生效,那麼,當事人收受結婚彩禮的行為就違背了當初訂約雙方的本意,理應予以返還。如果婚姻關係生效後,結婚彩禮的作用也就完成了,送結婚彩禮的一方自然沒有索要回結婚彩禮的法律依據。
二、結婚彩禮錢是什麼
結婚彩禮錢是現代中國保留舊時結婚風俗,由男方支付給女方的聘金。 法律對於彩禮錢?有明確規定,可認為屬彩禮範疇。
結婚彩禮錢是中國舊時婚禮程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結婚彩禮錢多用於買傢俱、家電、衣服等等,也可用來支付女方的酒席費用,還有的將彩禮錢直接作為女方嫁妝由其自由支配使用。中國舊時婚禮程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
我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周代是禮儀的集大成時代,彼時逐漸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禮儀,《儀禮》中有詳細規制,整套儀式合為“六禮”,西周時確立併為歷朝所沿襲的“六禮”婚姻制度,是“彩禮”習俗的來源。“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六禮中的“納徵”是送聘財,就相當於現在所講的“彩禮”。這種婚姻形式直到中華民國都有延續。
有些地方習俗稱為納徵,徵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禮之後,婚約正式締結,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時,若女方反悔,彩禮要退還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則彩禮一般不退。
在買賣婚姻中,彩禮表示女子的身價,有的地區和民族直稱為身價禮。 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禮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經濟狀況而定。
“結婚彩禮錢”的表述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用語,人民法院審理的彩禮糾紛案件的案由按照有關規定被定為“婚約財產糾紛”。婚前給付結婚照彩禮錢的現象在我國還相當盛行,已經形成了當地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
這種婚姻形式直到中華民國都有延續,但當時在1934年4月8日中央蘇區頒行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中,已有了廢除聘金、聘禮及嫁妝的規定。新中國成立後,我國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後的《婚姻法》,均δ對婚約和聘禮作出規定,且都規定了禁止買賣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內容。但目前我國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訂婚作為結婚的前置程式,在農村尤盛。伴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訂婚的彩禮也在不斷提高,小到金銀首飾,大到上萬元的現金、汽車、住房等。一旦雙方最終不能締結婚姻,則彩禮的處置問題往往引發糾紛,訴諸法院的案件也逐漸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