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出讓)手續?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定義:

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工具/原料

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出讓)手續應提交的資料:

方法/步驟

縣國土資源局核發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原件一份,用地股辦理)

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登記申請(A4紙寫,加蓋用地單位公章,原件一份,參照樣本格式)

土地登記申請書(辦文視窗領取,背面籤法人名字並加蓋公章,原件一份,參照樣本格式填寫)

地籍調查表(辦文視窗領取,第2頁背面本宗地指界人籤法人名字、加蓋公章;鄰宗地指界人籤隔壁宗地使用權人名字,如是單位需加蓋單位公章;宗地所在村小組及村委會蓋章、簽字,參照樣本格式填寫)

地上附著物證明材料(影印件一份,加蓋用地單位公章,核原件)

土地登記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辦文視窗領取,加蓋單位公章,原件一份)

法人代表身份證影印件一份(用A4紙影印正反面,本人簽名,加蓋單位公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核原件)

用地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用A4紙影印一份,加蓋單位公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核原件)

用地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用A4紙影印一份,加蓋單位公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核原件;備註:工商登記單位須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非工商登記單位的可以不用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宗地圖(原件三份,測量隊辦理)

地稅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原件一份)

稅費繳交憑證(用A4紙影印一份,加蓋單位公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核原件)

財政部門出具的土地出讓金價款繳交憑證(用A4紙影印一份,加蓋單位公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核原件對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土地出讓金價款是否一致)

注意事項

備註:如委託他人辦理需提交

(1)土地登記委託書(加蓋單位公章)

(2)被委託人身份證影印件(用A4紙影印正反面,本人簽名,加蓋單位公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

由於全縣已啟用電子政務系統,提交的資料全部要掃描進入系統,審批程式全部經電子政務系統進行,為避免耽誤您辦證時間,請按以上規定提交資料進辦文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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