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怎樣重新進行認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交通事故中對於事故責任的認定,仍然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而且在十天內作出認定結果。

《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規定,交通事故中對於事故責任的認定,仍然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據瞭解,該法律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和形成原因,製作交通事故成因報告書,並送達當事人。”一些地方和法院提出,如果公安機關不再作責任認定,大量的交通事故糾紛只能由法院處理,法院難以承擔。由公安機關處理糾紛,有利於及時解決糾紛、方便群眾和降低訴訟成本。

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形成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交通事故怎麼重新認定

在實際生活中,有些下級公安交管部門對需要重新認定的複核結論頗有微詞,陽奉陰違。採取各種消極的方式拒絕或變相拒絕執行,使交通事故案件久拖不決,引發社會矛盾。交通事故認定複核結論對於下級公安交管部門來說具有執行力,下級公安交管部門必須服從。拒不執行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複核決定的,可以按照《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理,還可以按照《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規定》、《公安機關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複核結論後,下級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在10日內重新調查,並根據重新調查的結果和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的複核意見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鑑定的,下級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制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原辦案單位應當送達各方當事人,並書面報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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