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條件,如何申請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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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條件

1、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案件須有管轄權;

2、判決是經公正訴訟程式作出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式問題的規定》,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傳喚情況下做出的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我國不予認可;

3、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國外法院的離婚判決如已明確離婚判決的生效時間的,申請人無需另行舉證,如果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沒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時間的,應責令申請人提交作出判決的法院出具的判決已生效的證明檔案;

4、不存在訴訟競合。如果當事人之間的離婚案件,中國法院已經受理或已經作出判決,或者第三國對該當事人作出的離婚判決已得到我國法院的承認,則對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拒絕承認;

5、判決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6、存在國際條約或互惠。

二、如何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

1、申請的主體

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外國法院依照該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

2、管轄的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式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申請由申請人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人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申請人不在國內的,由申請人原國內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3、提出請求的期限

目前中國的法律並未對當事人申請的期限作出明確的規定,結合199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未經我國人民法院確認,當事人能否向我國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的覆函》,當事人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沒有時間限制。

4、法院的立案

在立案時,如果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沒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時間的,申請人應提交作出判決的法院出具的判決已生效的證明檔案。外國法院作出離婚判決的原告為申請人的,人民法院應責令其提交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被告出庭的有關證明檔案。 上述證明檔案,應經該外國公證部門公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同時應由申請人提供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居住在我國境內的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被告為申請人,提交上述所要求的證明檔案和公證、認證有困難的,如能提交外國法院的應訴通知或出庭傳票的,可推定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為真實和已經生效。

人民法院接到申請書,經審查,符合本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不符合的,應當在七日內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5、法院對國外離婚判決的審查

我國法院對國外法院的離婚判決採取的是形式審查的方式,不對原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院進行審查,僅審查原判決是否符合中國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條件,不對國外法院離婚判決的實質內容做變動,不會改變原判決的結論性意見。另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式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中的夫妻財產分割、生活費負擔、子女撫養方面判決的承認執行,不適用本規定。

6、審查後的處理

經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認,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申請:(一)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 (三)判決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傳喚情況下作出的; (四)該當事人之間的離婚案件,我國法院正在審理或已作出判決,或者第三國法院對該當事人之間作出的離婚案件判決已為我國法院所承認; (五)判決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沒有上述規定的五種情況的,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級人民法院”名義作出裁定承認其法律效力。該裁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判決有執行內容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執行程式予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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