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失敗被駁回了怎麼辦??

註冊失敗被駁回怎麼辦?是隻能扼腕嘆息束手無策了嗎?當然不是!根據不同的情況,你的商標還有被“救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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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存在著三種不可避免的風險,因此會有註冊失敗的可能。根據不同情況,導致商標註冊失敗的原因也是多種多樣的,其中,被商標局駁回或部分駁回不予通過而導致的商標註冊失敗,佔失敗原因的80%,成為商標註冊失敗的主要原因。

那麼,一旦商標註冊失敗被駁回怎麼辦?是隻能扼腕嘆息束手無策了嗎?當然不是!根據不同的情況,你的商標還有被“救活”的可能!

今天就先來講講商標被駁回的原因,以及如何挽救這些註冊失敗的商標。小夥伴們,睜大眼睛,對號入座,看看你的商標是否還能救活吧!

商標註冊失敗被駁回了怎麼辦? 聽語音

方法/步驟

1、他人註冊在先

商標審查員進行商標審查時,首先會對商標資料庫進行檢索,若發現同一商標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被多人提出註冊申請的話,就會根據“申請在先原則”,駁回後提出申請的企業或個人。

這種商標相同被駁回的情況一般是因為商標查詢存在盲期導致的,屬於不可避免的客觀原因,除此之外,還有一種情況是由於商標註冊申請人的疏忽導致的。

一些企業或個人沒有經驗,不熟悉商標註冊流程,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前沒有進行商標近似查詢,造成申請商標與已經註冊成功的商標相同的情況,白白損失了註冊費。

2、商標近似被駁回

兩個商標在文字字形、讀音、含義、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整體結構、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容易令公眾產生誤認或混淆的,一般會被認定為近似商標而被駁回。

一般來說,在商標取名和logo設計時,如果刻意模仿其他品牌,產生傍名牌的想法,則有非常大的可能被認定為近似商標而被駁回。

商標近似是最常見的駁回原因,也是最容易產生誤判的地方,因此本文在後面會著重講講商標被判近似而駁回的具體情況和拯救措施。

3、商標名稱屬於通用名稱、描述性詞語

行業內通用的名稱以及僅僅描述了產品特徵的詞語是不能作為商標註冊的。如“蘋果”不可作為蘋果這種水果的商標,“蠟染”也不可作為布的商標。

4、商標缺乏顯著特徵

當申請的商標過於簡單,如使用簡單的線條、普通幾何圖形時,審查員會認為該商標缺乏顯著特徵,不具備可識別性,而被駁回。

5、使用了不被允許註冊的標誌

《商標法》規定了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名稱、國旗、國歌在內的若干種不可作為商標註冊使用的標誌,其中,地名以及容易使公眾對商品質量、產地產生誤認的名稱或標誌都不可註冊為商標,若不小心使用了不被允許的標誌作為商標註冊,則會被駁回,不予註冊。

駁回複審

我國《商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也就是說,在程式上,所有被商標局駁回的商標申請,均可以在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駁回複審,要求重新裁定。這相當於給了所有被判“死刑”的商標一個重生的機會。

下面就著重講講我們可以用哪些理由來“救活”那些被駁回的商標。

駁回複審理由一 商標不相同不近似

申請商標與他人在先註冊或者在先申請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是最常見的駁回原因。造成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原因很多,商標的文字字形、讀音、含義、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整體結構、立體形狀、顏色組合等等方面有可能被認為是近似商標而被駁回。

如“NSFNISAFUN”商標駁回複審案,商標局以該商標同其它在先申請註冊的商標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為由,作出駁回決定。

(駁回複審商標“NSFNISAFUN”)(商標局引證的在先申請商標)

解析:英文字母“NSF”與“NSFS”在主體部分近似。申請商標在主體部分屬於引證商標整體中的一部分,且與引證商標註冊部分其中3個字母和順序一模一樣。所以商標局判定其近似,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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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重點:

1、外觀整體呼叫不同;

2、設計風格不同;

3、翻譯成中文後的實際含義不同;

4、經過持續使用的證據;

5、商標實際影響力和知名度;

結果:商標局採納了此意見,對“NSFNISAFUN”商標予以初審公告。

除此之外,對於商標近似駁回複審的還可以對構成要素、字形、構圖等方面進行多方舉證,以上案例僅結合本案情況所做的針對性分析,在其他案件中,還要考慮具體的證據材料及案件實際來綜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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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複審理由二 在先使用

原則上,同一商標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被多人提出註冊申請的話,審查員會根據“申請在先原則”,駁回後提出申請的企業或個人。但是,如果申請日是在同一天,那麼,則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

另外,為了防止惡意搶注,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也就是說,商標因“他人註冊在先”被駁回時,若與被公告商標申請日是同一天,或懷疑自己的商標被搶注,則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在先使用。

適用情況:他人申請在先被駁回;商標被搶注

舉證重點:經過使用;具有一定影響

駁回複審理由三 使用商品或服務類別不類似

申請人在進行商標註冊時要根據《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商標局審查員也會根據該分類表對申請商標的是否構成商品類似進行初步判斷,一般來說,相同或類似商標在同一類別同一群組進行註冊會因構成商品類似而被駁回,但這並不是絕對的。

根據實際情況,並不是同類、同組的商品均構成類似商品,也不是不同類不同組的必然不類似,如茶飲料屬於30類3002,但它的類似群組並不僅限於30類3002組別,還包括32類3202組別(3002茶飲料與3202全部商品近似)。

因為商品/服務類似判斷的複雜性,以及不同審查員的審查尺度不一樣,因“商品/服務類別類似”的原因被駁回的商標有可能是誤判,一些審查員會將同一類別但不同組別的商標判定為近似商標,這種情況經過仔細分辨後是可以以此理由提出駁回複審的。

適用情況:商標近似;他人註冊在先;商品類似

舉證重點:商品/服務在組別上不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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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複審理由四 商標具有顯著性,便於識別

當審查員因商標缺乏顯著特徵而駁回商標註冊申請時,可以通過證明申請商標具有顯著性而提出駁回複審。商標的顯著性並不是絕對的,一枚商標是否具備顯著特徵,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使用的情況。

在實踐中,有一些原本沒有顯著特徵的商標經過使用後,使消費者能夠通過其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即經過使用產生了顯著特徵,在這種情況下,商標是可以被註冊得到保護的。

適用情況:申請商標缺乏顯著特徵

舉證重點:商標具有獨創性和顯著性;商標已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

駁回複審理由五 沒有使用不得作為商標註冊的標誌

我國《商標法》第十、十一、十二條規定了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但是,審查員在其中一些條款的判定上也會有判斷錯誤的情況。

如第十條第七款“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第十一條第一款“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等等,這些都是非常容易產生爭議的地方。

適用情況:使用通用名稱;使用描述性詞語;使用地名等

舉證重點:沒有違反新《商標法》第10、11、12條規定。

以上,就是本文總結的商標被駁回的解決辦法,雖然駁回複審很強大,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被駁回的商標都有被拯救的價值,強行去挽救那些沒有必要的商標,只會無端增加自己的時間成本,造成資源浪費。

注意事項

商標被駁回了不能過於焦慮,需冷靜需求有效證據做複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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