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糾紛有哪些,如何處理離婚後的財產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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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每對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財產。離婚後,夫

一般來說,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每對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財產。離婚後,夫妻身份關係消失,夫妻共同財產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礎。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在離婚時分割,但離婚時未分割或雖進行了分割而後反悔或發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時,即產生離婚後財產糾紛。離婚後財產糾紛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確定的訴訟案由,由此可見離婚後財產糾紛在司法實務中所佔比重。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這種離婚方式即我們常說的“協議離婚”,或“登記離婚”。夫妻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必須提交《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離婚協議書一旦交由離婚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即產生法律約束力,離婚雙方當事人非具有法定條件並經法定程式予以撤銷,否則不能無故反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之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關於夫妻協議離婚後的財產糾紛,對離婚協議反悔或起訴要求履行離婚協議是一種情況。另外還有其他型別的糾紛,如:1、要求分割離婚時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夫妻雙方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交《離婚協議書》的審查僅僅是形式上的審查,不作實質審查。至於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是否對所有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婚姻登記部門自然無從知曉。實踐中,有很多當事人為了省事或不注意,經常會在離婚協議中遺漏一些夫妻共同財產。像這些遺漏的夫妻共有財產的處理,在夫妻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中佔有較大比重。2、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佔了自己的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司法指導意見認為,當事人在協議離婚後,如發現有夫妻共同財產未進行處理,或發現另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要求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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