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法規教材變化解析?

2016二建法規-新教材解讀,新教材與第四版教材對比改動總結

方法/步驟

2Z201000建設工程基本法律知識

P1修改了我國建造師執業的法律背景,修改後和一建法規教材保持一致。

2Z201010建設工程法律體系

2Z2010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層級

P3根據2015年3月修改後的《立法法》,補充了一條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項,即(6)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徵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

P4-P5將“較大的市”替換為“設區的市”

P4增加了市人民代表大會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報請批准的程式和相關規定。

P5關於(五)部門規章(六)地方政府規章,增加了“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增加義務的職責”。

P6增加了《立法法》關於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和審查的具體規定。

P7刪除了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主動審查的具體程式。

2Z202000施工許可法律制度

2Z202010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2Z202011施工許可證和開工報告的適用範圍

P46刪除原教材二、實行開工報告制度的建設工程第一段最後一句“近年來,公路建設專案等已由開工報告制度改為施工許可制度。”

2Z202012申請主體和法定批准條件

P47增加關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進一步對申領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9種條件的規定。

P48刪除原教材(三)標題下的第二段內容,增加《物權法》對房屋徵收的法律規定。

P49增加(四)標題下面第二段內容“確定施工企業無效的情形”。

P49刪除原教材標題(五)下面有關施工圖紙的內容。增加2015年頒佈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對編制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的規定。增加對施工圖設計檔案內容審查的範圍。

P49標題(六)下面關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定中,增加“建立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制並落實到人。”

P49將原教材第一段的內容列為《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中施工許可證的法定批准條件的第(七)條。故新版教材由8條改為9條。

P50增加標題(八)下面第二段內容關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定中,有關建設單位應當提供的材料內容的規定。

P50增加標題(九)下面第一段關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對主體違法法律法規的規定。

P50增加第三段關於證明檔案不齊全、失效或不符合條件三種情況的具體規定。

2Z202013延期開工、核驗和重新辦理批准的規定

沒有變化

2Z202014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P52《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對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有變化。

P52《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對騙取和偽造施工許可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有變化。

P52將原教材四、對違法行為的罰款額度變為“四、對單位主管人員等處罰的規定”。

2Z202020施工企業從業資格制度

P53增加2015年釋出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建築業企業的定義。

2Z202021企業資質的法定條件和等級

P52一、施工企業資質的法定條件下第一段關於《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規定中將“註冊資本”改為“資產”;“專業技術人員”改為“主要人員”。

P53將原教材“(一)有符合規定的註冊資本”全部內容改為“(一)有符合規定的淨資產”相關內容,其中關於一級、二級和三級企業淨資產資料規定變化較大。(一級企業淨資產1億元以上;二級企業淨資產4000萬元以上;三級企業淨資產800萬元以上。)

P54“(二)有符合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全部

內容改為“(二)有符合規定的主要人員”相關的全部內容。(相關規定內容變化大)

P54(三)有符合規定的已完成工程業績內容變化,刪除特級企業的內容,一級、二級和三級企業的規定變化大。

P55(一)施工企業的資質序列下關於《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規定將“勞務分包”改為“施工勞務”。並刪除下面的二、三、四段的內容。

P55(二)施工企業的資質類別和等級的內容中專業承包序列改為36個類別,不分等級;施工勞務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

P56(二)施工企業資質的許可許可權相關內容的1、2、3內容的規定與原教材變化較大。

P56將原教材(一)企業資質的申請下面第一段關於《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規定將“申請多項建築業企業資質的,應當選擇等級最高的一項資質為企業主項資質。”改為“企業首次申請或增項申請資質,應當申請最低等級資質。”

第二段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應當提交對的材料的內容變化。

P56將原教材(二)企業資質證書的延續的內容中“企業需要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申請辦理資質延續手續。”將“60日前”改為“3個月前”。增加視為準許延續的情形。

P571辦理企業資質證書變更的程式增加內容“變更結果應當在資質證書變更後15日內,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及涉及公路、水運、水利等企業資質證書變更的相關主體規定。

將“2.辦理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應提交的材料”改為“2.企業更換、遺失補辦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相關內容。

3.企業發生合併、分立、改制的資質辦理中第一、二、三段的規定改為“企業發生合併、分立、重組以及改制等事項,需承繼原建築業企業資質的,應當申請重新核定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

P57(四)不予批准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的規定中第9條“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刪除“造成嚴重後果的”

P57-P58(五)企業資質證書的撤回、撤銷和登出中1.撤回的全部內容變化;3.登出增加一條登出的情形“企業提出登出申請的”。

2Z202022禁止無資質或越級承攬工程的規定

P61原教材(二)分包工程的有關法律規定刪除第二段內容的最後一句。

2Z202024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P64原教材五、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即違法分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第三段的內容刪除,改為《建築法》第六十七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2條的內容。

2Z203000建設工程發承包法律制度

2Z203010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制度

2Z203011建設工程法定招標的範圍、招標方式和交易場所

P75增加了《政府採購法》和《政府採購管理辦法》關於政府採購工程不進行招標進行採購的相關規定內容。

P76增加了關於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相關規定內容

2Z203012招標基本程式和禁止肢解發包,限制排斥投標人的規定

P78增加了《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關於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標底以及工程量清單計價的相關規定內容。

2Z203013投標人、投標檔案的法定要求和投標保證金

P84增加了《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關於投標報價具體範圍的相關規定內容。

2Z203014禁止串通投標和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

P87增加了《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關於投標報價低於工程成本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總價,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投標人的投標的相關規定。

2Z203020建設工程承包制度

P95增加了關於屬於違法發包的情形內容

2Z203021建設工程總承包的規定

P97刪除了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 對於勘察設計單位在

承包的相關規定內容.

2Z203023建設工程分包的規定

P100增加了《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中關於轉包、違法分包以及掛靠情形的相關規定

2Z203024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P102增加了《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對建設單位違法分包的處罰規定

P103增加補充了《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對施工單位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承攬工程違法行為查處的相關規定。

2Z203030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

P103修改了建立建築市場信用體系的立法背景。

P104增加了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交企業信用檔案資訊的規定

2Z203032建築市場施工單位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

P101刪去了《全國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中關於強化建設單位行為的規範問題相關內容。

2Z204000 建設工程合同和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2Z204010 建設工程合同制度

2Z20401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內容(無實質性內容的變化)

2Z204012建設工程工期和支付價款的規定

P114 刪除原教材(一)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的前提條件和支付程式的相關內容。增加(一)合同價款的確定中第三段和第四段的內容。

P114- P115 增加(二)工程價款的支付和竣工結算和(三)合同價款的調整的相關內容。

22204013建設工程賠償損失的規定(無實質性內容的變化)

2Z204014無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規定(無實質性內容的變化)

2Z204015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撤銷和終止(無實質性內容的變化)

2Z204016違約責任及違約責任的免除(無實質性內容的變化)

2Z204017 建設工程合同示範文字的性質與作用(無實質性內容的變化)

2Z204020 勞動合同及勞動關係制度

2Z04021 勞動合同訂立的規定(無實質性內容的變化)

2Z204022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無實質性內容的變化)

2Z204023 合法用工方式與違法用工模式的規定

P137 (一)勞務派遣單位下面增加2014年1月釋出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進一步規定的內容。

P137將原教材(一)勞務派遣單位下面第三段內容放到新教材標題(二)下面的內容中。

P138 刪除原教材(二)勞動合同與勞務派遣協議第二段的二、三句話的內容。增加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的具體內容共計13條。

P138 增加(四)用工單位《勞務派遣暫行規定》進一步規定的內容及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的情形的內容。

P139-P141 將原教材“三、勞務分撥企業”的全部內容改為“三、加強和完善建築勞務管理”的相關內容。

2Z204024勞動保護的規定(無實質性內容的變化)

2Z204025 勞動爭議的解決

P147一、勞動爭議的範圍根據2007年12月頒佈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2001年4月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增加了第(6)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增加了第(7)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

P147 增加2006年8月釋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有關不屬於勞動糾紛情形的規定。

2Z204026 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無實質性內容的變化)

2Z204030 相關合同制度

2Z204031 承攬合同的法律規定(無實質性內容的變化)

2Z204032買賣合同的法律規定(無實質性內容的變化)

2Z204033 借款合同的法律規定(無實質性內容的變化)

2Z204034 租賃合同

的法律規定(無實質性內容的變化)

2Z204035 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

P164 在(一)出租人身份的二重性增加了2014年2月釋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P165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2Z204036運輸合同的法律規定(無實質性內容的變化)

22204037 委託合同的法律規定(無實質性內容的變化)

2Z205000建設工程施工環境保護、節約能源

2Z205010施工環境保護法律制度

P172增加2014年修改公佈的《環境保護法》的規定。

2Z205012施工現場廢氣、廢水汙染防治的規定

P175-P176(一)施工現場大氣汙染的防治除《綠色施工導則》規定內容沒變以外,其他內容均變化。

P176刪除原教材(二)建設專案大氣汙染的防治全部的內容。

P176“對向大氣排放汙染物單位的監管”的內容全部變化。

P177例題中的3.分析部分,內容全變。

P178刪除原教材《綠色施工導則》對水汙染控制規定的內容。增加2013年10月頒佈的《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的規定;增加2015年1月頒佈的《城鎮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增加排水戶不得危及城鎮排水設施安全行為的4種情形;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有權採取的措施等相關內容。

2Z205014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P183二、施工現場大氣汙染防治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內容全部變化。

P186增加“五、按日連續處罰的法律規定”的相關內容。

2Z205020施工節約能源制度

沒有變化

2Z205030施工文物保護制度

2Z205032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施工的規定

P198刪除原教材(四)文物修繕保護工程的設計施工管理的內容。

2Z205033施工發現文物報告和保護的規定

P198刪除原教材二、施工發現文物的報告和保護中第三段和第四段的內容。

2Z206000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制度

P201刪除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涉及五個要素:風險識別與評價、風險控制、作業場所及環境、作業人員安全技能、作業工具及防護用品。”

2Z206010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

P201修改了《安全生產法》的立法宗旨。

2Z206011

P201刪除了《行政許可法》關於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設定問題。

P201增加了關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管理制度,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並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2Z206020施工安全生產責任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2Z206021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P205增加了關於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規定。

P205增加了《安全生產法》中關於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的職責範圍。

P205刪除了《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中關於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的規定。

P206增加了《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中關於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的規定。

P206刪除了原教材中對於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概念闡述。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通常是指對施工單位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具體說,可以是施工企業的董事長,也可以是總經理或總裁等。”

P206增加了應當設定安全機構或專職安全員的單位範圍。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P206增加管理機構或安全員的職責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1)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預案;(2)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3)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5)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6)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7)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P206增加了安全員的施工現場檢查職責,刪除了建設工程專案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職責。

P208增加了《安全生產法》中關於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規定。

2Z206022施工專案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P209刪除了《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中對於施工專案負責人的職業資格的規定。

2Z206023施工總承包和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P209增加了《安全生產法》中關於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規定。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2Z206024施工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

P210增加了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內容要求。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P211增加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關於施工作業人員獲得安全防護用品權利的具體規定。

“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並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P211增加了《安全生產法》中關於因批評、檢舉或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待遇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P212增加了“(七)依靠工會維權和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做也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覆;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

2Z206025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規定

P213刪除了《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中關於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規定,增加了《安全生產法》中關於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要求規定。

P213增加了《安全生產法》中關於生產經營單位中三類考核人員的考核規定。

P213刪除了“(二)三項崗位人員的培訓考核”,同時刪除三項崗位人員的內容闡述,增加了“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

增加了《安全生產法》中對於施工單位全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規定。

P215刪除了《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安全教育培訓形式的規定。

2Z206026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P216

增加了《安全生產法》中關於施工單位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增加了施工管理人員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增加了施工作業人員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2Z206030施工現場安全防護制度

2Z206032施工現場安全防護、安全費用和特種裝置安全管理的規定

P223增加了《安全生產法》對於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的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於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

P224刪除了《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專案組成》中關於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組成內容規定。

2Z206034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的規定

P232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於認定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規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2)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3)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4)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單位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5)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P233增加了“(六)針對建築行業特點的工傷保險制度”的規定。

P228刪除了《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中關於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規定。

P235增加了《安全生產法》對於施工現場安全防護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2Z206035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刪除了《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和《建築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中對於安全費用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規定,增加了《安全生產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對於安全費用法律責任的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2Z206040施工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2Z206042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規定

P238刪除了《突發事件應對法》中對於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規定,增加了《安全生產法》中對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並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2Z206043施工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採取相應措施的規定

P242增加了《安全生產法》中關於安全事故後採取相應措施的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並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2Z206044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P245增加了《安全生產法》中對於安全事故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

2Z20

6050建設單位和相關單位的建設工程安全責任制度

2Z206053工程監理、檢驗檢測單位相關的安全責任

P252增加了《安全生產法》和《特種裝置安全法》對於裝置檢驗檢測單位的職責規定。

《安全生產法》規定,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並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特種裝置安全法》規定,起重機械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應當經特種裝置檢驗機構安裝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2Z206055政府主管部門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規定

P255增加了《安全生產法》對於政府部門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規定。

2Z207000 建設工程質量法律制度

2Z207010工程建設標準

2Z207012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的規定

P263 刪除了原教材P257頁關於強制標準實施改革後,強制性標準包含三部分內容的相關內容。

2Z207020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2Z207025建立健全職工教育培訓制度的規定

P272 刪除了原教材P266《質量振興剛要1996——2000年》關於建立健全職工教育培訓制度的相關規定內容。

2Z207026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P272 增加了《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專案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對於施工單位偷工減料等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內容;

P272 增加了對施工單位專案經理進行責任追究的具體規定。

2Z207030建設單位及相關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P274 增加了《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專案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中對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專案負責人包含人員的規定內容。

2Z207031建設單位相關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P274 增加了《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專案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中對依法發包工程中建設單位相關質量責任和義務的相關規定內容。

P274 刪除了《招標投標法》對對依法發包工程中建設單位相關質量責任和義務的相關規定內容。

P277 增加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專案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對建設單位質量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內容。

2Z207032勘察、設計單位相關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P279 增加了《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專案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對於勘察、設計必須執行強制性標準的相關規定內容。

P281 增加了《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專案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關於勘察、設計單位質量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內容。

2Z207033工程監理單位相關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P282 增加了《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專案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關於監理工作的依據和監理責任的相關規定內容。

P283 增加了《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專案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關於工程監理單位質量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內容。

2Z207040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制度

2Z207044竣工結算、質量爭議的規定

P289 刪除了原教材P282單位工程竣工結算、單項工程竣工結算以及專案竣工結算的編制與審查的相關內容。

P289 細化了竣工結算檔案的編制、提交、異議處理以及備案的相關內容。

P290 增加了《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關於竣工結算檔案的審查期限的相關規定內容。

2Z207050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法律制度

2Z208000解決建設工程糾紛法律制度

2Z208010建設工程糾紛主要種類和法律解決途徑

2Z208011建設工程糾紛的主要種類

P300 將了建設工程行政糾紛中的“行政獎勵”變為“行政強制”相關內容。

2Z208020民事訴訟制度

2Z208021民事訴訟的法院管轄

P304

增加了2015年4月釋出的《關於調整高階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按鍵標準的通知》中關於民事訴訟法院管轄中的級別管轄的具體規定。

P306 刪除了原教材P29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關於民事訴訟法院管轄中的協議管轄的相關規定。

2Z208024民事訴訟的審判和執行程式

P326 刪除了原教材P318關於民事訴訟執行程式執行開始中提交執行的三類案件的規定。

2Z208030仲裁製度

2Z208033仲裁裁決的執行

P335 增加了關於仲裁裁決撤銷的規定。

2Z208034涉外仲裁的特別規定

P335 增加了《仲裁法》關於涉外仲裁委員會可以有中國國際商會組織設立的規定。

2Z208040和解、調解和涉外仲裁製度

2Z208050行政強制、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制度

2Z208053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審理程式和判決執行

P346 增加了2014年11月修改後公佈的《行政訴訟法》關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相關規定。

P346 增加了關於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起訴條件時行政案件受理的相關規定。

P347 增加了法院根據不同情況對於行政案件進行判決的具體規定。

注意事項

個人總結,如有遺漏的地方望諸位大俠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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