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作為企業的一種無形資產,是企業信譽的載體,是防止他人侵權的獨特性標識,它應該具有唯一性,對商標的保護可以讓你的企業信譽、企業形象得到保護。但目前大部分人的商標保護意識依然很淡薄,導致很多商標被他人搶注。
世界通行的商標註冊原則有四種:
一是“使用在先”原則;
二是“註冊在先”原則;
三是“限制性註冊在先”原則;
四是“註冊和使用並存”原則。從本質上講,我國現行的商標註冊採用的是“註冊在先”的原則。就其法律價值而言,它違背了法的統一性、公平性、正義性,弊大於利。我國商標註冊原則宜依法的公平性、正義性、確定性的要求和市場經濟的需要,吸收商標註冊的諸種原則的優點,重新設計為“註冊在先,兼顧使用”
商標註冊原則
一般是指確定商標專用權的基本準則。縱觀世界各國有關商標註冊原則的規定,不外以下幾種:
一是“使用在先”原則,即商標的最先使用人有權取得商標專用權,最先使用人與商標註冊人在商標專用權發生衝突時,享有優先權(極少數國家採用)。
二是“註冊在先”原則,即商標商標最先註冊人優先商標最先使用人取得商標專用權
三是“限制性註冊在先”原則,即原則上將商標專用權授予最先申請註冊人,但最先使用人有權在法定期限內以最先使用之事實為由提出異議請求予以撤銷,若無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時,該商標註冊人才最終取得確定的商標專用權(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西班牙、紐西蘭、印度等國家採用)。
四是“註冊和使用並存”原則,即在確認商標最先註冊人取得商標權的同時,也允許最先使用該商標而未辦理註冊手續的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冰島、斯里蘭卡、沙烏地阿拉伯等國家採用)。
商標註冊原則建議
各國商標法律制度,有的採註冊原則,有的來使用原則。各有利弊。我國商標法採用的是註冊原則和先申請原則。為完善我國商標註冊制度,建議:
1.在強調註冊原則的同時,應堅持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
2.規定先用權;
3.設立反淡化條款。以期建立起公正、公平的社會經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