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舉證期限?

舉證期限,是指法律規定或者法院指定的當事人向法院提交證據的期限。如超過舉證期限提交證據,法院將不予接納,而且不能作為法院裁決的依據。

下面簡要介紹一下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舉證期限的規定。

如何確定舉證期限

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當事人沒有協商的,法院可以直接指定舉證期限。該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

舉證期限可以少於30日的情況

一審普通程式,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只要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少於30日。

上述舉證期限屆滿後,法院酌情指定當事人提供證據或者反證的期限的,該期限可以少於30日。

一審簡易程式,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可以少於30日。

如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的,法院應當補足30日的舉證期限。但當事人同意不補足,可以不再補足。

二審程式中,當事人提出新證據,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可以少於30日。

因證據或者事實原因發回重新審理的案件,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受30日的限制。

當事人雙方就舉證期限達成協商,經法院認可的,也可以少於30日。

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的情況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法院應在駁回異議後,另行指定不少於30天的舉證期限。經當事人同意的,可以少於30日。

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內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法院應當根據案件情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在訴訟程式中,需要追加當事人或者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法院應當為新參加訴訟的人重新指定舉證期限。此期限內,也適用於其他當事人。

注意事項

舉證期限從當事人收到受理通知書、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當事人, 規定, 法院, 證據, 期限,
相關問題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