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境外存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故意隱瞞不報在境外的存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隱瞞境外存款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主觀方面屬於故意,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在境外有數額較大的存款,隱瞞不報的行為。
工具/原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重慶刑事律師網隱瞞境外存款罪專題
方法/步驟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宗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 高檢發釋字[1999]2號)
一、貪汙賄賂犯罪案件
(十)隱瞞境外存款案(第395條第2款)隱瞞境外存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故意隱瞞不報在境外的存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涉嫌隱瞞境外存款,摺合人民幣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簡稱“《解釋》”)第2條對利息進行了明確規定:“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得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