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有配偶權嗎,是否可以起訴“第三者”?

信任、忠誠和互相包容是婚姻感情經營的的基礎,而婚外情違背傳統道德觀念,違背社會公德的,對個人、家庭和社會都有極大的危害。妻子是否可以起訴“第三者”,我國現行法中有沒有賦予妻子享有配偶權的權利,這些問題都引起了社會廣泛的關注。

一、 妻子是否可以起訴“第三者”?

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也不斷提高,社會也逐漸存在一些社會惡習,如婚外情、包二奶現象等。這種社會現象直接挑戰了我國法律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對於插足的“第三者”,許多妻子將“第三者”告上法庭,就當前我國的法律規定,妻子難以起訴“第三者”。

1、 妻子可以獲得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法院於2001年12月24日便及時頒佈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其第二十九條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這條司法解釋排除了妻子起訴第三者的可能。所以,當前,妻子難以起訴第三者。

2、法律不能犧牲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保護另一人的合法權益

感情是道德調整範疇而非法律所能規範。法律不能因為需要保護一部分人的權益就可以犧牲他人的合法權益,是否離婚只能從夫妻雙方當事人感情的破裂為基準。不能把憤怒轉嫁於第三人,因為離不離婚是夫妻一方的事,第三人充其量是一個誘因。強加在第三人身上,並以此要她承擔拯救家庭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是不可行的。

二、 妻子有配偶權嗎?

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姻法規定了過錯賠償,這種賠償是基於夫妻相互享有配偶權建立起來的,還是一般的民事損害賠償,婚姻法並沒有明確,只是說按照精神損害賠償的有關規定審理。我國婚姻法在目前還沒有明確規定配偶權,第46條所規定的過錯方承擔的損害賠償不是侵犯配偶權所導致的精神損害賠償。原因如下:

1、

不破壞另一方配偶權。如果說夫妻一方包二奶、婚外情等破壞婚姻家庭穩定的

不破壞另一方配偶權。如果說夫妻一方包二奶、婚外情等破壞婚姻家庭穩定的行為侵犯了另一方的配偶權,那麼為什麼現行法律把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義務人限制為有過錯的配偶一方,而不追究第三方的責任呢?按侵權法的一般理論,侵犯妻子配偶權的除了丈夫之外還有“二奶”和“第三者”,她們是共同侵權人,應承擔共同侵權人的連帶責任。2、

丈夫、“第三者”等都屬於共同侵權人,受害人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配偶權的絕對權性質決定了配偶以外的任何人都是配偶權的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配偶權的義務,若第三者侵害了合法婚姻關係中無過錯方的配偶權,受害人應有權向其主張損害賠償。婚姻法嚴格規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義務人為有過錯的配偶一方,可見法律排除了這種賠償是基於配偶權。

夫妻攜手步進婚姻的殿堂後,就應該互尊互敬,互親互愛,互幫互助,共同提高對婚姻的道德意識和對家庭的責任意識,這樣婚外情也不會滋生。我國法律中,妻子是難以起訴“第三者”,我國婚姻法也沒有對配偶權作出清晰的規定。如果婚姻確已破裂,那麼只能走向離婚,離婚過程不是一個簡單的過程,涉及到子女、夫妻財產等許多問題。如果您遇到有關的婚姻問題,可以尋找有關婚姻家庭的律師,他們可以為您解決您面臨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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