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席爾財政貿易暨藍色經濟部 (The Minister of Finance, Trade and The Blue Economy) 已於2016年10月3日發出通知,並已於塞席爾官方憲報刊登公佈,2016年塞席爾國際商業公司法(以下簡稱「國際商業公司法」)將於2016年12月1日(以下簡稱「生效日」)實施生效。
工具/原料
新國際商業公司法的規定
投資塞席爾離岸公司備案須知
主要修改內容
新國際商業公司法規定,每家國際商業公司皆須於其位於塞席爾的註冊地址儲存一份最終受益人名冊,但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受限於此規定,此項資料公眾無法取得。
新國際商業公司法規定,生效日當天或之後註冊成立的國際商業公司,須於首任董事指派日起計30天內,提交董事名冊副本予公司註冊處歸檔;董事名冊若有變更,須於變更發生日起計30天內提交予註冊處歸檔。
生效日之前已經註冊成立的國際商業公司,須於生效日起計12個月內(即:2017年12月1日之前),提交董事名冊副本予公司註冊處歸檔;塞席爾註冊處將於2018年12月1日起,開放所有董事名冊供公開查閱。
國際商業公司須於其位於塞席爾的註冊地址儲存董事名冊,且須提交該名冊副本予公司註冊處歸檔。
新國際商業公司法規定,公司須於註冊成立日起計9個月內,指派首任董事
若國際商業公司的唯一股東及唯一董事為同一位自然人,則該唯一股東及唯一董事可提名一位備任董事,若唯一董事死亡,則由備任董事代其行事。
國際商業公司須於其位於塞席爾的註冊地址儲存抵押名冊,但公司可自行決定,是否提交該名冊予公司註冊處歸檔。
公司可自行決定,是否提交股東名冊、最終受益人名冊、抵押名冊、以及年度財務報告等予公司註冊處歸檔;但是,上述各項名冊若已提交予註冊處歸檔,其後如有任何變更,皆須提交更新版本予註冊處歸檔;註冊處允許公司隨時撤銷辦理歸檔的決定。
新國際商業公司法規定,不要求章程大綱列出特定目的條款,只須於章程大綱內確認公司可從事塞席爾法律不禁止的任何業務活動,可用以取代該等目的條款。
國際商業公司所禁止從事之業務活動,增加了證券(依證券法所定義)、共同基金(依共同基金及對衝基金法所定義)、以及賭博(依塞席爾賭博法所定義)等相關業務,但若國際商業公司已在從事該等業務的每一個國家,依法取得執照,或有能力以其他合法方式從事該等業務,則不受此限。
國際商業公司須於董事會決定的地點(位於塞席爾境內或境外均可),儲存其公司記錄,包括:會計記錄(依國際商業公司法所定義)、股東會及董事會會議記錄及決議。若公司記錄並非保存於註冊地址,須將儲存地點通知註冊代理人;若儲存地點有變動,公司須於14天內通知註冊代理人。
違規處罰規定
國際商業公司法作出了關於罰款的新規定,相關罰款的金額摘錄如下:
向註冊處作出虛假陳述的一般罪行規定:罰款50,000美元。
未儲存正確的股東名冊和董事名冊:定額罰款500美元,外加違反日起計之每日罰款50美元;公司董事也可能會被處以相同罰款。
未儲存正確的最終受益人名冊:定額罰款500美元,外加違反日起計之每日罰款50美元;公司董事也可能會被處以相同罰款。
公司違反識別及披露最終受益人資料的義務:罰款50,000美元。
未於註冊地址儲存抵押名冊:定額罰款100美元,外加違反日起計之每日罰款25美元;公司董事也可能會被處以相同罰款。
未儲存股東會及董事會會議記錄及決議、或未通知註冊代理人該等檔案之儲存地點:違反日起計之每日罰款25美元,公司董事也可能會被處以相同罰款。
未儲存可信之會計記錄:定額罰款100美元,外加其後每日罰款25美元。
未儲存或未提供週年申報:罰款500美元。
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之週年申報:罰款5,000美元。
國際商業公司法增加了新條文第354條,要求註冊處施加任何罰款前,給予有關人士作出說明之機會。
注意事項
若公司記錄並非保存於註冊地址,須將儲存地點通知註冊代理人
公司可自行決定,是否提交股東名冊、最終受益人名冊、抵押名冊、以及年度財務報告等予公司註冊處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