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怎麼算,哪些行為屬於干涉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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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怎麼算

旁系血親是指雙方之間無從出關系,但同由一共同祖先所生的血親。如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於祖父母的伯、叔、姑與侄子女之間,堂(表)兄弟姐妹之間皆為旁系血親。

旁系血親的“代數”計算: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親,接直系血親的計演算法,從己身往上數至同源直系血親,記下世代數;再從同源直系血親往下數至要計算的旁系血親,記下世代數。如果兩邊的世代數相同,則用一邊的世代數定代數。如果兩邊的世代數不同,則取世代數大的一邊定代數。例如,計算兄弟姐妹的代數,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親,即父母,己身為一世代,往上數至父母為二世代;再從父母為一世代,往下數至兄弟姐妹是二世代。因此,兄弟姐妹之間是二代的旁系血親。再如要計算己身與侄子女(兄弟的子女)的代數,先找出同源直系血親,即己身的父母(對侄子女來說為其祖父母),己身為一世代,往上數至父母為二世代,再從父母往下數至侄子女為三世代,因此,己身與侄子女為三代的旁系血親。

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包括二代的旁系血親和三代的旁系血親,是指與己身同源於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親。其範圍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超過這一範圍的親屬,就不屬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哪些行為屬於干涉婚姻自由

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表現形式很多,主要是包辦、買賣婚姻,以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如子女干涉父母再婚、干涉寡婚再婚、阻礙或脅迫他人離婚等。

包辦婚姻是指婚姻關係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由原則,在完全違背婚姻當事人意願的情況下,強迫其締結的婚姻。買賣婚姻是指婚姻關係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締結的婚姻。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是封建思想的殘餘,儘管已不是主流,但其社會危害後果卻相當嚴重,直接侵害了當事人的婚姻自由權。因此,婚姻法明令予以禁止。

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應屬於可撤銷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撤銷權消滅後,對包辦、買賣婚姻引起的離婚糾紛,如當事人共同生活時間不長,或雖共同生活時間較長,但確實未建立夫妻感情的,應准予離婚。對於包辦、買賣婚姻的第三者,應分別情況,嚴肅處理。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根據刑法有關規定予以刑事處罰。對於買賣婚姻中第三者索取的財產應予以追繳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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