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養動物侵權的責任法律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9日

  飼養動物侵權行為是指因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而依法由動物飼養人或保管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行為。下面是小編精心為你整理的,一起來看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章的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四條共七條,規定了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這對於人們無論是基於個人愛好,還是生活情趣或工作需要而飼養動物,同時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尊重他人生活,將起到巨大的教育、規範和管理作用。

  人類飼養動物自古已有,而規範人們飼養動物行為的法律也是歷史悠久。早在公元前20世紀《蘇美爾法典》、18世紀的《漢穆拉比法典》,我國秦朝的《秦簡•法律答問》,對人們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已有相應的民事賠償及刑事處罰規定。1987年 1月1 日生效實施的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對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就已有較為明確的規定。但由於該法條內容規定的比較原則,而人們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識存在差異,對上述法律條款的理解也有很大不同。因此,在發生飼養動物造成損害時,往往會在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上發生很大爭議,甚至通過訴訟也不易平息糾紛。而隨著社會進步和民法發展加快的趨勢,各級地方政府對飼養動物管理的地方法規不斷完善,而人們飼養動物的種類和數量也在不斷髮展和擴大,相關的糾紛型別和數量也隨之增多,解決糾紛的難度也有相應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公佈實施,進一步完善了《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對規範人們飼養動物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侵權發生和制裁侵權行為,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筆者最近審查的一個飼養動物損害賠償責任案件,就比較典型,可能具有一定的啟示或借鑑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很明顯,該法條規定的是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其要義:

  一是無論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過錯,只要其飼養或管理的動物對他人造成了損害,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上述案例中,寵物狗是李女士飼養的,其晨溜時給狗戴了犬套和犬鏈,並在電梯開門時仍抓緊犬鏈沒有放開。當時,李女士沒有也不可能預見會在電梯開門時遇見羅老先生,更不會想到羅老先生會受驚嚇跌倒。因此,李女士沒有過錯。而該寵物狗由於訓練有素且較溫順,在電梯開門見到欲進電梯的羅老先生時,沒有叫、咬、撲、抓等攻擊動作,所以,也不能歸結為李女士的飼養過錯。即使如此,該寵物狗確實使羅老先生受到了驚嚇而後退跌倒造成了損害後果,按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作為飼養人的李女士依法仍應當承擔其寵物狗對羅老先生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因此,李女士及其代理律師關於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抗辯理由,不符合法律規定,不能成立。

  二是除非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能夠舉證證明,飼養動物對人的損害,是由於受害人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其可以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或者減輕損害賠償責任。否則,仍應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而不能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我們知道,在現實生活中,有些絕望的人可能會“故意”衝撞正在行使中的火車、汽車以尋求死亡的解脫***故意“碰瓷”汽車的除外***,但故意讓寵物狗或其他飼養動物造成自己受傷或死亡的事情,確實還從未見到或聽到過。從學理和法理上講,這樣規定是法律規範邏輯性的必須,不能完全排除。在實踐中,這種“故意”大多發生在受害人竊取他人飼養或管理的動物,或者不顧已有飼養動物的危險警示和相應防護措施的特定場所,仍擅自冒險進入的情況下。受害人自己的“重大過失”,應是指其對自身安全的過於疏忽注意,對他人飼養的動物實施挑逗、投打,或以聲音或動作進行恐嚇激怒動物,或超越安全距離、安全設施過於接近動物而造成損害。如早先報道的某人擅自偷偷越欄進入老虎放養區,而被老虎咬死的事例,就非常典型。但是,基於法律規範邏輯的嚴謹性,法律規定“重大過失”,必有能夠與其相區別的“一般過失”或“輕微過失”。

  因為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對飼養動物尤其是飼養的寵物及其習性,大多知曉且習以為常。但由於飼養動物本身的習性,會因動物的種類不同、生長期不同、環境不同或生理狀態不同而有很大的差異或變化。而這些差異或變化,又往往不為我們一般人所知曉;有些甚至連飼養人、專職飼養員也不容易識別。這時,人們一些習以為常的舉動,很可能會誘發動物一反常態的反應,而對人包括其熟悉的人,甚至主人造成損害。

  適用該法條我們應當注意的是:“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的“應當”,在第二要義不成立的情況下,可以理解為必須。“受害人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主張和舉證責任,在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而不在受害人。

  飼養動物的侵權責任法律

  第七十八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十九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一條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八十二條 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三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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