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養動物侵權歸責原則為無過錯原則是對還是錯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9日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下面是小編精心為你整理的,一起來看看。

  

  無過錯,原則有利於受害人得到救濟,但其並非是弘揚社會道德和伸張公平。

  .歸責原則是可歸責性判斷在法律技術層面的 飼養動物損害是一種應用.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侵權責任法》第78條確定了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一般規則,即在歸責原則方面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第79條、80條、82條的情形也同樣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唯一例外的是第81條,規定了動物園動物致害的情形,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這顯然是過錯推定原則。可以說,《侵權責任法》改變了《民法通則》對於飼養動物致害歸責原則的一元化做法,表面上迴應了學界主張歸責原則二元化的呼籲,但實際上相差甚遠。

  從《民法通則》到《侵權責任法》的制定,飼養動物致害責任的歸責原則一直都存在著爭論。《民法通則》實施之前,我國的司法實踐將動物致害責任理解為一種過錯責任。在《民法通則》的制定過程中,有學者主張採用原蘇聯民法理論和實踐,根據危險程度不同區分動物,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或許是出於避免條文的繁瑣和由此可能帶給司法實踐的不便,立法者最終還是採納了一元化歸責原則,並延續了單一條文的模式。

  然而,學者們並沒有因此而統一思想,停止進一步的思考。學者們之所以會否定動物致害一元化的歸責原則,主要有兩方面因素:一方面,即使是從“危險性”的角度來看,不同動物的危險在客觀上是有差異的,一刀切的做法既不符合事實,也使立法顯得過於粗糙;另一方面,其他國家和地區存在大量二元化歸責原則的立法和司法實踐,根據邏輯和經驗而產生的理論分析結果有了可靠的佐證,於是結論便更加令人信服。當然,這些國家和地區的規則並不完全相同,不同時期的司法適用也有差異。

  大陸法系國家對於動物致害責任的規定具有兩個特色:一是從民法典的層次來看,除了德國以外,幾乎都是以一個條文的方式,抽象地規定“動物”造成損害時的責任歸屬,並沒有對動物的外延予以界定,也沒有區分動物的類別。二是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在歸責原則方面的規定,與歐洲國家相比,有著明顯的不同。

  作為英美法系在動物致害方面有著一個特殊的規則:所有人對其所擁有的牲畜或其他動物侵入他人土地而造成的財產損害承擔責任。這一規則十分古老,適用範圍極其有限。英國的動物致害責任主要源自兩個方面:1971年《動物法案》***AnimalsAct***的具體條文和普通法形成的判例規則。

  在美國,侵入動物致害並不當然適用嚴格責任,特別是以飼養牲畜為主要經濟來源的許多西部州。

  以上各國或地區的動物致害責任規定都有自己的特色,這也體現了飼養動物致害責任規則的地域性、民族性和時代性。列舉和分析這些立法例的目的不是為了照搬和照抄,而是為了揭示其中的法理基礎和利益考量,從而合理評價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則與我國社會生活現狀的契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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