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保險代理公司管理規定***2***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3日

  第五十五條 持有人遺失《資格證書》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五十六條 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向本機構的保險代理業務人員發放執業證書。執業證書只能向持有《資格證書》、且無本規定第四十九條所列情形的本機構人員發放。

  執業證書是保險代理業務人員代表保險代理機構從事保險代理活動的證明。

  保險代理業務人員開展保險代理業務,應當主動向客戶出示《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

  第五十七條 執業證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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