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2日

  近年來,隨著《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的釋出,醫師多點執業逐漸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下文是,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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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醫師多點執業行為,維護醫師及醫療機構合法權益,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等部門《關於印發推進和規範醫師多點執業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衛醫發〔2014〕86號***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綜合試點方案〉的通知》***閩委發〔2015〕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師多點執業是指醫師在有效註冊期內在兩個或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定期從事執業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本辦法所規定的多點執業:

  ***一***醫師參加慈善或公益性巡迴醫療、急救、突發事件或災害事故醫療救援工作的,參與實施基本和重大公共衛生服務專案的;

  ***二***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批准的衛生支農、會診、進修、學術交流、對口支援、承擔政府交辦的任務和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義診等;

  ***三***在簽訂幫扶或託管協議的醫療機構以及在成立醫療集團或醫療聯合體的醫療機構間的多個地點執業的;

  ***四***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醫師開展多點執業實行備案管理。

  第二章 多點執業條件與範圍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臨床、口腔和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可以在規定範圍內多點執業:

  ***一***具有中級以上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或在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完成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書、從事同一專業臨床工作5年以上的***到社群衛生服務機構參加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執業醫師可不受職稱和臨床工作年限限制***;

  ***二***擬從事的執業類別與第一執業地點一致;執業範圍涉及的專業與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診療科目相同;

  ***三***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在擬聘用多點執業醫師的醫療機構診療科目範圍內;

  ***四***最近連續兩個週期的醫師定期考核無不合格記錄;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多點執業工作,遵紀守法。

  擔任公立醫院院級領導職務、行政職能科***室***主要負責人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要負責人的醫師不得多點執業。

  第六條 符合條件的執業醫師可以在我省的以下區域開展多點執業:

  ***一***第一執業地點為外省醫療機構的執業醫師,可在全省範圍內醫療機構多點執業。

  ***二***第一執業地點為本省醫療機構的執業醫師,按以下規定開展多點執業:

  1. 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或在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完成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書、從事同一專業臨床工作5年以上的***到社群衛生服務機構參加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執業醫師可不受職稱和臨床工作年限限制***,可以在本省範圍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第一執業地點所在地的設區市範圍內的醫療機構多點執業。

  2. 省屬、福州、廈門、泉州地區各級醫療機構具有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可以在全省範圍內醫療機構多點執業。

  3.執業醫師擬多點執業的醫療機構等級,應當低於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或與其相當。鼓勵支援執業醫師到基層、邊遠地區、醫療資源稀缺地區和其他有需求的醫療機構多點執業。

  第七條 醫師變更執業類別、執業範圍以及變更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應當按照《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變更後原有的多點執業備案同時失效。

  變更後需要繼續開展多點執業的,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在第一執業地點以外,醫師不得變更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

  第八條 經全科醫師培訓合格的醫師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多點執業的,在執業類別不變情況下,可直接申請增加註冊全科醫學專業,不需要重新辦理多點執業備案手續。

  第三章 備案程式和醫師待遇

  第九條 擬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向擬多點執業地點負責醫師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醫師多點執業備案表》;

  ***二***身份證、《醫師執業證書》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及影印件;

  ***三***最近連續兩個週期的第一執業地點醫師定期考核合格證明;

  ***四***醫師與擬從事多點執業的醫療機構簽訂的勞務協議;

  ***五***擬從事多點執業的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影印件。

  醫療機構可以為擬在本機構的多點執業醫師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師多點執業備案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醫師多點執業規定的,在醫師執業系統中進行備註,及時向社會公佈醫師多點執業資訊,並抄告負責第一執業地點醫師執業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多點執業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醫師本人,並說明理由。如有異議,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 擬多點執業醫師應當向第一執業地點履行知情報備手續,並提交書面材料說明醫師在擬多點執業醫療機構的執業期限、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工作任務、時間安排等相關事宜。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應當允許所聘醫師在法定工作日安排一定時間用於多點執業,並完善內部管理。

  第十二條 醫師與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聘用***勞動***合同,明確人事***勞動***關係和權利義務,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醫師與擬多點執業的其他醫療機構分別簽訂勞務協議,鼓勵通過補充保險或商業保險等方式提高醫師的醫療、養老保障水平。

  簽訂的勞務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醫師的執業類別、執業範圍、聘用崗位;

  ***二***醫師在多點執業醫療機構的執業期限、工作任務、職責要求、工作條件、醫療責任、時間安排、考核方式、薪酬、保險、福利待遇和相關保險等;

  ***三***醫師在多點執業醫療機構執業過程中,發生醫療損害或糾紛時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和解決方法。

  ***四***協議的變更、續聘、解除和終止,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

  第十三條 多點執業醫師的薪酬,根據實際工作時間、工作量和工作業績等因素,由執業地點醫療機構與醫師協商確定。醫師在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工作時間和工作量未達到全職醫師要求的,不能領取全職薪酬。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和醫師個人應購買醫療責任保險等醫療執業保險,醫師個人購買的醫療執業保險適用於任一執業地點。

  第十五條 執業醫師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多點執業時間,按實際天數累計超過三個月的,可視同晉升高階職稱前規定的基層服務時間。各地各有關單位可結合實際,進一步探索和完善醫師多點執業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會保險和定期考核等制度改革,研究制定配套管理辦法。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醫師多點執業的監督管理工作。醫師多點執業,應當接受各執業地點所在地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所執業的醫療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醫院規章制度,加強對本機構多點執業醫師管理,規範多點執業醫師執業行為,做好多點執業醫師考核工作,在支援醫師多點執業的同時,完善內部管理,確保本機構醫療安全和醫療質量。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根據實際合理規定醫師崗位職責,完善考核、獎勵、處分、競聘上崗等的具體管理辦法,但不得因醫師多點執業而影響其職稱晉升、學術地位等。

  第十八條 多點執業醫師在聘用的醫療機構發生醫療損害或糾紛的,應當由該當事醫療機構負責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執業醫師與醫療機構按照協議***合同***約定承擔責任。其他非當事醫療機構均不承擔相關醫療損害或糾紛處理責任。

  第十九條 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在診療活動中應當依法執業,嚴格遵守執業規則和所執業醫療機構的規章制度,並按照衛生行政部門核定的執業地點、範圍和類別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條 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根據與相關醫療機構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協議,合理承擔工作任務,妥善安排工作時間,確保各執業地點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在處理公共衛生事件、緊急醫療救治、院內會診搶救、下鄉幫扶與義診等指令性工作,應當服從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條 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恪守職業道德,不得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合理轉介患者,擾亂醫療秩序,損害患者權益。

  第二十二條 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不得擔任擬多點執業的其他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 擬多點執業的其他醫療機構應當向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提供該多點執業的醫師在職期間的考核情況,包括業務測評、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評定,便於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做好多點執業醫師的年度考核及醫師定期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條 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發生違法行為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多點執業醫師進行處罰時,應在其《醫師執業證書》“執業記錄”欄目中予以記錄,並在結案後的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其他執業地點的衛生行政部門。多點執業醫師被依法責令暫停執業活動的,應同時停止其他地點的執業活動。依法需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的,應將案件移送第一執業地點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 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為公立醫療機構的醫師,在其他醫療機構執業過程中出現違規違紀情形的,由當事醫療機構通報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由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進行處分。多點執業醫師在執業過程中出現違反醫療機構內部規定情形的,由當事醫療機構依據本醫療機構相關規定和合同或協議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醫師未履行備案手續或備案後被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告知不符合多點執業條件仍擅自開展執業活動的,按《執業醫師法》、《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是指鄉***鎮***衛生院,城市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站***,診所,門診部,村衛生所***室***等縣級***不含縣本級***以下各類醫療衛生機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實施。本辦法實施之日起,2012年8月7日起實施的《***試行***》予以廢止。

  醫師多點執業的意義

  一:醫師多點執業有利於均衡各地醫療資源。“看病難”,首要原因就是醫療資源不均衡,患者都湧到城市中心醫院、大品牌醫院就醫。高水平醫生就是最重要的醫療資源,如果允許中心醫院醫生到下一級或者落後地區執業,將大大緩解"看病難"問題。

  二:有利於提升醫生收入。國家對醫療衛生事業投入長期不足,使得醫療機構必須“以藥養醫”,除去藥品收入,醫生的合法收入將不足以使其在當今社會體面的生活。給醫生鬆綁,讓醫生用自己高水平的醫療技藝通過"多點執業"獲得合理報酬,符合新醫改精神,也符合時代發展的需要。

  三:有利於社群、基層醫療機構、欠發達地區醫生水平的提升。高水平醫生的到來,可以解決基層不能診治或者不敢診治的病例,也可以吸引更多疑難病患者前來就診,使得基層醫生診治視野開闊,平日問題也方便請教,對其提升大有好處。醫生在社群兼職開診所,也可以為社群居民帶來便利,就不需要一定要到大醫院才能看到專家,“看病難”將得到徹底緩解。

  四:緩解基層的醫療衛生需求,具有明確的公益性,它實現了個人與社會的雙贏。

  五:有利於公立醫院改善管理機制。當人才流動起來,甚至自由之後,如何吸引更優秀的人才,或者留住現有專家,可能將成為擺在院長面前的一個課題。

  六,從醫生角度來看,新醫改的最大突破在於“多點執業”的合法化,將來,醫生不再是國家幹部,而成為自由職業者,迴歸其本來屬性,這有利於極大調動絕大部分醫生對醫改的大力支援,沒有醫生的積極性和支援,新醫改將異常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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