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商標的商品罪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05日

  明知道是假冒商標的商品,卻還是進行銷售獲利,這時候應該怎麼判刑?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立案標準

  1、對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商標管理法律、法規,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達到本規定立案標準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違法所得***即銷售收入,下同***數額達到下列標準的,應予立案: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2***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同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犯罪人通謀,為其提供製造、銷售、使用、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以假冒註冊商標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3、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情節嚴重,應予立案:

  ***1***具有本規定第二條第***1***項所列行為,非法經營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具有本規定第二條第***3***項所列行為,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在二萬件***套***以上的。

  4、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雖未達到第二條第***1***、***3***項或第三條規定的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視為情節嚴重,應予立案:

  ***1***因假冒他人註冊商標,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兩次行政處罰又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2***假冒他人已經註冊的人用藥品商標的;

  ***3***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假冒商標商品或者偽造、擅自制造的他人註冊的商標標識的;

  ***4***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國際影響的。

  5、企業事業單位具有上列行為達到第二、三、四條立案標準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予以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凡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具有直接聯絡的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案件,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認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案件,也可自行立案偵查。

  公安端掉假冒LV生產窩點

  今年6月份,公安機關接到匿名群眾舉報,一出租屋無證加工廠大量生產假冒“LV”品牌皮包。專案組民警經過三個多月的蹲點守候,於9月6日對生產假冒LV名牌皮包案進行收網。共抓獲犯罪嫌疑人5人,繳獲涉嫌假冒LV品牌皮包263個,皮包金屬扣、拉鍊、提包手、皮包皮等生產原材料一批,破獲生產假冒LV品牌註冊商標案2宗,總涉案價值約5000萬元人民幣。

  目前,犯罪嫌疑人黃某、吳某、鄺某、泉某、賴某等5人均已刑事拘留。據犯罪嫌疑人黃某交代,2012年6月以來,他租用一棟4層樓出租屋作為廠房,沒有到工商部門註冊登記,招收14名工人,購買9臺二手的生產手袋用的電車,開始假冒LV品牌皮包。黃某從犯罪嫌疑人吳某手裡獲取生產原料、生產圖樣,採取來料加工的方式,賺取加工費。2012年6月以來,黃某開設的地下手袋加工廠共生產假冒LV名牌皮包1400多個。

  如何認定商標侵權行為

  一般地,構成侵權行為必須具備四個要件:一是有違法行為存在;二是有損害事實發生;三是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四是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商標侵權行為是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因此,認定商標侵權行為無疑要考慮上述四個基本要件。同時,還應充分注意到商標侵權行為自身的特殊性。

  ***一***有違法行為存在

  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即發生了行為人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擅自在相同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了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妨礙商標註冊人行使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商標違法行為的存在是侵權行為構成的前提條件。

  ***二***有損害事實發生

  損害事實在商標侵權行為中是一個具有特殊性的條件。至於損害事實,可以是物質損害,也可以是非物質損害。物質損害是造成商標註冊人在經濟利益上的減少、消滅。非物質損害是因侵犯商標專用權而致使權利人的商品信譽、企業形象被損毀、貶低。非物質的損害是無形的,並且當時是無法計算的,但終歸導致權利人財產利益的減損。

  ***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損害事實不同,形成的因果關係也不同。侵犯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則違反行為與損害事實形成因果關係。例如某種假冒名牌的酒,質量很差,消費者飲用後,會誤認為某種名牌酒的質量下降了。如果損害事實的發生是因為其他原因所致,則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四***行為人的主觀過錯

  新《商標法》將原法第38條第***2***項“銷售明知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明知”刪除,即取消了認定此行為侵權的主觀構成要件,確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無論侵權人主觀上故意或過失,都應承擔法律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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