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人履行的合同義務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16日

  在一個機構中對執行行為進行監督是監理,監理人在這個過程中要履行好自己的義務,能更好的做好工作,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監理人履行哪些合同義務的內容,歡迎閱讀。

  

  1、監理人在履行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認真勤奮地工作,公正地維護有關方面的合法權益。

  2、合同履行期間應按合同約定派駐足夠的人員從事監理工作。

  3、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洩露與本工程,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4、任何由委託人提供的供監理人使用的設施和物品都屬於委託人的財產,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設施和剩餘物品歸還委託人。

  5、非經委託人書面同意,監理人及其職員不應接受委託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有關的報酬,以保證監理行為的公正性。

  6、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7、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洩露委託人申明的祕密,亦不得洩露設計、承包等單位申明的祕密。

  8、負責合同的協調管理工作。

  監理人的職責

  監理人應遵循職業道德準則和行為規範,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有關標準及本合同履行職責。

  1.在監理與相關服務範圍內,委託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見和要求,監理人應及時提出處置意見。當委託人與承包人之間發生合同爭議時,監理人應協助委託人、承包人協商解決。

  2、當委託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人民法院審理時,監理人應提供必要的證明資料。

  3、 監理人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授權範圍內,處理委託人與承包人所簽訂合同的變更事宜。如果變更超過授權範圍,應以書面形式報委託人批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財產和人身安全,監理人所發出的指令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應在發出指令後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報委託人。

  4、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監理人發現承包人的人員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有權要求承包人予以調換。

  監理合同內容要點

  1、嚴把開工報告審查關,要求各承包商詳細劃分各分項工程,並按此申請開工。

  2、嚴把材料質量關及試驗檢測關,不合格材料堅決清出現場,減少材料不良引起的質量隱患,對每一分項工程及工序嚴格按規範要求的檢測頻率檢測,做到質量好壞及能否驗收用資料說話。

  3、建立高精度控制測量網。

  4、嚴格督促承包商履約,尤其對承包商的主要技術管理人員、主要機構裝置、實驗裝置要求按合同要求強制到位,並滿足合同要求。對人員、裝置建立符合審查制、進出請假制、進場報告制。

  5、認真承包商對分項工程的施工技術方案和施工組織設計,對重大施工技術方案報總監代表審批。

  6、嚴格按分項工程監理主要檢查專案進行施工過程中的質量檢查,認真、求實地填寫檢查表,對合格部分簽字,不合格部分堅決要求整改、返工、甚至拆除,嚴把工序質量及分項工程質量關。

  7、嚴把計量支付關,做到計量需量測確定,支付需質量合格。

  8、進行施工中安全因素檢查,督促整改。

  9、配合好業主外圍的重點、關鍵工程部位的檢測,如基樁超聲波檢測,並鑽芯取樣等。

  10、認真處理好每項變更和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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