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典當借款合同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30日

  典當業是最早產生的金融業,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股權典當應運而生。是怎樣的呢?以下是在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範文,感謝您的閱讀。

  範文1

  當 戶借款人: 以下簡稱甲方 證件號:

  地址:

  電話:

  典當行貸款人: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典當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前提下,經友好協商,甲方同意將其自有的或其享有處分權的股權作為當物質押給乙方取得當金,並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綜合費,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甲、乙雙方就上述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茲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定義

  經雙方充分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的下列詞語採下列含義:

  1.1“本合同”由《股權質押典當借款合同》及其附件,雙方達成的《股權質押合同》以及任何補充協議、對賬單、甲方出具的並由乙方接受的任何承諾、宣告、授權、證明、確認書、第三方履約保函、當票、續當憑證、乙方通知等共同組成,組成各部分互為補充,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票》中典當須知項下內容、《續當憑證》中續當須知項下內容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 “綜合費用”指乙方提供典當管理和服務應當收取的費用,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包括保險費、保管費等直接費用。

  1.3 “日”指自然日,包括工作日、法定休息日、節假日。

  1.4 “月”指當金髮放之日起含當金髮放當日每屆滿30日為一個月。

  1.5 若簽發當票,“當票”係指甲、乙雙方間簡明借貸協議、甲方收到當票上記載當金的收款憑證,並系甲方贖取當物的惟一憑證。

  1.6 “續當”係指甲、乙雙方在前次典當或續當期限內以及前次典當或續當期限屆滿之日起5日內達成的順延借款期限的行為。續當一次的期限最長為6個月,續當期自前次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日起算。甲、乙雙方為續當行為,可通過簽訂補充協議、簽發續當憑證或直接在當票上註明續當及續當期限等方式進行。

  1.7 “贖當”係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與乙方結清當金本金、利息、綜合費、違約金、乙方墊付的費用等,以消滅當物上的抵/質押擔保負擔。

  1.8 “轉當”係指在前次典當或續當期限屆滿後,因甲方未贖當,乙方與甲方達成的以新貸還舊貸行為。甲、乙雙方為轉當行為,可通過簽訂補充協議或直接在當票上註明轉當及轉當期限等方式進行。轉當一次的期限最長為6個月,轉當期自轉當之日起算。

  1.9“抽當”係指典當或續當期限屆滿後,甲方不能全額償還全部當款本金,而償還部分

  當金本金,但當物上的抵/質押負擔並不消除的行為。乙方同意甲方抽當的,甲方必須首先結清截至抽當之日甲方欠付的利息、綜合費用、違約金、乙方墊付的費用及乙方已發生的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否則不成立抽當,甲方支付的款項直接用於衝抵甲方欠付的前述專案費用和甲方付款之後即將發生的前述專案的費用。抽當不影響絕當的發生。

  1.10 “絕當”係指甲方未在前次典當或續當期限以及轉當期限屆滿的5內日贖當或與乙方達成續當一致的,即為絕當。乙方依照本合同約定提前收回貸款的,視同絕當發生。

  第二條 當物

  2.1 甲方自願以其對股權及其派生的權益以下簡稱該股權作為當物向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上述股權為本合同項下債權之擔保。

  2.2 股權及其派生的權益係指該股權所享有的所有現實和將來的權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於出質人對標的公司的投票權和其他管理權、請求支付紅利或其他款項分配並收取該等款項的權利、剩餘財產的分配權以及其在標的公司章程下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和利益。

  第三條 當物擔保的債權範圍及處置當物後清償順序

  3.1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當物擔保範圍為本合同項下的當金¥: 及按第六條計算的息、費,違約金、賠償金和乙方代墊的費用及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3.2續當所產生的利息、綜合費、違約金、賠償金及續當期限屆滿後含絕當後所產生的利息、綜合費、違約金含《股權質押合同》項下的違約金、賠償金,乙方代墊的費用及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無論續當是加重當戶息、費率負擔還是減輕當戶息、費率負擔的,均屬於擔保範圍。當戶不續當的,典當期限屆滿後含絕當後所產生的息、費均屬於當物的擔保範圍。

  3.3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續當時將甲方拖欠的利息、綜合費、逾期違約金等轉入續當後的本金的,該等部分所產生的利息、綜合費、逾期違約金等亦屬於當物的擔保範圍。

  3.4 絕當後及乙方按照第十一條約定提前收回貸款,乙方處置當物後所得價款按以下順序清償乙方的債權:

  3.4.1 乙方代墊的費用及實現債權的費用

  3.4.2 利息、綜合費、違約金、賠償金

  3.4.3 當金本金

  第四條 當金及用途

  4.1 該股權典當借款金額簡稱當金為人民幣大寫元¥ 元。

  4.2 甲方借款用途為,甲方應按借款用途使用當金,並隨時接受乙方對當金使用情況的檢查和監督。

  第五條 典當期限

  典當期限自月日起至年月

  當票上記載的內容為準。

  第六條 息、費率

  6.1 甲、乙雙方一致確認,本合同項下的月綜合費率為、月利率為%,合計為%,以第三條約定的當金為基數從乙方發放當金之日起算。

  6.2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乙方一次性預扣典當期限內月綜合費大寫

  6.3典當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支付利息,於典當期限屆滿當日支付;典當期限超過一個月的,甲方必須按月向乙方支付典當期內的利息,支付的日期為每屆滿30日的次日,最後剩餘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支付利息,於典當期限屆滿的當日支付。續當利息支付標準和方式同上。

   若乙方僅一次性扣除部分月綜合費,對於剩餘月份的綜合費,甲方應在當月利息支付日與利息同時支付。

  6.5 本合同項下的利息和綜合費用不受典當期限及續當期限的影響,典當期限及續當期限屆滿的,利息和綜合費仍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標準連續計算,直至乙方債權獲得完全清償之時,利息和綜合費的支付方式同6.3、款。

  6.6 乙方按照第十一條約定提前收回貸款的,已預扣的綜合費不予退還。

  6.7 乙方依照第十一條約定提前收回貸款的,在不違反6.7款規定的前提下,甲方應償還至實際償還之日期間的按前述標準計算的所有的利息、綜合費以及第十條約定的逾期違約金、第十三條約定的違約金等,且甲方償還上述債務不以當物的變現價值為限,當物實際變現價值低於乙方債權金額的,甲方仍應負清償責任。

  6.8 雙方一致確認:乙方向甲方收取費用未明確註明收費性質的,均視為收取本合同項下的利息和綜合費,若乙方收取的上述費用超過甲方依據本合同應支付的利息和綜合費金額,則超收的費用自動轉為後期發生的利息和綜合費,不發生償還乙方當金本金的法律效力。

  甲方向乙方銀行賬戶支付的款項,均視為支付本合同項下的利息和綜合費,若甲方支付的上述費用超過甲方依據本合同應支付的利息和綜合費金額,則超收的費用自動轉為後期發生的利息和綜合費,不發生償還乙方當金本金的法律效力。

  第七條 續當

  7.1 在前次典當或續當期限內以及前次典當或續當期限屆滿之日起5日內,甲方可向乙方申請續當,經乙方同意續當的,甲方應結清前次典當或續當期限內的利息和綜合費以及乙方墊付的費用,並按照乙方的要求辦理續當手續,包括但不限於對續當之前發生的債權進行對賬。

  7.2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續當利息和綜合費的支付標準和方式同第五條。

  第八條 贖當

  8.1 甲方提前贖當,應經乙方同意。

  8.2 甲方提前贖當,乙方已預扣的綜合費不予退還;若乙方僅預除了部分綜合費,甲方應按第六條約定與乙方結算利息和剩餘綜合費。

  8.3 在絕當發生或乙方決定提前收回貸款時起至當物被處置前,甲方選擇贖當的,應結清之前拖欠的利息、綜合費、乙方代墊的費用以及乙方為實現債權已發生的全部費用,並按照第十條承擔逾期違約金。

  第九條 絕當

  9.1 若甲方與乙方在本合同第十六條中約定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處置當物的,從其約定,但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應在絕當或乙方決定提前收回貸款之日起6個月內處置完畢。

  9.2 若甲方與乙方未在本合同第十六條中約定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處置當物的,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未在絕當或乙方決定提前收回貸款之日起6個月內處置完畢的,乙方有權單方委託資產評估機構對當物進行評估,並決定以拍賣或變賣方式處置當物,但乙方以變賣方式處置當物的,變賣價格不低於評估價的70%。

  9.3 乙方拍賣或變賣當物後或甲方與乙方達成以當物折價抵償乙方債務後,甲方應按照乙方的指示和要求辦理當物的過戶手續。

  9.4 乙方處置當物所得價款,若不足以清償乙方全部債權,甲方應繼續承擔清償責任;若在清償乙方債權後尚有剩餘部分,由乙方退還甲方。

  9.5 本合同若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的,乙方可直接依公證執行文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人民法院決定當物的處置方式。

  9.6 乙方也有權在任何時候不經上述9.1/9.2/9.3款規定程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處置當物。

  乙方也有權在任何時候不經上述9.1/9.2/9.3款規定程式而直接變賣當物,但乙方變賣當物的價格不得低於估價金額的70%。

  第十條 逾期違約金

  10.1甲方如未按期支付利息及綜合費,甲方應每日按當金的約金。

  10.2甲方如逾期償還乙方本金,除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費率支付利息及綜合費外,還應根據逾期天數每日按所欠當金的向乙方支付逾期違約金。

  10.3 上述兩項逾期違約金互相獨立。

  第十一條 提前收回貸款

  甲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宣佈債權立即到期,提前收回貸款,並依法處置當物:

  11.1 未經乙方書面同意,擅自改變借款資金用途;

  11.2 未徵得乙方書面同意,擅自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11.3 當物未按照乙方要求投保險,或當物價值可能嚴重貶損、或當物可能滅失、或擅自處理包括但不限於轉讓、典當、贈予、再質押、託管、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置當物;

  11.4 財務狀況惡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11.5 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被行政處罰、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或涉及刑事訴訟等,足以嚴重影響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

  11.6 破產、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

  11.7 甲方的任何其它借款、擔保、賠償、承諾含甲方對乙方的其他借款或其他償債責任因違約被司法部門勒令提前履行,或到期不能履行,致使乙方認為甲方履行本合同項下任何條款的能力已受到影響;

  11.8 當物有隱蔽瑕疵或當物的市場價急劇下降的,甲方應收到自乙方通知起三日內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當物予以置換,並重新辦理相關抵質押手續,否則乙方有權提前收回貸

  11.9 當物滅失、部分損毀或價值減少,甲方應收到自乙方通知起三日內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當物予以置換或補足,並重新辦理相關抵/質押手續,否則乙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11.10 當物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被採取其他強制措施,但甲方在上述情形出現後三日內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當物予以置換,並重新辦理相關抵/質押手續的除外;

  11.11 拒不接受乙方經辦人對質押財產進行查驗或拒不接受乙方對甲方貸款用途進行檢查和監督或在上述查驗、檢查、監督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的;

  11.12 拒不配合乙方的對賬要求的;

  11.13 違反《股權質押合同》中的義務的;

  11.14 出現其它嚴重危及乙方利益的情形。

  第十二條 甲方宣告及保證

  12.1甲方已經根據中國有效法律法規和標的公司的章程、相關合同等對質押人履行了全部出資義務,其對本協議項下質押股權的部分及全部享有合法、完全和充分的所有權和其它權益、權利,並保證在質權存續期間,甲方持續地享有以上權利及權益,並免於任何其他人基於對質押股權的所有權、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或其他擔保利益而提出的權利主張;

  12.2在簽署本協議之前,在任何質押股權之上甲方沒有設立或允許設立任何擔保權利,並且在質押期間甲方已經並將在任何時候享有對所有質押股權的合法所有權,並不再在質押股權上設定任何新的權利負擔。

  12.3 本合同項下的質物依法可以設定質押,且不存在任何設定、實現質權的障礙與限制;

  12.4甲方提供給乙方的與質押有關的所有材料真實、合法、準確、完整,且保證履行股權質押有效設立的所有法定程式;

  12.5本合同項下的質物未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被採取其他強制性措施。若在本合同簽訂後,質物出現上述情形,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並向有關部門告知存在質押的情形;

  12.6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轉讓、典當、贈予、再質押、託管、以股權進行聯營、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置質物;

  12.7沒有針對質押股權和/或甲方的任何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式存在、懸而未決或有這樣的威脅;

  12.8甲方向乙方披露的標的公司的財務狀況均是真實,並擔保標的公司在股權質押期限內不出現虧損情況;

  12.9甲方承諾:一旦標的公司在股權質押期限內出現虧損情況,甲方將立即以自己的其他財產向乙方提供擔保;

  12.10甲方承諾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財產保全費、登記、保管、過戶、公證等費用;

  12.11本合同項下的質物在質押期間發生配股的,出質人應以自有資金出資購買並隨質物一起質押。出質人不購買而出現質物價值缺口的,出質人應當及時補足;

  12.12出質期間,因質物而取得的分紅、派息應作為保證金存入質權人的保證金賬戶,作為保證金擔保,乙方指定的賬號為:

  12.13准許乙方及其經辦人,在任何合理時間內進入標的公司檢查標的公司的財務狀

  12.14甲方保證按本合同的規定,按時還本付息、費。如逾期不還,息、費算至甲方全部還清本、息、費時止;

  12.15當有任何訴訟、仲裁或法院聆訊等正在對乙方股權質權有不利影響時,保證5日內書面通知乙方並採取補救措施;

  12.16 按照乙方合理請求,採取一切措施及簽訂一切有關檔案,以確保乙方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3.1 甲方違約責任

  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和除第十條外的其他約定,乙方有權行使下述一項或幾項權利:

  13.1.1 按當金本金的%向甲方收取違約金。

  13.1.2 要求甲方對本合同項下所有債務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擔保。

  13.1.3 有權宣佈債權提前到期,收回當金本息及相關費用。

  13.1.4 本條違約責任與第十條逾期違約金是相互獨立的。

  13.2 乙方違約責任

  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如期發放當金,否則,應根據違約金額和天數,每日付給甲方違約金。

  第十四條 保證人責任

  14.1 保證人對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債務對乙方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保證。

  14.2乙方無須先向甲方追償或起訴或處置當物,即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即保證人保證責任與當物的擔保系平行的、並列的,乙方可以選擇優先實現保證債權,不受當物擔保物權存在的影響。

  14.3 如存在兩個以上的保證人,各保證人均對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債務對乙方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保證,即各保證人之間的保證責任亦是平行的、並列的,乙方可以選擇分別或同時向各保證人主張無限連帶保證責任。

  14.4 本合同項下的當物的擔保不成立不論是否系因甲方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造成、被確認無效、被撤銷或乙方單方面解除、拋棄的情形,各保證人仍對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債務對乙方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保證,不因當物的擔保不存在而產生任何影響。

  14.5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為乙方債權到期日起的兩年。

  14.6 甲方及甲方授權代表與乙方達成的補充協議、續當、對賬單,均自動對保證人發生法律效力,但甲方及甲方授權代表與乙方加重甲方負擔的利率和綜合費率的,保證人僅在第六條約定的息費標準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14.7 甲方及甲方授權代表與乙方達成轉當一致的,各保證人對乙方的轉當債權仍承擔無限連帶保證責任,乙方與各保證人之間無須再另行簽訂保證合同,但乙方提出要求的除外。

  甲方及甲方授權代表與乙方加重甲方負擔的利率和綜合費率的,保證人僅在第六條約定的息費標準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14.8 保證人特別承諾:在乙方債權未獲完全清償前,保證人暫不行使對甲方及其他保證人的追償權等,待乙方所有債權獲得清償後,保證人才有權行使該等權利,否則乙方有權要求保證人全數交還乙方。

  14.9 上述條款,除乙方與保證人另行達成的補充協議中明確約定廢止其中的任一條款,否則上述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五條 其他事項

  15.1 乙方無需徵求甲方同意,可將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轉讓他人。但甲方未得乙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還款責任或義務轉讓予第三者。

  15.2 甲方繼承人或接辦人,仍須向乙方或乙方繼承人、接辦人繼續承擔本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及其他責任。

  15.3 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抵銷。

  第十六條 通知與通訊

  16.1 甲方指定為履行本合同的聯絡人和代理人,代理與乙方進行對賬、代辦質押手續、收款、還款、續當、轉當,贖當、處置當物等,甲方代理人的行為直接對甲方產生法律效力。

  16.2 乙方指定為本合同的聯絡人,代表乙方與甲方進行聯絡,乙方代表人對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益的放棄、變更、或減低均對乙方不產生法律效力。

  16.3甲方聯絡方式, 通訊地址郵箱

  乙方聯絡方式 通訊地址箱。

  任何一方變更聯絡方式、通訊地址、電子郵箱,必須在變更後三日內通知另一方,否則另一方向上述通訊地址、電子郵箱,郵寄、傳送檔案等視為送達。

  第十七條 解釋

  本協議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協議目的和文字原義進行,本協議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協議的解釋和標題項下的任何條款應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附 則

  18.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含對保證人責任部分,首先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的條款仍須履行。

  18.2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18.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

  第十九條 補充約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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