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30日

  交通事故成了當今社會的一大公害,嚴重地威脅著人們的生命和財產的安全。多年來,我國交通事故死亡人數一直居世界首位,平均每年死傷數十萬人,直接經濟損失達數十億元。道路安全對人類健康和社會經濟影響巨大,需要引起政府和整個社會高度重視,下面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供大家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上通行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城市佈局和交通需求相適應。城市規劃應當與道路交通安全相協調,合理配置道路資源,完善交通基礎設施,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現代化水平。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領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有關部門確定管理目標,增加對道路交通安全基礎設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建立、健全道路安全管理工作的協調機制、重大建設專案的交通影響評價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防範責任制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文明建設、科學研究與應用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和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 本市公安機關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交通、規劃、建設、市政、環保、農業、發展改革、城管監察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

  第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公正、文明執法。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規定。

  第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和交通文明素質。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所屬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車輛的管理工作,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度。

  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中、小學校應當將學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情況納入操行評定。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對社會公眾的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第九條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統一組織下,提供自願服務協助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對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

  第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本著效能便民的原則,對機動車實行登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對摩托車的登記,應當符合本市的交通發展規劃,在限定的區域內實行總量控制。

  第十一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憑證。機動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二條 在本市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期間,需要臨時在道路上行駛的,應當取得機動車移動證明,並按照移動證明載明的有效期限、行駛區域行駛。

  第十三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除符合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外,還應當符合本市環境保護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予辦理相應登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及時辦理登出登記手續。*未辦理登出登記手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不予辦理新購機動車註冊登記。*

  第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機動車前後的規定位置,正面安裝號牌,不得倒置;

  二在前風窗指定位置貼上環境保護合格標誌;

  三貨運機動車及掛車車箱後部噴塗本車號牌放大號碼;

  四大、中型客運機動車駕駛室兩側噴塗準乘人數和經營單位名稱;

  五總質量在3.5噸以上的貨運汽車、掛車,按照規定安裝側、後防護裝置;

  六配備有效的滅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車警告標誌;

  七車身兩側的車窗和前後風窗不得貼上、噴塗妨礙駕駛視線的文字、圖案,不得使用反光遮陽膜;

  八道路施工養護、環衛清掃、設施維修及綠化等專業作業車輛,符合國家和本市的道路作業車輛安全標準;

  九用於公路運營的載客汽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應當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

  第十六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和駕駛人應當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和本市有關規定,對車輛進行維修和保養,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

  第十七條 機動車定期安全技術檢查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符合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誌。*在核發車輛檢驗合格標誌前,發現機動車有未接受處理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接受處理。當事人應當在接受處理後領取車輛檢驗合格標誌。*

  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前,有未接受處理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的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接受處理。

  第二節 非機動車

  第十八條 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所有人,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非機動車登記站以下簡稱登記站辦理非機動車登記,領取牌證。非機動車銷售單位可以代理自行車所有人辦理牌證。

  第十九條 申請非機動車登記的,應當提交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和車輛來歷證明。申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下肢殘疾證明。申請人力三輪車登記,還應當符合市人民政府的其他規定。

  殘疾人機動車輪椅車每二年重新登記一次。

  第二十條 辦理非機動車過戶、轉籍登記的,車輛所有人應當持原車牌證、所有人身份證明和過戶、轉籍的有效證明到登記站辦理。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只可過戶給符合規定條件的殘疾人。

  第二十一條 非機動車牌證丟失,車輛所有人應當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和車輛,到登記站補領。

  第三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二十二條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憑證。機動車駕駛證記載資訊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 場地與道路駕駛培訓、考試,應當在符合規定條件的機動車考試場進行。

  第二十四條 本市實行機動車駕駛人駕駛安全資訊記錄制度。

  持有本市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持有外省市核發的機動車的駕駛證駕駛本市註冊登記的營運機動車的駕駛人,應當領取駕駛人資訊卡。駕駛人資訊卡應當記載駕駛人道路交通違法、事故處理、違法行為積累記分和其他資訊。

  駕駛人資訊卡遺失、損壞的,持卡人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補領駕駛人資訊卡,併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重新錄入原始資訊後,方可使用。

  駕駛人在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駕駛人資訊卡,並與駕駛證同時使用。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五條 大型公眾建築、民用建築以及其他重大建設專案在立項時,應當由市交通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道路交通影響評價,經論證,對交通環境將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專案,不予立項。

  第二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時,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標線及其他交通安全設施,應當與道路同時設計、同時驗收。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的設定,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第二十七條 道路、交通設施的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通行需要,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訊號。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訊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

  第二十八條 公共停車場地的建設,應當根據道路狀況,本著安全、暢通的原則,合理規劃。公共停車場建設工程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設計標準和規範。公共停車場的竣工驗收,應當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

  已經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二十九條 根據本市道路停車泊位設定規劃或者在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道路範圍內確定道路停車泊位,並設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設定、佔用、撤銷道路停車泊位。

  第三十條 開闢和調整公共汽車、電車和長途汽車,旅遊汽車停靠站,應當符合交通規劃和安全、暢通的要求。交通等主管部門在批准前,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佔用道路堆物作業、掘路施工以及開闢通道,設定臺階門坡,佔用道路設定廣告等,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交通等主管部門在批准前,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三十一條 *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准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作業區周圍設定圍擋,在距來車方向不少於50米的地點設定反光的施工或者注意危險警告標誌,設定交通標誌、交通設施劃交通標線的作業除外;

  二夜間應當在圍擋設施上設定照明裝置,在距來車方向不少於80米的地點設定施工或者注意危險警告標誌;

  三作業人員按照規定穿戴反光服飾,橫穿車行道時,直行通過,注意避讓來往車輛;

  四作業完畢,修復損毀路面,並清楚現場遺留物。

  第三十二條 在道路上進行維修、養護等作業的機動車及作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作業時間避開交通流量高峰期;

  二車輛開啟黃色標誌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按順行方向行進;

  三在車行道停車作業時,在作業現場劃出作業區,並設定圍擋。白天在作業區來車方向30米至50米、夜間在50米至80米的地點設定反光的施工或者注意危險警告標誌;

  四作業人員按照規定穿戴反光服飾;橫穿車行道時,直行通過,注意避讓來往車輛。*

  在道路上施工、維修、養護等作業應當按照規定設定規範的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具體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三條 車輛、行人應當各行其道,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同方向劃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貨運汽車、大客車、摩托車、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輪式自行機械,只准在最右側機動車行駛;

  二在設有主路、輔路的道路上,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上、論是自行機械和摩托車,只准在輔路行駛;

  三在同方向劃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實習期內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不得在快速車道上行駛;

  四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礙無法正常通行而借用車道通行時,車輛應當避讓街道通行的行人。

  第三十四條 車輛變更車道不得影響其他車輛、行人的正常通行,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讓所有車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者行人優先通行;

  二按順序依次行駛,不得頻繁變更機動車道;

  三不得一次連續變更兩條以上機動車道;

  *四在同一方向劃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在所借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

  五左右兩側車道的車輛向同一車道變更時,左側車道的車輛讓右側車道的車輛先行。

  第三十五條 在道路劃設的公交專用車道內,在的時間內只准公共電、汽車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該車道行駛;在標誌、標線允許的地方可以借道穿行;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況時,按照交通警察指揮或者交通標誌指示,可以借用公交專用車道行駛。

  *在劃設公交專用車道的道路上,在規定的時間內,公共電、汽車應當在公交專用車道內依次行駛。前方有障礙時,只准借用相鄰的一條機動車道,超越障礙後應當立即駛回原車道。*公共電、汽車應當按照規定在公交專用車道內行駛、進出停靠站。具體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條 遇有重大國事、外事活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採取臨時交通管制措施。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採取交通管制措施的。活動舉辦單位應當在活動舉辦前15日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活動舉辦前7日內向社會公告。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速度;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同方向劃有三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最高時速為60公里,公路最高時速為80公里;

  二鉸接式客車、電車和附載作業人員的貨運汽車、全掛拖斗車、三輪摩托車在城市道路上最高時速為40公里,公路上的最高時速為50公里;

  三低速載貨汽車、四輪拖拉機、輕便摩托車的最高時速為30公里。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在道路空閒、視線良好且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應當快速接續行駛,不得妨礙後車通行。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在有掉頭標誌、標線或者未設定禁止左轉彎、掉頭標誌、標線的路口、路段掉頭時,應當距掉頭地點100米至500米處駛入最左側或者准予左轉彎、掉頭的車道,不得妨礙行人和其他車輛正常通行。

  第四十條 機動車遇盲人、行車不便的殘疾人、孕婦、老年人或者兒童橫過沒有人行橫道的車行道時,應當停車讓行。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通過環形路口,應當按照導向箭頭所示方向行駛。進環形路口的機動車應當讓已在路口內環形或者出環形路口的機動車先行。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進出道路出的,應當讓在道路內正常行駛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在設有主路、輔路的道路上,進主路的機動車應當讓在主路上行駛的出主路的機動車先行,輔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應當讓出主路的機動車先行。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轉彎、變更車道、超車、掉頭、靠路邊停車時,應當提前100至30米開啟轉向燈。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在行駛中不得使用危險報警閃光燈,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牽引與被牽引的機動車、道路作業車輛、警車護衛的車隊一及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行駛的機動車除外。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在行駛中發生故障、事故的,應當按照規定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設定警告標誌;除搶救傷員、滅火等緊急情況外,駕駛人、乘車人應當迅速離開車輛和車行道。

  第四十七條 牽引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由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一年以上的駕駛人員操作;

  二夜間使用專連線牽引時,牽引裝置上設定反游標識物;

  三道路設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在最右側車道內行駛;

  四道路設有主路、輔路的,在輔路上行駛;

  五全掛拖車、裝載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不得牽引車輛。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停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停車場或者交通標誌、標線規定的道路停車泊位內停放,不得在車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地點停放;

  二在道路停車泊位內,按順行方向依次停放,車身不得超出停車泊位;

  三借道進出停車場或者道路停車泊位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順行方向,車身右側緊靠道路邊緣,不得超過30釐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或者遇風、雨、雪、霧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同時開啟示廓燈、後位燈;

  二在設有出租汽車、小公共汽車停靠站的道路上,出租汽車、小公共汽車只准在*設定*停靠站右側路邊按順序停車上下乘客。

  三出租汽車、小公共汽車不得禁止停車的路段上停車待客、攬客。

  第五十條 *公共電、汽車進出停靠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停靠站一側單排靠邊停車;

  二暫時不能進入停靠站內,在最右側機動車道單排等候進站;

  三不得在停靠站以外的地點停車上下乘客;

  四駕離停靠站時,依次單排順序行駛。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試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懸掛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試車號牌;

  二由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一年以上的駕駛人駕駛;

  三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路線進行;

  四不得搭乘與試車無關的人員;

  五不得在道路上進行制動測試。

  第五十二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在應急車道內行駛,其他機動車不得在應急車道內行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必須在應急車道內停車時,車身不得超出應急車道,並按照規定使用燈光、設定故障車警告標誌;車身超出應急車道佔用車行道的,應當將故障車警告標誌設在佔用的車行道內。

  第三節 非機動車、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五十三條 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訊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遇放行訊號時,讓先被放行的車輛行駛;

  二左轉彎時,沿非機動車禁駛區邊緣或者路口中心右側轉彎;

  三不得在非機動車禁駛區內行駛或者停車。

  第五十四條 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前面行駛的車輛保持安全距離;

  二交通阻塞時不得在其他車輛之間穿行;

  三不得在車行道上停車滯留;

  四有轉向燈的,轉彎時提前開啟轉向燈;

  五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在行駛中制動器失效的,下車推行且不得妨礙後面車輛行駛;

  六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不得載人。但騎自行車可以在安裝牢固的座椅內載一名學齡前兒童,通過路口或者橫穿車道時下車推行,並遵守行人的有關規定;

  七人力客運三輪車按照核定的人數載人,人力貨運三輪車不得載人。

  八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人行道上,不得騎行。

  第五十五條 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帶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行駛證;

  二不得載人。

  第五十六條 乘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乘坐公共電、汽車和長途汽車,在停靠站或者指定地點依次侯車,待車停穩後,先下後上;

  二不得有與駕駛人閒談、嬉鬧等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為;

  三不得在車行道上等候車輛或者招呼營運車輛;

  四明知駕駛人無駕駛證、飲酒或者身體疲勞不宜駕駛的,不得乘坐;

  五乘坐貨運機動車時,不得站立或者坐在車箱欄板上;

  六乘坐二輪摩托車時,只准在駕駛人座後正面騎坐;

  七不得搭乘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人力貨運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輕便摩托車。

  第四節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七條 機動車需要上高速公路行駛的,駕駛人應當事先檢查車輛的輪胎、燃料、潤滑油、制動器、燈火、滅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車警告標誌等,並保證齊全有效。

  第五十八條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客運汽車,載客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乘車人不得站立,但乘坐公共電、汽車的除外。

  第五十九條 高速公路救援車、清障車應當按照標準安裝示警燈,噴塗明顯的標誌圖案。執行救援、清障任務時,應當開啟示警燈閃光燈。

  第六十條 *在高速公路上進行施工、維修、養護等作業時,除日常維修、養護外,應當在批准的時間、地點、範圍內進行,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距離作業地點來車方向的1000米、500米、300米、100米處分別設定明顯的警告標誌牌,夜間設定紅色示警燈簡;

  二作業人員穿著安全標誌服,佩戴安全標誌帽,進出作業區時,避讓行駛的車輛。*

  第六十一條 遇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以及施工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時,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情況。

  必要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採取限制車速、調換車道、暫時中斷通行、關閉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採取交通管制措施時,應當設定交通標誌或者釋出公告。

  第六十二條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保證高速公路安全防護設施的齊全有效,勸阻禁限車輛、行人從收費站*和*或者服務區進入高速公路。及時清理髮生故障的車輛。

  第六十三條 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現場,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勘查工作完畢後,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及時進行清理。清理時應當按照道路施工作業的規定實行安全控制。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六十四條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或者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危險物品運輸事故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向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報告。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協調事故處理。

  第六十五條 對當事人依法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交通警察可以當場處理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具體範圍標準,並向社會公佈。

  第六十六條 現場勘查完畢後當事人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組織下,按照要求及時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並清理現場。

  當事人拒不服從、無力實施或者遇有影響公眾利益的緊急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指定單位代為當事人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並清理現場,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當事方應當接收、保管從現場清理的物品。

  第六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檢驗、鑑定的需要,可以收集交通事故車輛、嫌疑車輛、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以及其他與交通事故有關的證據,並妥善保管,檢驗、鑑定後應當立即發還。

  第六十八條 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

  具體的責任認定標準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六十九條 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依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承擔。無法確認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的,由各方當事人共同承擔。

  第七十條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應當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有過錯的,由逃逸的當事人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第七十一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不依法報案或者保護現場,致使下列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一方當事人有上述行為的,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

  二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有上訴行為的,共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

  第七十二條 意外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由造成意外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承擔。

  第七十三條 當事人共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賠償請求、理由,並提供相應的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當事人的調解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做出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六章 事故預防與執法監督

  第七十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本著預防與減少交通事故,保證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原則,組織制定應對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以及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公安、交通、衛生、市政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具體實施方案。

  遇有應急預案所規定的情形發生時,各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啟動預案,相互密切配合,並注意資訊的溝通、反饋。

  第七十五條 本市建立單位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度。單位應當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防範義務:

  一建立對本單位所屬機動車的使用、保養、維修、檢查制度,保持車輛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

  二教育本單位所屬人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減少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預防交通事故,以及建立對本單位專職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制度;

  *三僱用持外省市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駕駛機動車的,向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並對駕駛人員進行專門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訓考核,建立檔案;未經培訓考核的不得僱用;*

  四從事道路客貨運輸的單位,由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交通安全工作,設定交通安全工作機構,並配備交通安全專職人員;

  五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實現交通安全目標。

  第七十六條 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度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的交通安全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隸屬關係督促本系統各單位執行道路安全防範責任制度。

  中央在京機關及駐京軍事機關的交通安全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本系統各單位執行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度。

  *本市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定期下達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控制指標,監督檢查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度的落實情況,執行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度的獎勵和處罰。

  第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質和道路交通管理水平。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營運車輛安全技術狀況的檢測。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接受行政監察機關、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協助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的人員,可以協助交通警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八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本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並依法予以處罰。對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

  第八十條 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元罰款:

  一違反交通訊號、不走人行道或者不靠邊行走的;

  二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不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的;

  三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四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的;

  五在道路上有追車、拋物擊車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的;

  六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的;

  七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的;

  八通過鐵路道口不按照管理人員指揮通行的;

  九施工作業人員不穿著安全標誌服和不佩戴安全標誌帽或者進出作業區時,不避讓行駛車輛的。

  第八十一條 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元罰款;

  一在機動車道上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

  二開關車門時妨礙其他交通和行人通行的;

  三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跳車的;

  四乘坐二輪摩托車不在後座正面騎坐的;

  五乘坐貨運機動車時,站立或者坐在車箱欄板上的;

  六搭乘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人力貨運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車輪椅車和輕便摩托車的。

  第八十二條 行人、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元罰款:

  一行人違反限制通行規定的;

  二乘車人向外拋撒物品或者影響安全駕駛行為的;

  三乘車人不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四在高速公路上乘坐客運汽車時在車中站立的。

  第八十四條 駕駛非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元罰款:

  一違反交通訊號通行的;

  二違反限制通行規定的;

  三*不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逆向行駛或者在車行道上停車滯留的;*在非機動車道內逆向行駛或者無故在車行道上行駛、停車滯留的;

  四違反路口通行規定的;

  五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人行道上騎行的;

  六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道路上,不按照規定橫過機動車道的;

  七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駕駛的;

  八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扶身並行、互相住住或者曲折競駛的;

  九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第八十五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元罰款:

  一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未經登記上路行駛的;

  二違反載物規定的;

  三違反載人規定的;

  四自行車、三輪車加裝動力裝置的;

  五獨輪自行車、二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

  六在道路上學習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

  七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帶行駛證的;

  八未按照規定地點停放的。

  第八十六條 駕駛畜力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元罰款:

  一橫過道路時駕駛人未下車牽引牲畜的;

  二駕馭畜力車不按照規定超車的;

  三駕馭畜力車並行或者駕駛人離開車輛的;

  四使用未馴服牲畜駕車、隨車幼畜未拴系的;

  五停放車輛時未拉緊車閘,拴系牲畜的。

  第八十七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和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0元罰款:

  一醉酒駕駛非機動車的;

  二乘坐摩托車不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的;

  三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最高時速超過15公里的;

  四非下肢殘疾的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

  五乘車人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六非機動車、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的;

  七機動車發生故障或者事故,非緊急情況乘車人不迅速離開車輛和車行道的;

  八明知駕駛人無駕駛證、飲酒或者身體疲勞不宜駕駛機動車而乘坐的。

  第八十八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0元罰款:

  一機動車駕駛人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二摩托車駕駛人未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的;

  三車門、車箱未關好時行車的;

  四在單位院內,居民院內未低速行駛或者避讓行人的;

  五未配備有效的滅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車警告標誌的;

  六進出停車場或者道路停車泊位妨礙其他車輛或者行人正常通行的。

  第八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0元罰款:

  一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駕駛人資訊卡的;

  二駕駛證丟失,損毀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摩托車時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的;

  四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後風窗內懸掛、放置或者貼上、噴塗妨礙安全駕駛的物品或者文字、圖案的;

  五公路營運客車、重型貨車、半掛牽引車未按照規定安裝或者使用行駛記錄儀的;

  六實習期內駕車未按照規定貼上懸掛實習標誌的;

  七道路施工養護、環衛清掃、設施維修及綠化等專業作業車輛不符合國家和本市的道路作業車輛安全標準的。

  第九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0元罰款:

  一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非機動車分道線的道路上,不按照規定行駛的;

  二違反分道行駛規定的;

  三違反交通標誌、標線制定規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

  四違反限制通行規定的;

  五未按照規定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的;

  六違反規定倒車的;

  七違反規定牽引掛車的;

  八違反規定交替通行的;

  九違反規定試車的;

  十違反接續行駛規定妨礙後車通行的;

  十一不按照規定使用燈光的;

  十二違反規定使用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十三不按照規定牽引故障機動車的;

  十四向道路上拋撒物品的;

  十五在禁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的;

  十六機動車發生故障,未按照規定報警的。

  第九十一條 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0元罰款:

  一未經交叉路口、環形路口、道路出不按照規定行車、停車或者讓行的;

  二機動車通過無交通訊號控制路口未減速讓行的

  三通過無交通訊號或者管理人員的鐵路道口未減速或者停車確認安全的;

  四行經無交通訊號的道路,遇行人橫過道路不按照規定避讓的;

  五在沒有人行橫道的道路,不按照規定停車讓橫過車行道的盲人,行走不便的殘疾人、孕婦、老年人、兒童先行的。

  第九十二條 機動車載人、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0元罰款:

  一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到20%的;

  二駕駛摩托車違反規定載人的;

  三駕駛拖拉機違反規定載人的;

  四載客汽車違反規定載貨的;

  五違反規定標準載物的;

  六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物品,未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規定行駛的。

  第九十三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元罰款:

  一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駕駛安全設施不齊全的車輛上道路行駛的;

  三駕駛機件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四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的;

  五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仍駕駛機動車的;

  六使用他人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第九十四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0元罰款:

  一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未取得機動車移動證明、不按照移動證明載明的有效期限、行駛區域行駛的;

  二不按照規定安裝號牌的;

  三故意遮擋或者汙損機動車號牌的;

  四機動車號牌不清晰或者不完整的;

  五改變車身顏色、更換髮動機、更換車身或者車架,未辦理變更登記的;

  六貨運機動車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箱後未噴塗放大的牌號、放大的牌號不清晰的;

  七大、中型客運機動車未按照規定噴塗準乘人數或者經營單位名稱的;

  八駕駛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或者未放置有效的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環保合格標誌的;

  九機動車噴塗、貼上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

  十總質量在3.5噸以上的貨運汽車、掛車,未按照規定安裝側、後防護裝置的;

  第九十五條 機動車在行駛中,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元罰款:

  一逆向行駛的;

  二違反規定在專用車道內行駛的;

  三在劃設公交專用車道的道路上,公共電,汽車違反規定在其他車道內通行的;

  四違反交通訊號燈指示的;

  五違反規定超車的;

  六規範規定變更車道的;

  七違反規定會車的;

  八違反規定掉頭的;

  九變更車道影響本車道內機動車正常行駛的;

  十行經人行道遇行人通過時,未停車讓行的;

  十一超過規定時速不足50%的;

  十二機動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達到20%以上的;

  十三貨運機動車違反規定附載作業人員的;

  十四運載危險化學品未按照規定行駛的;

  十五通過鐵路道口,違反交通訊號或者管理人員指揮的;

  十六載運超限物品行經鐵路道口,未按照當地鐵路部門指定的鐵路道口、時間通過的;

  十七不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第九十六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元罰款:

  一撥打、接聽電話、觀看電視的;

  二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檔滑行的;

  三連續駕駛超過4個小時,未停車休息或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四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不按照規定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的;

  四違反規定在應急車道內行駛或者停車的。

  第九十七條 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車輛排隊等候、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元罰款:

  一違反規定進入路口的;

  二違反規定在人行橫道或者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的;

  三借道超車的;

  四佔用對面車道的;

  五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進入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的。

  第九十八條 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元罰款:

  一違反規定停放車輛妨礙車輛行人通行的;

  二違反規定停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拒絕駛離的;

  三小公共汽車違反規定停車上下乘客的;

  四出租汽車、小公共汽車在道路上停車待客、攬客的;

  五公共電、汽車違反進出停靠站規定的。

  第九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發生故障或者事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元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品報警閃光燈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定設定警告標誌的;

  三夜間未開啟示廓燈和後位燈的;

  四發生交通事故後,不按照規定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

  五機動車發生故障後尚能移動,未移至不妨礙交通地點的;

  六非緊急情況駕駛人不迅速離開車輛和車行道的。

  第一百條 學習駕駛或者實習期間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元罰款:

  一未按照指定路線、時間學習駕駛或者教練車乘坐無關人員的;

  二在實習期間內駕駛禁止駕駛的機動車的;

  三在實習期間內,駕駛機動車在快速車道內行駛的。

  第一百零一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元罰款:

  一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二非救援車、清障車在高速公路上拖曳、牽引機動車的;

  三行駛速度低於規定的最低時速的;

  四不按照規定保持行車間距的;

  五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不按照規定行駛的;

  六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或者在車行道內停車的;

  七在?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的;

  八騎、軋車行道分界線或者在路肩上行駛的;

  九試車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的;

  十客運汽車載客超過核定人數或者乘車人數違反規定在車中站立的;

  十一貨運機動車箱內載人的;

  十二二輪摩托車載人的。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款、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裝,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十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施工作業單位立即改正,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作業單位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五條 *對不按照規定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度或者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度不力的單位,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消除安全隱患,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未消除安全隱患的,禁止其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第一百零六條 對依法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機動車駕駛人,由交通警察將其交通違法資訊錄入駕駛人資訊卡,並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駕駛人資訊卡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當事人也可以自願採取銀行信用卡劃撥的方式繳納罰款。

  第一百零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確認的交通違法行為,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眾有權查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發現機動車有未處理的違法行為記錄的,應當書面告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應當按照告知的時間,地點接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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