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實驗室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1日

  為加強實驗室的管理,天津醫科大學釋出了天津市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試行,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我市高等學校簡稱:高校的實驗室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實驗室安全事故,保障各高校的正常執行秩序,根據國家和天津市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

  第二條 根據屬地安全管理原則,本辦法適用於坐落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所有高校實驗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中的實驗室是指各高校所有開展教學、科研等相關活動的實驗場所。

  第四條 各高校要結合本校實驗室工作實際,逐級制定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和安全事故處置預案,落實實驗室崗位安全責任制,明確實驗室安全責任人,確定實驗室安全管理崗位職責。

  第五條各高校要將開展實驗室安全教育和宣傳工作列入學校工作要點,突出實驗室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全體師生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技能。

  第六條 各高校應建立實驗室安全隱患排查體系。對未依法依規履行實驗室安全職責,違反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的,要責令其限期整改,並根據情節輕重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條對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因嚴重失職、瀆職而造成重大損失或人員傷亡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各高校要結合本校資訊化建設,實現實驗室安全的資訊化管理,充分利用資訊化技術提高實驗室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實驗室安全管理體系及職責

  第九條各高校黨政主要負責同志是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實驗室安全工作負總責。負責實驗室安全的相關校領導是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人,對實驗室安全負有監管責任。

  第十條 各高校要成立實驗室安全工作委員會,具體負責制定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方針和規劃,確定實驗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則,組織制定實驗室安全工作規章制度、責任體系和應急預案,督查和協調解決實驗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指導有關部門落實相關實驗室安全工作。

  第十一條 各高校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逐級落實安全責任制,層層簽訂安全責任書,將責任落實到每一個崗位,每一個人。

  第十二條各實驗室要加強安全培訓,結合各自實驗室的特點,認真組織專業性的實驗室安全教育,採取有效方法讓相關人員全面掌握本實驗室安全防範要求。

  第三章實驗室安全管理主要內容

  第十三條各高校實驗室安全工作委員會要對存在安全危險因素的實驗專案進行風險評估,特別是對化學、生物、病原微生物、輻射等具有安全隱患的實驗專案要從嚴稽核,所在實驗室應具備相應的安全設施和資質,做好實驗專案執行過程中的監管。

  第十四條 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1.各高校要建立和健全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管理規範,建立從申購、領用、使用、回收、處置的全過程記錄和相關的管理制度,定期做好檢查監督工作。

  2.各實驗室要確保危險化學品臺賬、使用登記賬和庫存物品之間,賬賬相符、賬物相符。每學期期末要將庫存危險化學品清單彙總,報至學校相關實驗室主管部門,並報保衛處備案。

  3.對劇毒、放射性同位素應當單獨存放,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放在一起,並配備專業的防護裝備,實行“五雙”管理,即“雙人保管、雙人收發、雙人使用、雙臺賬、雙把鎖”。

  4.各高校要規範危險化學品處置程式,各實驗室廢棄的危險化學品和廢液必須嚴格按照要求列好明細分類保管,由學校統一安排交有資質的機構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置。

  第十五條 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

  1.各高校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規範生化類試劑和用品的採購、實驗操作、廢棄物處理等日常管理工作程式,加強生物類實驗室安全的管理,責任到人。

  2.實驗樣品和實驗動物必須集中存放,專人管理。細菌、病毒、疫苗等物品應要建立健全審批、領取、儲存、發放等登記制度,剩餘實驗材料必須妥善保管、儲存,做好詳細記錄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3.對含有病原體的廢棄物,須經嚴格消毒、滅菌等無害化處理後,送有資質的專業單位進行銷燬處理,嚴禁亂扔、亂放、隨意傾倒。

  第十六條實驗室輻射安全管理。

  1.各高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獲取政府主管部門《輻射安全許可證》後,方能開展相關的輻射實驗工作。

  2.涉及輻射實驗室要設定明顯的放射性標誌,要設定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必要的防護安全聯鎖、報警裝置和工作狀態訊號。

  3.射線裝置的生產除錯和使用場所,應當具有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4.各高校要制定和落實輻射裝置與放射源的採購、保管、使用、備案等管理措施,嚴格規範涉及輻射廢棄物的處置。

  5.涉及輻射的實驗室管理和操作人員,必須提前接受專項培訓,持證上崗,嚴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操作規程。

  6.各高校應當做好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教育工作,定期組織涉及輻射人員參加輻射安全與防護知識培訓及職業病體檢。

  7.學校必須制定核與輻射安全應急預案,實驗室若發生放射性同位素丟失、工作人員或公眾受到意外照射,要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實驗室承壓氣瓶安全管理。

  1.氣瓶必須有明確的標識,使用前要進行安全狀況檢查,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氣瓶嚴禁使用。

  2.易燃氣瓶與助燃氣瓶不得混合儲存和放置,易燃氣瓶和有毒氣瓶必須安放在符合規定的環境中,配備監測報警裝置。

  3.氣瓶豎直放置要採取防止傾倒的措施,對於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氣瓶應及時退回送檢。

  4.特殊氣瓶需持證上崗使用的,使用人必須經過專門機構培訓,取得上崗證後方能進行相關的工作。

  第十八條實驗廢棄物的安全管理。

  1.各高校要依法依規做好實驗室廢棄物的收集和處理工作,實行專人管理,並委託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清運和處置。

  2.各實驗室對實驗廢棄物要實行分類收集和存放,做好無害化處理、包裝和標識,按要求送往符合規定的暫存地點。

  3.放射性廢棄物必須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安全處置,不得隨意丟棄或作為一般廢棄物處理。

  4.實驗室不得隨意排放廢氣、廢液、廢渣和噪聲。應根據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煙塵特點,配置吸收和排放裝置。

  第十九條實驗室儀器裝置與操作的安全管理。

  1.高校要具有實驗室儀器裝置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落實專人維護和保養儀器裝置,並做好記錄。

  2.實驗室必須對具有危險性和安全隱患的儀器裝置採取嚴密的安全防範措施。精密儀器、大功率裝置、電氣儀器裝置必須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護措施。

  3.實驗室儀器裝置操作人員要接受業務和安全培訓,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開展實驗室工作。具有危險性的特殊儀器裝置,須在專職管理人員同意和現場監管下方可進行操作。

  4.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承壓類特種裝置和電梯、起重機械、專用機動車輛等機電類特種裝置操作人員,必須通過有培訓資質單位的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5.機械和熱加工含金屬鑄造、熱軋、鍛造、焊接、金屬熱處理、熱切割和熱噴塗等裝置的操作人員,操作時必須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條實驗室水電的安全管理。

  1.學校必須規範實驗室用水、用電管理,按相關規範安裝用水、用電裝置和設施,定期對實驗室的水源、電源等進行檢查,並做好相關記錄。

  2.實驗室內必須使用空氣開關並配備漏電保護器,不得使用閘刀開關、木質配電板和花線等,固定電源插座未經允許不得拆裝、改線,不得亂接、亂拉電線。

  3.電氣裝置應配備足夠用電功率的電氣元件和負載電線,不得超負荷用電。電氣裝置和大型儀器須接地良好,對電線老化等隱患應當定期檢查並及時排除。

  4.使用高壓電源和電加熱器具時,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5.實驗室確因工作需要使用明火電爐時,經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委員會和學校主管部門稽核同意後,在做好安全防範措施的前提下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條實驗室設施的安全管理。

  1.各高校要根據實驗室的類別和潛在危險因素等,為實驗室配置相應的消防器材、煙霧報警、監控系統、應急噴淋、洗眼裝置、危險氣體報警、通風系統必要時需加裝吸收系統、防護罩、警戒隔離等安全設施,明確要求所在實驗室有專人負責管理。

  2.各高校實驗室安全工作委員會要確定實驗室安全重點部位,對其加裝緊急報警裝置等安全設施,定期檢查、及時更新,做好日常維護、保養、檢修和更新記錄。

  第二十二條 實驗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1.各高校要完善和落實消防器材管理職責和措施,保證消防裝置和設施完好,符合規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應保持暢通,禁止堆放雜物。

  2.學校要定期對實驗室管理人員進行消防安全知識和相關技能培訓。實驗室管理人員應熟悉本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滅火器的使用方法,對進入實驗室人員要提前進行防火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條 實驗室的內務安全管理。

  1.各高校要建立實驗室日常安全值日製度。實驗室管理或操作人員在實驗完成後,要將實驗材料、實驗剩餘物品和廢棄物及時進行規範處置,保持實驗室內的整潔、規範、安全,並做好相關記載。

  2.實驗室需要關閉時,實驗室管理或操作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檢查,檢視儀器裝置、水、電、氣和門窗關閉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實驗室建設與改造安全管理。

  1.學校要建立實驗室建設與改造專案安全稽核報備制度,對新建、擴建、改造實驗場所建立稽核流程。

  2.實驗室建設與改造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環保規範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

  3.實驗室建設與改造專案完成後,須經相關主管部門安全驗收合格,完成相關工作的交接,銜接好後續管理維護部門和職責,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實驗室隱患整改與事故處理

  第二十五條學校要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1.高校和校內各二級部門要定期進行實驗室安全檢查,做好檢查記錄。

  2.檢查內容包括:1實驗室安全制度的建立及責任制落實情況;2實驗室安全宣傳教育及培訓情況;3實驗室安全工作檔案建立健全情況;4實驗室安全設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時限情況;5實驗室安全隱患和隱患整改工作臺賬;6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3.高校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和隱患要認真進行梳理,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並督查整改情況。對不能及時消除的安全隱患,要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提出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和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和負責人,落實整改資金。

  第二十六條對於搬遷或廢棄的實驗室,要徹底清查實驗室存在的各類隱患,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要求及時妥善處理。

  第二十七條學校對實驗室安全事故的處理。

  1.學校實驗室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妥善做好應急處置工作,防止事態擴大和蔓延。

  2.發生實驗室事故後,學校要按規定配合有關部門查明事故原因,提交事故調查報告,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情節嚴重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中未涉及內容,皆以國家和天津市相關安全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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