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電子商務中的有關法律問題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0日

[摘要〕網路保險作為一種全新的營銷模式,具有很強的優勢,已漸成世界潮流。為適應這一新形勢,我國必須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對網路安全、客戶隱私權保護、電子簽名的有效性、保險合同的書面形式等各個方面進行規範,以保證網路保險的健康有序發展。

  進入21世紀後,商業在網際網路上的應用將取得令人矚目的飛速發展。據有關資料顯示,2000年全球五聯網上的交易額將達到2230億美元,到2010年將會佔全球貿易總額的42%。未來人們對網路將會特別依賴,網際網路給商家帶來一種讓他能更好地接近客戶的方式,尤其是對保險這種對配送要求不高,通過數字化或信譽的形式就可以完成交易的企業,網路上蘊藏著一個巨大的客戶群。保險作為金融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利用網路為社會提供服務,已經日益顯現出它的優勢。儘管不是所有的生意都能在網上完成,但網路的最大優點是它能大大的節約成本。美國的實驗表明,個人保險的網上推銷比傳統方式節約12%的成本。事實上,世界保險業正在大舉向網路經濟進軍。英國皇家太陽聯合保險公司、法國國家人壽、英國保誠集團等知名保險公司已在這一領域取得了明顯的優勢,澳洲AMP集團保險業務的15%已由網路來完成。在我國,中國平安保險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新華人壽保險公司、泰康人壽保險公司已經或正在加緊電子商務的步伐,保險的網上宣傳和銷售正在形成強大的時代潮流。網路保險,將成為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又一契機。

  網路保險作為一種全新的商業保險模式,作為一種分銷渠道,一種中間人,可以幫助保險公司完成保險展業過程中的很多環節,並且可以不受地域、規模和時空的限制。對保險公司來說,即使在網上暫時賣不出保險,網路也可幫助你做很多事情,可以把對保險有初步意向的人,從眾多的人流中挖出來,這是網際網路一個最大的特點。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由於網際網路在我國起步較晚,電子商務各個方面的發展很不平衡,存在制約其健康發展的許多不利因素,有很多方面急需加以完善,其中,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無疑是重要的因素之一。本文將對以下幾個方面的法律問題進行探討,以引起業內人士的高度重視。

  1.網路安全問題

  網路安全是指網路中的硬體、軟體和資料不受自然和人為因素危害,保持正常執行。資料安全是指網路中儲存及流通的資料的安全,是保障網路安全最根本的目的。網路的安全性具有生死攸關的重要性,不斷出現的黑客案件就可說明這一點。保險業作為金融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交易秩序的穩定有序,關係著千家萬戶,維繫著國民經濟的健康、穩定執行。網路保險作為新興的交易方式,在給保險業注入新的活力的同時,其中安全性更是不容忽視的重要課題。因為網路在帶給人們資訊儲存和傳輸高效率的同時,其資料也極易被篡改、增刪、破壞或竊用,形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可克服的脆弱性。加強網路安全要注意防範影響網路安全的各種風險和威脅,它涉及安全技術、安全管理、安全法律、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等許多領域,是一項極其複雜的系統工程。其中,安全法律是實施各種網路安全措施的重要保證,對於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只能依靠法律手段進行懲處,當然也包括一些民事行為的法律調整,這是保護網路安全的最終手段。

2.保護客戶隱私問題

  隱私權為現代人格權的一種。所謂隱私,又稱個人祕密,指個人生活中不願為他人知悉的祕密,包括私生活、日記、生活習慣、儲蓄、財產狀況、通訊祕密等。隨著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以及公民保險意識的增強,公民個人擁有的金融資產中,保險的比重會逐步增大,相應地,保戶要求相關單位和人員為其保守財產祕密的願望越來越迫切。在我國銀行業,為儲戶保密早已成為行業慣例。對保險公司和代理人來說,為保戶保密也是其義不容辭的義務。從一定程度上看,網上投保可以排除中介環節知悉或侵犯投保人的個人隱私。但由於網路的開放性,從另一個方面給保戶隱私權的保護帶來隱患,特別是某些諮詢機構和情報機構基於競爭的需要,進行有目的的情報搜尋更是對保戶隱私權造成巨大威脅。

  網路保險的發展既要保證交易的安全、快捷,又要防止濫用個人資訊,因此要加強立法,規範個人資訊的收集、加工、儲存和再使用,以保護個人資料資訊方面的隱私權。在這方面,美國和歐盟走在了前面。1998年10月生效的《歐盟隱私權保護指令》對通過因特網進行的網上交易實施管轄,並且在一定程度上對不充分保護隱私權的國家和地區構成重要的非關稅壁壘。我們可以借鑑其方法,構建我國網路隱私權保護體系。

  3.電子簽名的有效性問題

  我國《保險法》規定有些單證必須有當事人親筆簽名,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利用網路進行電子交易很難滿足這一法律要求。因為人們現在還木能利用網路來傳遞親筆簽名。為此,許多立法者和電子專家正在努力探索消除這個法律障礙的方法,使“電子簽名”能為法律所承認。可以考慮運用電子密碼來代替傳統的簽字,因為在檔案上簽字的目的在於認證該項檔案,其基本要求要具有獨特性。因此簽名不一定由簽署者親筆手書,而可以使用某種具有獨特性的符號來代替。例如,在現實生活中,憑信用卡在銀行自動櫃員機上提款時,所使用的就是以電子密碼來代替存戶的簽名。在這方面,有些國家的經驗可供我們借鑑。美國前總統克林頓於2000年6月30日簽署了電子簽名的法案,賦予了這種數字化形式與手寫體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克林頓指出,線上合同將擁有與白紙黑字的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他說在網上使用電子簽名將很快成為一種普遍趨勢。通過電子簽名來僱用律師、明確產權關係、開設銀行賬戶或簽訂保險合同都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另據《中國計算機報》2000年7月31日報導,隨著《電子通訊法案2000》中第七章的生效,電子簽名在英國取得了與手寫簽名一樣的法律效力。這一法案將消除英國發展電子商務的主要障礙。

  4.保險合同的書面形式問題

  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保險法》規定了保險合同必須是書面形式,這一點為國內外立法中通常的要求,也是當事人普遍採用的形式。書面形式的優點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記載明確、具體,有據可查,一旦發生糾紛便於舉證,分清責任。問題的關鍵是書面形式到底包括哪些內容?新頒佈的《合同法》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將電子合同納入了調整範圍。但是並沒有對電子合同的訂立規則作出具體的規定,電子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以及要約的撤銷和撤回等如何確定都需要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同時由於電子資訊的輸入需要簡單化、標準化,通過網路簽署的電子合同不可能象傳統的書面合同那樣條款並備、措辭嚴密,在這種情況下如何避免可能發生的糾紛也需要加以研究。

  還有其它一些有關網上交易的法律問題,例如如何禁止和懲處利用電子商務進行保險欺詐的行為等,都有待法律作出明確的回答。如果網路保險交易過程中的一些法律問題無法解決,形成“無法可依”的真空地帶,必將限制網路保險的長足發展,並且極易埋下糾紛隱患。因此有關部門應儘快制訂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範網路保險市場,促進網路保險業的有序發展,也為保險業迎接加入WTO的挑戰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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