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專業論文代發表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6日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影響下,社會和市場對審計專業的人才要求也越來越高,同時人才的需求量也在增加,這就對審計專業人才提出了理論與實踐的綜合性素質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談工程監理審計

  一、監理單位和人員資質的審計

  監理是我國的工程專案建設體系中對工程專案行使監督管理的關鍵環節,要求具備非常高的專業性,我國對現有的監理單位按人員、技術力量等將其資質等級劃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三種,並對三種資質等級的監理單位分別規定了相應的執業範圍,同時我國對監理人員的資質也有相應的要求並實行監理人員註冊制。在我國現有具備資質的監理人員是十分有限的,大多數監理單位在對工程專案進行監理時往往大量聘用外部人員,而這些外聘人員流動性大,監理執業水平良莠不齊,有些甚至對監理業務知之甚少,因此在對工程專案監理過程中就會出現各種違規操作的現象,具體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第一種形式表現為多頭執業,即同一監理人員在多個監理單位或工程專案進行監理執業;第二種形式表現為降低標準,即本來應該由甲級監理單位監理的工程專案交由乙級或丙級監理單位監理等;第三種形式表現為“濫竽充數”,如:應該由註冊監理工程師實施的監理工作交由專業監理工程師或監理員實施等,應該具備高階工程師資質的監理工程師只有工程師資質或沒有資質等;第四種形式表現為吃“空餉”,即有資質的監理人員不從事監理執業,而是掛靠在監理單位以保障監理單位的人員資質要求。審計時應針對上述幾種情況進行審計,重點是對監理人員尤其是外聘監理人員的資質進行審計,審計時可以通過我國的監理工程師管理系統審查監理人員相關證件的真實有效性,可以通過審查監理人員考勤或工資發放情況查詢是否存在監理人員“掛名”的現象,重點審查監理人員更換後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等等。

  二、監理履職的審計

  我國在實行監理制度之前,監理的職能是由建設單位行使的,監理制度的實施改變了單純由建設單位對工程專案進行監督管理的狀況,它是通過引入獨立的第三方“監理”來對工程專案進行專業的監督管理,監理的職責則通過合同及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明確。但在現實中,由於對監理的不信任以及舊有模式的慣性等各種原因,建設單位往往不會““放權”,這時,監理通常也會順手推舟,“睜隻眼閉隻眼”,做個老好人,成為建設單位的附庸,而不會去獨立履行第三方監督管理的職責,但是監理的不積極作為往往又是致命的,他不僅可能會造成權利的失控、監督的真空,更是容易滋生腐敗,從而引發各種工程事故,給國家、社會和人民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更有甚者,有的監理單位和人員為了能從相關利益中分一杯羹,就會利用建設單位在專業管理上的不足和漏洞,夥同施工單位一起欺瞞建設單位,從而獲取非法利益。除此之外,監理在履職上的公平公開公正也是十分重要的,在實踐中,監理是需要對施工單位的違規操作進行處理處罰的,而此時,監理就往往會利用自己的職權隨意處罰乃至不處罰,或者對不同施工單位出現的同樣問題處罰標準不統一,等等。

  審計時應區分監理“不作為”和“濫作為”這兩種情況有重點的進行審計。“不作為”的審計重點是監理是否按照合同及相關法律法規履職,是否主動履職而不是被動簽字,審計時可以通過查閱合同及相關法律法規中的有關條款,結合監理行為,審查監理是否“不作為”。“濫作為”的審計重點是監理是否徇私舞弊、處理處罰是否公平,審計時可以分析比對同一問題在不同施工單位處理處罰的標準和處理處罰的幅度,重點關注應處理處罰未應處理處罰或減輕處理處罰的情形。

  三、審計處理處罰

  針對監理的違法違規行為,審計一般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及監理合同進行處理處罰,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也對監理處理處罰出臺了相關的規定,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1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2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按照合格簽字的。”,但在實際操作中,針對監理的具體行為尤其是監理履職方面,審計通常只能依據雙方簽訂的監理合同進行處理處罰,這就要求監理合同應該有相應的處理處罰條款,但往往監理合同中只規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沒有具體的處理處罰條款或條款不具備操作性,從而給審計處理處罰帶來了諸多的不便。

  篇2

  淺析地方性農村商業銀行內部審計

  2011年,我國農村商業銀行便以每年新增120家以上的速度發展,再加上近幾年,我國相繼出臺的政策檔案,均表明了政府開始重視農村商業銀行的發展。而中國銀監會對銀行業的現場檢查情況顯示,銀行業內查處的違規金額不斷飆升,故而,完善銀行業的內部審計更是勢在必行。

  一、地方性農村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存在的問題

  一內部審計專業人員、專業知識的缺乏

  地方性農村商業銀行在招聘過程中,往往都不會招聘審計人員,而選擇將內部長期從事單一崗位,教育背景不高的人員,例如櫃檯等職位的人員,調換到內審崗位,並且為了節約成本,提高利潤,管理層也不會對他們進行專門的培訓,這導致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知識素質得不到保障,從而引發內部風險控制疏漏,造成銀行大面積虧損現象等。

  二審計軟體技術未開發,後臺資料下載慢,效率低

  地方性農村商業銀行起步晚,地域受限,無法借鑑大型銀行的內審機制,再加上技術型人才的流失,使得地方性農商行內部審計還停留在傳統審計階段。再加上銀行內部的後臺資料量很大,操作人員對後臺資料進行下載時,其下載速度很慢,甚至有些時候,會由於系統BUG,使有些資料不能隨時提取下載,降低了內部審計的效率。

  三內部審計部門自身獨立權威性不足導致意見削弱

  地方性農商銀行的內審部門雖然是由其董事會直接領導,但大部分都是由銀行副行長直接管理,當管理者與內部審計部門之間產生了現實或潛在利益衝突時,由於管理制約性,內部審計部門無法對這些問題做出客觀的評價。

  四內部審計停留在傳統的事後審計階段,忽略了事前和事後審計

  傳統內部審計,審查的是銀行內部的賬簿是否真實,完整以及內部行為是否合法,然而這些都只是現代內部審計中最基本的工作,銀行內部審計人員以及管理層還未從傳統的層面上切入到銀行對風險的把控和治理層面。雖然在借鑑國外先進銀行的審計機制與模式,但是其審計的重心依舊放在合法合規的檢查層面,而沒有對銀行的財務資料和環境進行一個深入的分析和涉及。

  五資訊系統落後,內部子系統相對獨立,無法實現和滿足資源共享

  審計所需資料的資訊來源主要是從別的分管部門,但是地方性農村商業銀行成立時間較近,資訊系統方面落後,無法以準確有效迅速的向審計人員提供他們所需要的各類資料資料。再加上銀行內部的資訊跟蹤與程序系統未能實現與業務發生的同步,而銀行總系統下的各個子系統又相對獨立,資料資源的資訊傳遞受阻,導致嚴重的資訊滯後。

  二、加強地方性農村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建設的對策建議

  針對以上存在的各類問題,銀行內部審計部門應當採取以下基本對策和建議:

  一引入專業專職的審計人員和加快審計軟體的開發

  為防止人才流失,地方性農村商業銀行應該對內部審計方面應該投入更多的精力與成本去治理與提升完善,比如,在招聘了相關專業的專職人員後,可以對其採取多層次激勵機制,以達到人才的留存。或者通過借鑑國外先進銀行採取的資訊化內部審計系統,對此進行調整完善,建立一個適合地方性農村商業銀行實施開展內部審計的機制。

  二打破內部審計部門與管理層的制約關係,實現管理上的獨立

  想要使內部審計具有獨立性,應當從兩個方面對其進行重新定位和改變。首先需要讓內部審計部門脫離管理者的管控,這樣可以保證在管理者做出任何有損銀行利益的事項決策時,內審部門便可完全發揮其約束行為的作用。其次,銀行在內審部門對其管理者做出的某一項錯誤決策做出評價時,在上報路線的過程中,可以跨過此管理者直接向董事會或是監事會報告,以此實現內審部門真正的獨立。

  三更新內部審計理念,開始從事後審計向全面審計過渡

  要求內部審計部門逐漸開始將工作定位從單純的監督制約轉向全方面的建設性審計服務,將企業內部從上到下的經營管理部門機構當作客戶,重視業務部門從外部進行治理的能力,逐漸樹立起服務意識,將企業內部人員的審計理念進行更新,從而實現由事後審計轉變為事前,事中,事後三位一體的全方位審計模式。

  四改進資訊系統,實現子系統之間的資訊資源有效共享

  改進銀行內部的資訊系統,首先需要銀行內審部門擁有一個自動從其他部門提取資訊的軟體,這可以幫助銀行內部避免資訊的滯後性;其次子系統之間的有效連線,可以幫助管理人員協調和管理相關部門,讓管理人員對於其中的業務進行直接監督;最後實施分級閱覽和許可權設定,這不僅可以實現銀行內部的資料保密安全,而且可以保證內部審計人員能夠高效的完成工作。

  隨著高管層和監管部門對內部審計的逐漸重視以及行業管理部門對地方性農商銀行內部審計的要求和考核的加大,會使其得到迅速的提升和發展,並且會將監督、評價內部控制作為今後內部審計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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