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收費管理制度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04日

  醫院制定收費管理制度,可以預防醫院亂收費,保障病人的權利。下面是醫院收費管理條例,歡迎參閱。

  1

  一、一切醫療收費必須通過收費處,任何科室和個人不得私自收費,違者加倍罰款,情節嚴重者按貪汙論處。

  二、各種收費處方和檢查、治療單必須註明收費專案,收費員按收費項目錄入處方後,進行收費並在處方上蓋現金收訖章。

  三、藥房憑粘有收費小票的處方發藥,各科室憑粘有收費小票的處方給患者做各項醫療檢查或治療,並儲存好處方,不得收受與收據金額不符和無ID號的處方,否則,由當事人承擔經濟損失。

  四、患者交費後一般不準退款,如遇特殊情況必須由經治醫生在處方上註明退款原因,報經院長批准簽字後,由財會人員監退,並將退款手續貼在收費票據存根上備查。

  五、收費處一律使用由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收據,不準使用其他收據,收費收據一律套寫三聯,嚴禁大頭不尾,否則均按貪汙論處。

  XXXX人民醫院

  二0xx七月一日修訂

  2

  1. 醫院的收費由財務科、住院處、門診掛號室、收費處等醫院規定的有關科室辦理,其他科室一律不得自行收費。

  2. 醫院收費處的收費必須實行明碼標價,遵守物價管理條例,不得任意多收或少收更不得漏收。違紀者,一經查出,當事人如多收則按多收金額2倍罰款退賠病人,少收或漏收則按少收或漏收金額2倍罰款上交醫院。對隨意更改收費專案者按少收或漏收處理。

  3. 收費人員工作必須細心負責,態度要熱情和藹,準確掌握藥價和各種醫療專案的收費標準,簡化手續,減少排隊。交付現金要唱收、唱付,當面點清,開出收據,留有存根複核和備查。 收費專案必須準確,藥費填在“藥費”一欄,治療費填在“治療費”一欄,不得自行將其互換。如不按實際費用對應填寫的,一經查出,將嚴肅處理。

  4、對醫療保險、公費醫療、記帳合同,要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5、 收費處要建立交接班制度。交班時現金必須當面點清,最後彙總,清點錢、帳相符合交會計、出納處理。如有不符,需立即查詢原因,及時解決。

  6.收費員收取的現金,每日下班前向財務部門完成繳結,不得超限存放備用金。當日收入的現金當日存送銀行,除留少量定額的零錢外,不得私留現金,否則作挪用公款處理。

  7. 收費收據的填寫要求字跡清晰、工整、無塗改、大小寫金額相符,有日期、有簽名。

  8. 門診和住院病人的退費要求必須單據齊備、手續完整,否則可拒絕辦理。

  9. 經常核算病人的住院費用,瞭解超支情況,及時列印催款單送病區並通知病人。如管理不嚴,造成病人欠款逃跑,從獎金中扣除病區欠款金額的20%。

  10. 危重搶救病人因特殊情況暫無現金治療時,由醫院總值班或醫務科負責人或院長簽字暫行在24小時內治療,過後住院收費處要及時與病區聯絡,催交壓金。對於搶救無效死亡,又找不到家屬而造成欠款的需經院領導簽字同意方可免扣獎金。

  11. 在院職工擔保的住院病人需在3天內交納預交款,否則,住院收費住有權停止記帳。在院職工擔保的住院病人,其醫藥費在出院時要全部結清,否則由擔保人負責支付。

  12. 未經醫院同意的科室一律不得自行收取現金,否則按私設小錢櫃處理,一經查出,屬個人行為者,當事人按待崗處理。如屬科室行為,科主任和護士長就地免職,同樣按待崗處理。待崗期間只發基本工資,由人資部安排每天學習內容。

  XX衛生院

  20xx年1月1日

  3

  1.收費員工作必須細心負責,態度要熱情和藹,準確掌握藥價和各種收費標準,簡化手續,減少排隊。

  2.交付現金要唱收、唱付,當面點清,開出收據,留有存根複核和備查。對公費醫療、記帳合同,要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如記帳單有塗改、偽造、冒名頂替等不符合規定者均不予記帳。

  3.病員出院,住院處根據病房的出院通知單結算、收費或記帳。

  4.病員住院期間,住院處應定期下病房結算。自費者,要隨時與家屬聯絡清交,以免造成呆帳。對欠帳者,應抓緊催收。

  5.收費處要建立交接班制度。交班時現金必須當面點清,最後彙總,清點錢、帳相符合交會計、出納處理。如有不符,需立即查詢原因,及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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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保證正常醫療秩序,促進醫院快速、健康發展,維護人民群眾利益,樹立我院在公眾中的良好形象,特對私收費、院外行醫管理作出如下規定:

  一、本院全體員工一律不準私收費,不準院外行醫。醫務人員外出會診、進行診療活動,必須經醫務科批准同意,方可進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院外行醫論處:

  1.本院在職醫務人員進入私人診所,進行診療活動者;

  2.未經批准在院外開展手術、麻醉、會診、坐診、護理或其他診療活動者;

  3.為謀取物質利益而介紹病人院外購藥,為個體診所進行器械消毒者;

  4.不論以何種名義在院外開業和私自向院外介紹病人者;

  5.指使進修生、實習生向院外介紹病人者;

  6.具有其他院外行醫行為及為院外非法行醫提供便利條件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私收費論處:

  1.不論以何種藉口私自收取現金、出售藥品及物品,搞現錢交易者;

  2.指使進修生、實習生進行私收費者;

  3.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提供發票、私改發票或開據大頭小尾巴發票者;

  4.以退票或作廢票據等名義套取藥品或現金者;

  5.違背先交費、後檢查治療者搶救急危重病人除外;

  6.收受藥品回扣者;

  7.其他具有私自收取費用性質者。

  四、處罰:

  1.凡私收費者一經查實:

  1處以所收金額10倍罰款;

  2停發一年工資、獎金及一切福利待遇,每月只發生活費200元;

  3工作另行安排,不服從安排者自動離職處理;

  4年度考核定位不合格,三年內不予晉職晉級;

  5處罰期滿後,由個人寫出申請,科室根據個人工作表現予以鑑定,表現好者,經院部研究,予以解除處罰;

  6第二次違犯者,停崗停薪,同時報有關部門予以除名。

  2.凡本院非正式職工,有私收費、院外行醫違紀違規行為者一經查實,立即辭退。

  3.凡發現科室集體私自收費,對受益者進行10倍罰款,另對科室負責人就地免職。

  4.有第三條3、4、6款情形之一,情節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院外行醫者一經查實,立即停崗停薪,並報有關部門予以除名。

  五、其他各類人員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六、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規定同時廢止,但按原規定已作的處罰繼續生效。

  七、本規定的最終解釋權屬院職工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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