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醫療保險的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04日

  醫療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完善的醫療保險制度是現代社會文明的重要標誌。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醫療保險的論文,供大家參考。

  醫療保險的論文範文一:淺談社會醫療保險與商業醫療保險的結合

  【摘 要】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我國的社會醫療保險改革已在大部分城市啟動,儘管醫療保險制度給廣大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提供了重要保障,但由於我國尚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對低下,還不能像發達的福利國家,實行全面的醫療保障,因種種原因導致的醫療費用剛性增長,使居民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不斷加重成為目前較突出的問題。

  【關鍵詞】探討;社會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結合

  一、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現狀及問題

  社會醫療保險是指由國家建立的為解決勞動者因醫療、負傷和生育暫時喪失勞動能力後因治療和生活總是而給予經濟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例如:我國建國以來建立並長期實行的公費醫療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大學生和勞保醫療企業職工制度。但因其本身存在種種弊端,所以國務院於是1994年平均月開始進行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加快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保障職工基本醫療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和重要保障,是黨中央國務院為實現我國跨世紀戰略目標所做出的重大決策。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意味著我國職工醫療保障從單位保障制度向社會保險型醫療保險制度的轉軌,意味著福利保障的“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向互助共濟有效約束的基本醫療保險機制的轉換。我國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實施,不僅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廣大企事業單位擺脫了沉重的醫療費開支的負擔,輕裝上陣,一心抓生產的機遇,而且給因資金困難長期無法報銷醫療費的企事業單位的廣大城鎮職工帶來了切身利益。所以說,我國現行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對於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新的醫療保險制度已經推進到全國絕大多數城市,截至今年3月,參保人員已達到1.12億人,其中在職職工佔73%,退休人員佔27%,80%以上的原國有企業職工,特別是50%的國有困難企業職工參加了醫療保險。

  但由於我國尚屬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有限,還不能像發達的福利國家一樣,實行全面的醫療保障,不僅在醫療消費上給藥品、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等規定了使用範圍,而且個人還需要負擔一定比例的醫療費用,當前因醫療科技技術的不斷髮展和提高,醫療技術和藥品價格增長過快,以及一些醫院和醫藥生產及流通領域的利益驅動,使醫療費用逐年剛性增長,導致使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不斷加重的問題顯得日益突出。

  在北京市統計局於2000年8月份對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方案草案進行的民意測驗民意測驗採用調查問卷的方式共在全市範圍內抽取了507個企業事業及行政單位發放調查問卷10140份,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部收回,調查範圍占城鎮職工享受醫療保險人員的1.7%。中,被調查者有89.8%的人認為醫療費增長過快;有94.8%的人認為藥品價格增長過快;有74.6%的人認為社會保障程度低;83%的被調查者認為,除基本醫療保險外有必要建立大額醫療互助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及公務員醫療補助等補充保險。

  二、商業醫療保險的現狀和問題

  目前,在我國保險市場上,各家壽險公司都涉足了醫療保險領域,開辦了各類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大致分為三類:收入補貼類、定額給付類和費用報銷類。但各類險種投保和業務開展情況的不盡人意,甚至有些險種因保險公司懼怕出險,已經被人為取消了。據有關部門統計,國內現有11家保險公司經營商業醫療保險業務,共開辦了131種醫療保險險種業務,但其業務量並不大。到2000年我國商業醫療保險的保費收入大約佔同期人壽保險費收入的13.4%,與全國4000多億元的衛生總費用相差甚遠,僅佔2.5%左右。時至今日,這種狀況還沒有出現突飛猛進的改變,說明目前商業醫療保險在我國醫療保險事業中所起的作用很小,其發展還很不充分。本人認為,商業醫療保險受到冷落,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理賠範圍均比較侷限,如費用報銷類,只規定一些特定的少數疾病發生的醫療費才能理賠,不能很好地滿足參保人各類疾病治療的需求;二是賠付額較固定;三是理賠手續繁瑣,且等待期較長,使一些欲參保的人望而卻步;四是誠信還有待於提高,五是宣傳工作力度還需要加強。

  三、社會與商業醫療保險結合的必要性

  社會醫療保險是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而商業醫療保險則屬於健康保險的範疇,是由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一種商業行為。社會醫療保險體現了“低水平,廣覆蓋”的原則,但在人們的醫療需求中,社會醫療保險仍有不予支付的醫療費用、專案及個人需負擔一定比例的費用,這些都可以成為商業醫療保險的發展空間。要解決當前突出的個人醫療費負擔過重的問題,充分發揮商業醫療保險對社會醫療保險的補充作用,是十分必要的。由社會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共同構築我國完整的醫療保障體系,也是黨中央和國務院要求和提倡的。商業醫療保險與社會醫療保險既有顯著區別,又有許多客觀存在的共同之處,如果它們相輔相成、互補所缺,就有可能使參保人在醫療消費上,達到少負擔或零負擔的目的。

  四、社會與商業醫療保險結合的可操作性

  商業醫療保險與社會醫療保險結合辦理理賠業務,大致可分為以下步驟:1參保人因病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治療

  的,結算時,參保患者持《社會保障卡》在治療醫院刷卡與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聯網辦理結算手續,列印《基本醫療保險結算單》,支付個人負擔部分的費用。2參保患者持《社會保障卡》、出院記錄和《基本醫療保險結算單》,到商業保險公司的醫療保險業務部門辦理理賠手續。3商業保險公司業務部門根據提報的材料,與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聯網核實結算情況,稽核材料符合規定後,按照約定給予理賠。由於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患者的結算已經過嚴格稽核和把關,所以商業保險公司複核工作比較簡便。

  五、社會與商業醫療保險結合的建議

  種種事實表明,我國醫療保障制度目前已經進入實質性的操作階段,由此引發的商業醫療保險熱潮也將會相伴而來。儘管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平安保險公司、泰康保險公司等正在嘗試著開辦一些醫療保險險種,但總體而論,商業性的醫療保險市場並未得到很好地開拓,沒有從根本上對社會基本醫療保險進行填補,使得社會醫療保障出現了一個“真空區”。因此,在加大“醫改”力度和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同時,大力發展商業形式的補充醫療保險,便顯得尤為迫切。1政府要明確政策,給商業醫療保險以充分發展的社會空間;2政府要從穩定社會,保障人民健康水平的大局出發,積極與商業保險公司合作,指導和幫助他們發展商業醫療保險事業;3商業保險公司應

  加強市場調研活動,準確把握市場需求,增強風險意識,並依靠保險精算人才和醫學專業人才積極開發設計出適銷對路的醫療保險險種;4加強社會醫療保險與商業醫療保險之間的溝

  通,在二者之間尋找合理的銜接辦法,最終促使二者協同發展;5由政府與商業聯合,大力宣傳商業醫療保險的補充作用,消除許多人對商業醫療保險誠信的顧慮和難以接受自己全部付錢的意識;6可以在全國部分地區開闢試點,取得一定的經驗後,再逐步推廣延伸,也可以先從易於有效控制的費用開始設立險種,確保險費收支平衡。總之,在我國,基本醫療服務對於全體人民來說還未普及,商業醫療保險所佔份額還很低,人群覆蓋面還不廣。因此,在積極推進城鎮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同時,大力發展商業醫療保險是十分重要的。發展商業醫療保險可以通過建立不同的保險形式,合理分擔醫療費用,有助於解決當前職工醫療保險中存在的超前和過度醫療消費問題,使社會醫療保險支出的醫療費用能為更多的人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同時,它還有利於提高人們的健康投資意識,引導人們的健康消費,併為國家經濟發展提供一定數量的長期可使用資金。在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商業性醫療保險作為一種不可缺少的社會保險形式,仍處於起步階段。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人口結構和疾病結構的變化,人們肯定會越來越迫切需要不同層次的衛生服務保障。因此,在我國,尤其在經濟發達地區,有必要大力發展商業醫療保險。

  醫療保險的論文範文二:淺議醫療責任保險制度

  摘 要 隨著醫患矛盾的突出,醫患糾紛的不斷升級,嚴重影響了和諧社會的建立。面對越來越高的索賠頻率和索賠金額,如何保障醫院、醫生、患者三方的合法權益,已成為急需解決的社會問題。雖然學界探討了許多解決醫患糾紛的有效途徑,但筆者認為大力推行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不失為從根本上解決醫患糾紛的有效途徑之一。本文從保險法的視角提出重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思路,以期對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推行提供理論依據。

  關鍵詞 責任保險 醫患糾紛 保險制度

  中圖分類號:F840.69 文獻標識碼:A

  我國醫患關係呈現出日益緊張的趨勢,影響了醫療機構的正常運營和有序發展。尋求一種分散醫療職業風險,緩和醫患之間緊張態勢的良策已經成為專家、學者研究的熱點問題。醫療責任保險正是源於其轉嫁醫療職業風險、賠償患者經濟損失的功能成為化解醫患糾紛的有效途徑之一。

  1推行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醫療責任保險,是指保險人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醫方根據合同約定,當發生醫療保險事故,被保險人依照法律需要對第三者患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代其履行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制度。由於現代醫學的特殊性、複雜性以及患者的各體差異,醫患糾紛難以避免。而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患者對醫療責任賠償數額不斷增高,醫院難以承受巨大的賠償壓力和經營風險,執業醫師的心理壓力也不斷增大,嚴重影響其服務質量和服務態度。推行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可以有效轉移醫療風險。

  首先,投保醫療責任保險可以將集中在某單個醫院的事故風險轉嫁於保險公司身上,減輕醫方財務負擔,從醫療糾紛的困擾中解脫出來。投保醫療責任保險,醫患雙方發生糾紛後,保險機構通過作為第三方的醫療糾紛調解處理機構參與調解,其處理意見比較容易為患者方面接受,很多糾紛得以比較順利地解決。醫院和醫師便有充足的精力服務患者,最終可以促進醫療行業良性迴圈發展。另外,推行醫療責任保險還可以提升醫方風險防控水平。保險公司在投保前及承保期間,通過對醫擴人員進行法律法規、保險知識及醫療風險防範教育,對醫療風險的防範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其次,投保醫責險對患者也是大有益處。一方面,發生糾紛後,患者可以通過第三方公正合理地獲得經濟補償。另一方面,由於醫方申請投保時,保險公司會對其進行嚴格的審定,出險太多、從業人員素質太差的醫院也許會因此被拒保。因此這種間接的監督和敦促,也無形中成了患者衡量醫院優劣、擇優就醫的標準之一。另外,為了降低風險,減少賠付,保險機構不但參與理賠,還會請專家對醫療事故發生的原因進行分析,對醫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這對促進醫院管理水平和醫療質量的提高無疑也是大有裨益。

  當然,推行醫療責任保險,除了有利於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外,對保險公司而言,拓寬了業務範圍,只要經營得當,也會增加經濟效益,該制度對各方利益的兼顧,有利於和諧社會的建立。

  2我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現狀分析

  我國醫療責任保險的起步相對於其它財產責任保險要晚得多,並且發展十分緩慢。目前並沒有在全國範圍內實施統一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只是部分省市地區開展了醫療責任保險的實踐。然而,在我國實踐中,醫療機構對醫療責任保險的認同度較低,參保率不高。顯示出了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了推廣不利的情。這一現狀也在深層次上暴露了我國在醫療責任保險制度設計中存在的問題。

  2.1醫療責任保險的內容設計尚不成熟

  我國醫療責任保險這一險種的市場開發起步晚,保險公司缺乏翔實的歷史資料資料,加之醫療責任保險具有一定的醫學專業性,保險公司對其開發與研究需要藉助法學與醫學等領域專家的幫助,對於保險公司來說,制定成熟的醫療責任保險規則投入較大,經營成本高。因此,實踐中,保險費率的釐定相當程度還停留在經驗費率階段,目前僅根據醫院床位、醫務人員數量等收取保險費,不能做到根據不同醫療機構的管理水平、技術水平及崗位、職稱風險係數的不同科學釐定費率,由此挫傷了醫院的投保積極性,導致參保醫療機構呈現出逐年減少的趨勢。水平高、規模大的醫院不願參保,水平差、風險高的醫療機構投保相對較多,一些參保機構選擇婦產科、心胸科等風險高的科室參保,無疑加大了保險公司的承保風險。所以,保險公司對於醫療責任保險的開發熱情度不高,使得這一險種在承保及理賠方面的設計還不太成熟,從而直接影響了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推廣。

  另外,該險種承保的責任範圍設計過窄。目前承保醫療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多數將保險責任的範圍限定為醫療事故,保險公司只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索賠進行賠償。這樣一來,在眾多的醫患糾紛中,患方還是常常會到醫院與醫方進行交涉,醫方還是要花費很大的精力與患方進行協商與溝通,醫療機構感到投保的收益小於成本,且沒有達到最初的目的,因而對醫療責任保險熱情不高。

  2.2醫療責任保險處理程式不完善

  發生醫療糾紛後,如何及時認定損害賠償額,並且及時使受害人從保險人處得到償付,直接決定了醫療責任保險的執行效果。通過一定的機制確定醫、患、保三方認可的賠償金額是醫療責任保險發揮作用的前提。目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了雙方協商、行政調解和訴訟三種糾紛解決方式。訴訟解決方式雖然具有公正、權威、強制的特點,但成本高、週期長,雖然容易得到保險人的認可,但決非醫方和患者首選解決途徑;至於行政調解,由於各種原因,是目前使用得最少的一種解決方式;至於雙方協商和解,是目前最主要的一種方式,但醫患雙方私下達成的和解卻很難取得保險公司的認可。對於確定為醫療責任保險範圍的醫療損害案件,患者無權直接要求保險公司理賠,當醫療機構要求保險公司賠付時,依然存在手續繁瑣,理賠時間長的弊病。

  2.3未實現醫患糾紛的轉移

  醫療責任保險對於醫療機構來說,實用性不強。醫療責任保險的實施,並沒有使得醫療機構完全從醫療糾紛中解脫出來。對於投保的醫療機構來說,他們希望保險公司在轉移經濟賠償責任的同時將醫療糾紛的協調處理的事務性工作也轉移出去。這樣投保的醫院和醫生可以避免與對方當事人的直接接觸,僅需要就專業問題向第三方提交材料,專心於自身業務工作而無後顧之憂。這也有利於避免矛盾激化,可以妥善處理好雙方利益。雖然目前在我國各地區的醫療責任保險條款中幾乎都會規定保險人的索賠參與權,即必要時保險公司可以以被保險人名義對訴訟進行抗辯或參與處理有關索賠事宜,但事實情況是很少有保險公司能夠在醫療責任保險訴訟或者糾紛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醫院還得花大量的精力處理患者的索賠。   3重構我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設想

  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是解決醫療糾紛的有效手段,但是我國現行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仍存在種種問題,限制了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作用發揮。因此,必須借鑑發達國家成熟經驗,從現實的社會基礎出發,平衡醫患利益,重新構建其內在體系,完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

  3.1建立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制

  在現階段,我國醫療責任保險的覆蓋率較低。由於種種原因,醫療機構對於醫療責任保險的投保熱情不高。在歐美髮達國家,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其實是責任保險的一種常態,參保強制醫療責任保險是一種非常普遍的現象。投保醫療責任保險已成為醫方轉移執業風險、應對醫患糾紛的通行做法。在醫患關係緊張的情況下,為了充分發揮醫療責任保險的作用,我國政府有必要將其所建立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同其他商業保險區別開來,賦予其一定的強制性,使之成為緩解醫患矛盾,解決醫療糾紛一個主要方法。我國政府應當將強制醫療責任保險作為醫療衛生制度中的一項重點制度來建立,規定全國各地醫院必須參保,從而保證醫方的參保率,激發保險人的服務熱情,真正實現推行醫療責任保險的目的。

  3.2設立第三人直接求償權

  我國現行的醫療責任保險中,受害第三人不享有直接求償權。因此,參保的醫療機構在發生醫療糾紛後,不得不耗費時間與人力,參與到複雜理賠的過程中來,反而沒有實現投保的初衷。為此,我國應當設立第三人直接求償制度,賦予受害第三人直接求償權。發生醫療糾紛後,患方可以直接與保險公司交涉辦理理賠手續,從而使得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真正從醫療糾紛當中擺脫出來,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臨床工作當中。

  3.3充分發揮政府在推動醫療責任保險中的積極作用

  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是改善醫療糾紛現狀的有效手段之一,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進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發展。首先,政府應當組織相關專業人員對醫療責任保險的條款進行研究與改進,並重視對醫療責任保險專業人才的引進,從而提升我國醫療責任保險險種設立的專業性,保證險種質量。其次,由於醫療責任保險的專業性與微利性,保險公司往往投入較多而獲利較少,參與熱情不高。政府對於開展醫療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應當給予相應的補貼或稅收優惠政策,從而調動保險公司的積極性,推進我國強制醫療責任保險的執行。

  總之,通過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有利於在患者和醫生之間設立一個緩衝的地帶,把醫患之間的猜忌轉化為平等互信的醫患關係,有利於轉移醫療風險,從而在醫方和患方之間構建起和諧、信賴的醫患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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