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險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0日

  改革開放30年以來,隨著巨集觀經濟的迅猛發展,我國保險業不斷髮展壯大。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現狀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早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就被提了出來,在落實具體的改革方案中,由於各地區間的政策不同,貧富差距不同等因素未曾達到滿意的改革成效,隨著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不斷增加,越來越多的問題暴露出來,完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機制,有效落實改革方案中的具體要求已經成為了機關事業單位改革的核心內容。

  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意義

  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有助於平衡市場競爭環境

  建立和完善養老保險制度除了是為解決老有所依的職工心理訴求,同時也是避免事業單位和個人由於不可抗因素而帶來的收支不平衡。是國家在市場巨集觀調控下的產物,目的是為了維護市場內的平衡,而現階段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與其他企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差異太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程序緩慢,因此,收支不平衡導致人員流動性差,待遇層次被拉大,不利於市場競爭環境的平衡,是維持社會安定的潛在威脅。

  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有助於推進機關事業單位的改革

  機關事業單位是我國行政執法的主要部門,對我國社會主義經濟事業的發展做出了巨大的成效,但同時,我國的事業在各省、各市、各縣、均有分佈,大大小小的機關事業單位中工作人員數量龐大,存在管理上的不透明,用人制度上的不完善,導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程序緩慢,更是加重了是國家財政上的負擔,各地區之間的改革程序不統一,出現地區間待遇的差別,容易引發矛盾。

  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助於構建和諧社會

  與企業採用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不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依舊採用的是單位發放,這種形式帶來的是結構化單一,與社會化市場經濟體制相背離,再者,隨著用人的需求加大,事業單位的負擔加重,容易出現濫用職權知法犯法的錯誤。同時,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通常不需要自己繳納保險而在企業單位中,繳納保險是企業員工收益的重要支出,這更加促使了企業單位與機關事業單位上的不平衡,加重了企業單位員工的心理負擔,不利於構建和諧社會。

  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一各地區之間深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不均衡

  我國存在地區之間貧富差距大的現狀,雖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是由中央統一制定標準的,但是在實際的工作中,通常是由單位所在的省級財政部進行管理和發放的,這在全面推進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改革中形成阻力,我國在改革初期在全國5個省級地區進行的試點改革工作同樣也因為地區間的政策不同,發展情況存在差異等問題沒有收到預期的效果。

  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機制不健全

  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符合當前我國的基本國情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但是在機關事業改革的推行過程中,由於改革機制的不完善,導致具體改革例行辦法沒有落實到實際的工作中。隨著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人數上的不斷增多,統籌形式過於單一已經滿足不了日常的工作需求,資金依舊完全依靠財政上的撥款,資金來源渠道單一,容易引發社會問題。

  三、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有效措施

  一建立和健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法律機制

  對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首先要確定的是改革的方向和目的,針對的是全國範圍內的各級機關事業單位,方向是完善和統一統籌形式和減輕機關事業單位及國家財政的沉重負擔。各級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消除僥倖心理,對出臺的法律法規要積極面對,通過單位內部的調節來落實改革政策,統一參保要求,實行透明的用人制度,增強機關事業單位統籌形式,降低養老保險中的潛在風險,通過擴大基數來實現各地區收支的平衡,同時,明確各級財政部門的職責,建立和完善責任監督機制,保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改革的順利推進。

  二引進社會化保險制度

  在企業內部引進社會化保險制度,通過建立和完善共同養老保險和個人養老保險相融合的體制,進一步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通過建立個人賬戶,減少公共養老保險所在的份額來提高工作人員的工作效率,激發工作熱情。逐步實現養老保險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以及社會共同負責的局面。同時,建立繳費與待遇成正比的制度,鼓勵工作人員參與到社會化養老保險制度中去,從根源上促進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四、結束語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實際上是降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利益,但是從國家發展和社會經濟建設的程序中來看,深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有助與國家經濟又好又快的發展,減輕了機關單位和國家財政的負擔,更是維護了市場經濟的平衡,消除了企業單位與機關事業單位的矛盾,維護了社會的安定。

  篇2

  試談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風險及對策

  金融業目前正處在一個飛速發展的新階段,各商業銀行緊緊把握住這一次的金融發展的機遇,使得代理保險業務獲得了巨大的中間業務收入,但是在代理保險業務巨大收入的背後,存在的隱患卻在日益凸顯。

  一、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存在的問題

  代理保險業務,是由商業銀行在接受保險公司的委託之後,為其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業務。在商業銀行辦理保險業務過程中,銀行和保險人簽訂保險兼業代理協議,客戶自然人或法人或其委託人通過銀行來購買相應的保險產品,其購買到的保險契約中所要享受的責任和紅利以及其他服務均由保險人負責提供。

  一發展動力不足

  目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的業務發展主要依靠兩條政策來支援,第一就是高獎勵的政策,第二就是業績考核末尾淘汰的政策,在商業銀行加大對保險業務的推銷時提高了對業績考核末位淘汰制度的推行,使得代理保險業務逐步成為員工業績考核的重要指標。部分員工由於市場或者個人能力不足在無法推銷出自己的保險產品時,紛紛自掏腰包購買保險,基層單位也會採取鼓勵或者誘導的方式來促使員工購買保險產品,這樣的話,短期內對保險產品的購買力度是十分充足的,但是從長期發展的角度來看,一是員工隊伍容易固化被動完成任務的機械認知,而忽視銀行業務多元化的戰略意義,養成潛意識對抗心態;二是不能充分發揮銀行隊伍素質高、客戶資源潛力大的優勢,開拓客戶不是淺嘗輒止就是涸澤而漁,十分不利於對客戶群的基礎培養與良性挖掘;三是全員上陣,上下齊抓,結果是責任不明確,效果不明顯,上下內外皆有意見,長此以往,後勁不足,根本不能保障保險業務長久的發展下去。

  二產品特色不強

  從具體的資料可以看出,在目前各商業銀行代理的保險產品中,壽險年金類或分紅類產品佔據絕大多數,而財產險及短期健康險佔比較少。保險業務中銷量最高的地點是商業銀行的櫃檯,全員營銷及機構部等專業部門拓展所佔比例較小,這除了前類壽險產品可以使用銀行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外,也同突出收益率或紅利的理念同存款的功用較為相融以及容易形成規模有關,這就造成客戶來銀行辦理業務時,銀行工作人員願意積極推銷年金型及分紅類的產品,保險公司也願意提供此類產品,共同忽視風險及保障類產品,長遠來看,銀行保險產品無異於銀行儲蓄類產品,分散與化解風險的功用沒有體現,真正想從銀行購買風險類保險產品的客戶的需求極難得到滿足,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路子也會越走越窄。

  三收益貢獻不穩

  鑑於“壽強財弱”及分紅類業務的一枝獨大現狀,銀行保險中間業務收益貢獻一直不很突出,表現為總量小,波動性大。以保險產品中的壽險分紅險為例,銀行每銷售一萬元的保險費,保險公司會付給銀行三百元手續費,但是該險種必須滿足投保五年或者十年以上,按照五年、十年來分攤,則年度收益差別較大;拿總量來分析,因為保險分紅的高低具有年度性,容易造成銀保業務的大小年,其收益也就差別很大;財險及短期健康險由於需要短期活動推動,短時間內業績可能衝的很高,但後面較長時間都會十分低迷,容易形成波谷浪峰。

  四經營風險不小

  銀行保險產品是一種完全格式合同,銀行在銷售保險產品過程中,往往存在著責任條款講得多,免責條款講不透或根本就不講的問題,這就為以後的糾紛埋下了隱患。加之分紅類產品和銀行自身的服務產品相類似,容易混淆客戶對保險產品和銀行產品的分別,就會造成保險產品在潛移默化下就變成了銀行的產品,客戶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就會變成保險公司的客戶。由於客戶並不能十分明白自己購買的是銀行產品還是保險產品,當免責條款事項發生或收益低於預期時,客戶會因為對保險產品的不滿而延展到對銀行產生不良的印象,個別客戶會借銀行營銷過程中存在的漏洞和失誤來要求銀行進行賠償,在不能達到要求時會演變成訴訟或群體性事件,給銀行及保險雙方造成經營損失乃至信譽損失。

  二、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相關對策

  一尊重市場規律,加快改革步伐

  銀行與保險要共同加強對銀保市場的研究,進一步加快銀保產品供給側改革步伐,要確保銷售產品契合市場要求,能針對性地滿足現階段銀行各細分客戶群體的需求,突出保險產品的風險特性,通過商業銀行優良的服務來吸引客戶;加強銷售過程監管,提高全員合規意識,要通過加大宣傳力度來提高客戶對保險產品的認知,通過流程化制度落地確保客戶明確在銀行購買產品的保險屬性,固化客戶所購買保險產品具體收益和風險的知情權;提高商業銀行的服務水平,使得客戶能夠享受到銀行代理的高素質的服務,享受到比去保險公司辦理保險產品更優惠更舒心的超值服務,逐步培養客戶對銀行保險產品的依賴習慣,穩定銀保中間業務收入來源。

  二提倡積極營銷,實現互利共贏

  首先,銀行應該選擇與自身文化契合的保險品牌進行合作,切忌亂花入眼,合作過寬過泛。一個商業銀行支行一般選擇四家保險公司來開展合作,具體為壽險和產險各兩家,這樣基本符合銀行起始代理保險業務的發展水平和服務要求,可減少保險業務在推行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其次,銀行要積極參與保險產品的研發,適時推出具有自身鮮明銀行特色的產品,改革以往的銷售理念與拓展習慣,變被動推銷為積極營銷;同時,銀行還要實行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充分利用下屬支行或銀行網點中資源的利用程度,避免低質量低水平的保險產品在銀行櫃檯中出現,力戒簡單粗暴的業績考核和低俗噱頭的推銷方式,努力打造可持續的銷售氛圍。

  三加強技能培訓,確保依法合規。

  臨櫃業務人員作為整個保險產品營銷鏈中最後也是最為重要的一個環節,和保險產品的銷量息息相關,為了提高櫃檯人員的實務水平和業務技能,必須定期開展技能培訓和業務學習,進一步提高銷售話術和溝通能力。同時要規範銷售流程,銷售流程開端櫃檯人員就要如實向客戶說明產品責任以及免責條款,不得對保險產品的利益進行誇大說明,櫃檯人員禁止使用虛假的含有誤導性質的保險產品宣傳資料,不能混淆客戶正確分清對銀行產品和保險產品的認知,要向客戶清分保險產品的特殊屬性。銀行保險銷售人員在從事保險銷售活動時,應該按照銀行員工的職業道德來要求自己,本著對自己對客戶對銀行負責的態度,正確引導客戶建立起正確的保險消費理念。

  三、結束語

  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規範、改革與探索,對銀行業和保險業的發展和進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影響,銀行和保險公司要積極探索雙方在合作發展中的新思路和新方法,代理保險業務僅僅是保險公司和銀行之間的一種基本的合作方式,保險公司和銀行在未來可以建立起穩定發展的合作模式,實現由傳統的強強聯手執行模式向共融共生金融超市的轉變,並最終實現在互利共贏基礎上雙方可持續飛速發展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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