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需不需要懲戒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7日
      近年來,我國教育界普遍倡導激勵教育,強調家長、教師都要以平等的姿態和學生對話,尊重孩子,給孩子創造一種寬鬆自由的氣氛。這樣一來,激勵教育、賞識教育是否意味著不能批評學生?教育到底需不需要懲戒?如果需要,教師該如何懲戒?懲戒的邊界在哪裡?
        一、實施懲戒教育的必要性
        曾記得中央教育科學研究所學校教育研究部主任劉京鐸教授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過:“教育懲戒是完整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助於未成年人的人格健康和諧發展。”是的,現今教育的基本功能之一是促進學生的社會化發展,這不僅意味著要傳授知識,而且還要按照社會行為準則規範學生的行為,因此教育者有責任和義務引導學生適應集體領域和社會規範,懂得為自己的錯誤買單。所以說,懲戒教育是完整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懲戒教育缺失就會引起學生、老師、家長的行為失範。
        1.懲戒教育缺失引起學生行為失範。
        隨著近年來《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工作十不準》《教師工作規範》等法律法規的相繼推出,將我們這些可愛的祖國花朵呵護得無微不至。一時間“懲戒和體罰”成了教育的忌諱,令人談罰色變,懲戒教育也成了無人敢碰的高壓線,學生也恰恰抓住了大多數老師的這種心態,以致行為失範。
        我校是一所農村初中,其中多數孩子學習習慣很差,能夠在課堂中把一節課平安講下來的老師就已經很優秀了,其中一些新教師和課堂調控能力較差的老教師對課堂中調皮搗蛋的學生真是沒辦法。還有一些學生無故曠課達到好幾十節,學校先是口頭警告,再是紀律處分,就是不能突破留校察看和勒令退學的界限,學生也似乎看準了這一點,才會肆無忌憚地無故曠課。更有甚者是學校中出現的敲詐勒索,為“義氣”、為“愛情”而展開的打架鬥毆事件屢見不鮮。以上的這些學生的行為固然有他自身的原因,但卻有相當部分歸結於懲戒教育的缺失。
        其實,真正的現實社會是殘酷的,為了確保法律法規和社會規範的嚴肅有效,於是就充滿了懲罰,如果孩子從小就不能學會為自己的錯誤買單,他們又該如何去適應今後必然面對的充滿懲罰的社會?正因為如此,前蘇聯著名的教育家馬卡連柯指出:“如果學校中沒有懲罰,必然使一部分學生失去保障。在必須懲罰的情況下,懲罰不僅是一種權利,而且也是一種義務。”
        2.懲戒教育缺失引起教師行為失範。
        2008年6月12日上午10點多鐘,安徽省長豐縣雙墩鎮吳店中學的兩名學生在上課時打架導致其中一人死亡,授課教師楊金貴選擇站在三尺講臺上充當“看客”並不加以制止,而是繼續上課直至下課,這就是著名的“楊不管現象”。隨後,新浪論壇上發起的一個調查中,九成以上網友的跟帖都表示了對“楊不管”的支援,普遍認為其行為並非像個別評論中所稱那樣是“對師德缺乏的‘範跑跑’的徹底超越”,而是一種無奈之舉。
        為何是一種無奈之舉?本人認為,現在國家的教育政策一邊倒地保護學生,學生可以侮辱侵犯老師,但老師卻不敢懲罰學生,有時連正常的批評教育都無法開展。在權利保護上,學生有銅牆鐵壁,老師卻是一無所有,個別學生根本不把學校、老師放在眼裡。碰到極端惡劣的學生,老師處於弱勢,不僅不能管,管了還要遭報復甚至危及生命。另外,現在的學生多是獨生子女,家長往往會盡其所能滿足其要求,在這樣的“溫室”裡成長的孩子,一旦遇到“風雨”,他們常常難以承受,便會採用任性極端的做法,傷害自己、老師、父母和周圍無辜的人,這也是老師不敢管的又一重要因素。 因此,懲戒教育的缺失引起了學生的“無法無天”,直接導致了教師行為的失範。
      3.懲戒教育缺失引起家長行為失範。
        家庭教育是對孩子健康成長不可缺少的一種教育,家庭教育有學校教育、社會教育不可替代的作用,孩子成長過程中的大部分時間是在家庭中度過的,孩子的全部生活始終與家庭有密切的聯絡。所以,家長要為孩子設立良好的家庭環境,家長要以身作則,為孩子做出榜樣。然而,有的家長做法卻令老師齒寒心冷,助長了學生的不良行為。
        前兩年,四川省連續發生了兩起教師“道歉門”事件,一位女教師被逼瘋,另一位女教師被逼死。面對這樣的事件,身為教師的我們做何感想?
        家長愛自己的子女是偉大的愛,但如果家長對孩子的愛已經成了溺愛,聽信孩子告狀,而不做調查,盲目行動,就會給孩子和他人帶來極大地危害,畢竟“嬌子如殺子”。同時家長必須要認識到學校是教學生做人的地方,是傳道授業的地方,老師是學生學習上、生活上和精神上的領路人。現在,老師處於如此不堪的境地,如何能擔當好“傳道授業”的重任?因此,懲戒教育的缺失間接引起了家長行為的失範。
        那麼如何能更好地實施懲戒教育?
        二、實施懲戒教育的一些建議
        1.懲戒教育需要法律保障。
        現今我國的教育立法存在不足,不能為學校懲戒制度提供足夠有效地法律依據。尤其是對一些有爭議的懲罰形式,如責令學生站立、離開教室、罰抄作業或跑步、閉門思過、不準參加某種課外活動等,並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適用的空白。同時我國的中小學和教師能夠使用的合法懲戒形式實際上是非常少的,懲戒制度的教育和管理功能僅依靠言語責備、警告和記過等有限的形式而不能得到有效發揮。在缺乏多種合法懲戒形式的情況下,學校和教師顯得有些無奈,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現實生活中形形色色的變相體罰的產生。所有的這些都應該要有一個完善的法律體系來保障,建立合法規範的學校懲戒制度,使懲戒從隱性的自發狀態變為顯性的科學管理。
        2.懲戒教育需要家校聯絡。
        要教育好一個學生,不能只靠班主任一個人,要調動一切可調動的力量形成教育合力,其中學生家長的力量是最為重要的,因此懲戒教育需要學生家長的配合,獲得家長的認可。如美國學校的校規通常是由社群教育委員會、家長委員會共同制定,因此無論怎樣嚴格,各方都知情、參與並接受。那麼我們可以利用家訪、電話互訪,還可以利用開家長會等形式與家長充分溝通、交流,這樣一來,我相信大多數的家長不會對合適的懲戒教育有指責、抱怨。
        3.懲戒教育需要把握尺度。
        懲戒是一種高難度的教育手段。懲戒過於軟弱,就失去了應有的威懾力;懲戒過於嚴厲,又容易傷害學生的自尊心。因此,教師在具體操作過程中,特別要掌握懲戒的“度”,合理的懲戒是教育,不合理的懲戒就是體罰,超越一定的“度”,合理的懲戒也變成了體罰。因此,懲戒重在對整個事件的真實把握,不誇大、不縮小、不渲染、不曲解;懲戒重在公正,對事不對人;懲戒重在換位思考,要堅決和斥責、侮辱等詞語畫上不等號,要站在學生的角度考慮問題。
        總之,教育就是愛,沒有愛就沒有教育,然而也只有“愛之深”,才能“責之切”。因此在實行賞識教育的同時也要合理運用懲戒教育,使我們的學生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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